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2021年,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立法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共制定、修改、批准法规50件,废止法规和单行条例30件,对4件法规草案进行了初审——立法计划项目全部完成。累累硕果、殷殷情怀,为法治内蒙古建设再添光彩,为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再添动力。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始终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到自治区经济社会全局中谋划和推进,把自治区党委的重大决策部署作为立法重点,以法治力量保障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实施,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美丽的草原我的家,风吹绿草遍地花。”
草原是我区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草原生态,对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促进农牧业绿色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足于“两个屏障”“两个基地”和“一个桥头堡”的战略定位,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及时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并召开新闻发布会进行宣介阐释,推动贯彻实施。
“全区草原植被平均盖度达到45%,较2012年提升了5个百分点,处于新世纪以来的最好水平,草原退化趋势基本遏制,草原生态持续向好。”新闻发布会上,自治区林草局副局长陈永泉的介绍,让我们对依法保护草原,实现草原资源永续利用,寄予了更多期待。
人不负青山,青山定不负人。这一条例是自治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一项重要法治成果,也是2400万草原人民守护祖国北疆绿色万里长城有力的法律武器。
内蒙古自治区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成立的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区,也是我们引以为豪的“模范自治区”。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所在,就是人大立法工作的重点所在。在抓好高质量发展等重点领域立法的同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始终突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这一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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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
2021年新年伊始,《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我区民族领域第一部综合性法规,标志着我区民族工作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
如何通过法定程序把“党言党语”转化为“法言法语”,提高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水平?这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努力思索并全力解决的问题。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切实将涉民族工作立法修法工作与落实巡视整改任务结合起来,倾力为民族立法工作纠偏正向。为了从源头上保证法规草案质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高位推动,提前介入,重点立法项目实行由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政府副主席组成的“双组长”制,广泛深入征求意见,使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在立法中得到充分表达。关于《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共征求到573条修改意见建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条例》由八章72条修改为十章111条,修改内容之多,征求意见层次之高、范围之广前所未有。
芳林新叶催陈叶,流水前波让后波。这几部新法规在社会各界的期盼中开始施行,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等6件涉民族工作地方性法规同步废止,退出历史的舞台。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与时俱进,稳慎妥善做好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切实维护了国家法治统一。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国家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策部署予以积极回应,依法推进我区三孩生育政策落实落地。
立法工作千头万绪,保障人民利益和增进民生福祉是根本目标。“个人养老太难”“物业纠纷太多”“辅警工资太低”这些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成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着眼点。制定自治区养老服务、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修改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无一不是围绕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对症下药”。
“全区常住人口中60岁及以上人口为475.72万人,比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283.64万人增加192.08万人。”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区人口老龄化进入了快速发展期。
老有所养,幼有所教,是老百姓最朴素的愿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养老服务条例作为重点立法项目,提前介入成立专班,赴区内外进行立法调研,且近十年首次召开立法听证会,最大限度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终于给数百万老年人吃了一颗“定心丸”。
一部部彰显政治智慧、责任担当、民生情怀的良法相继出台,小切口立法,解决民生大问题,让人民群众有了实实在在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