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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内党发〔2018〕23号文件 有关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内党发〔2018〕23号文件有关政策执行时限的通知,全文如下:

  经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意,决定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党发〔2018〕23号)第一条第一款中税收优惠政策(印花税除外)执行时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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