因你公司欠缴2008年至2017年期间排污费人民币1.2065万元,现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你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前,依法缴纳排污费人民币1.2065万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缴纳欠缴排污费1.2065万元。
户名:呼伦贝尔市财政局特设账户
账号:0510610140013426
开户银行:呼伦贝尔市农行呼伦支行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白明
电话:18697470470
呼伦贝尔市生态环境局鄂温克族自治旗分局
2021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