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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中介机构为名的非法集资

——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案例九
  编者按

  2010年4月16日至2012年底,犯罪嫌疑人吕某伙同王某在准格尔旗沙圪堵镇以“鄂尔多斯市金利洋担保有限公司”名义,以月利率2%-2.5%为诱饵向201名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存款659万元。吸收的资金用于前期办理煤矿灭火工程、灾害治理区项目、改建准格尔旗蒙刑旺籽种植业专业合作社、高利转借他人、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其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群众财产安全。

  风险提示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具有极强隐蔽性。不法分子为获取公众存款打着所谓国家支持的“高大上”项目的幌子,租用豪华办公场所,甚至邀请明星、社会名流站台背书,欺诈性较强,社会公众易上当受骗。

  2.树立科学理性金融投资消费观念,客观评价自身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符合自身风险偏好的金融产品,注重风险辨别,切勿只顾追求高收益投资了风险不明的项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集整理了近年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面对花样繁多、高利诱惑的非法集资,要善于思考和辨别,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提高风险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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