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X2NM202204030038 1.公布营村2000多亩耕地储备库中的耕地被破坏,到处都是5米、6米的大坑。2019年,有关人员虚假整改,导致耕地破坏严重。
2.盛乐镇台基营村云某某、卢某某、高某某等人及其亲属非法盗采倒卖砂石至今,使得水利设施破坏,环境遭到毁坏。
3.盛乐镇台基营村秦某某等人,2010年以后在村南占用农田、林地,盗采砂石76365方。
4.2015年,盛乐镇台基营村卢某某雇人以挖鱼塘的名义盗采砂石。
呼和浩特市生态 1.2000多亩耕地储备库中的耕地被破坏,到处都是5米、6米的大坑基本属实。①2010年1月28日,宝贝河流域范围内的和林县忽通兔村、台基营村、公布营村补充耕地储备库项目通过原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面积共1588.35亩;②1588.35亩耕地中,890亩因2010年以来盗采砂石造成并形成多个分布的大坑(沙坑深度均为3米),剩余698.35亩未破坏。
2.2019年虚假整改,导致耕地破坏严重不属实。①该区域内的盗采沙石行为主要发生在2019年以前,从2019年开始强化监管后,该区域内基本无盗采沙石行为。②2016年中央第一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针对宝贝河流域盗采沙石共转办3个案件,和林县政府立行立改,拆除违建并清理现场,对违法嫌疑人移交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结合新区建设,将此处河段列入新区“两河一廊道”规划统一治理修复。经再次组织人员对3个案件销号材料核实,未发现虚假整改情况。
3.云某某、卢某某、高某某等人及其亲属非法盗采倒卖砂石至今,环境遭到毁坏基本属实。经调阅台基营村非法盗采倒卖砂石案例,台基营村部分村民(云某某、卢某某等人亲戚)在2016年-2019年期间,曾在盛乐镇西窑村、台基营村、巧什营乡忽通兔村盗采砂石,破坏耕地147余亩。从2019年开始强化监管后,加大打击力度后,未发生新的盗采砂石破坏耕地行为。
4.非法盗采倒卖砂石使得水利设施破坏不属实。河道内水利设施仅有三河渠水闸,修建于1987年。地处宝贝河石咀子水库下游约12公里。2015年7月底,宝贝河汛期过洪流量较大,该水闸的过闸流量达到了水闸的最大限流约5立方米/秒,对该水闸节制闸和进水闸中间挡墙下的堆土冲刷力度较大,导致表土被河水冲走;此后,因每年汛期泄水,对挡墙下方的根基逐年冲刷,致使挡墙出现倾斜裂缝破损。其余设施均正常使用,未发生人为破坏情况。
5.盛乐镇台基营村秦某某等人,2010年以后在村南占用农田、林地,盗采砂石76365方基本属实。①通过二调数据比对历年影像图,村南盗采砂石占用土地451.77亩(耕地450亩、未利用地1.77亩、无林地),初步核算多年采砂量30万方左右;②451.77亩土地中,云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等三人破坏146.66亩,剩余305亩因时间久远,未在当初找到当事人;③未发现有秦姓人员盗采砂石的情况。
6.盛乐镇台基营村卢某某雇人以挖鱼塘的名义盗采砂石基本属实。2015年,云某某曾在台基营村南在挖鱼塘的过程中将挖出的砂石售卖。
部分属实 1.针对该处890亩盗采砂石造成的生态破坏问题,和林县2016年启动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已累计治理698亩,剩余192亩将于2022年4月20日前完成治理,该区域内的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将全部解决。
2.县水务局已对三河渠水闸栏墙下被水冲刷走的培土进行了重新堆土修复,对损坏的栏墙进行了工程测量,并对破坏的水利设施及时开展维修养护。2022年4月20日前完成维修养护工作。
3.和林县自然资源局将进一步加大日常巡查工作,联合公安开展深入调查,加大处罚力度,进行查处,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再发生。
阶段性办结无2X2NM202204030006 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卜尔汉图嘎查村民陈某某等人非法占用集体草牧场、擅自改变草原使用用途,破坏草原植被,污染严重:1、私自将集体草牧场的部分草原转让给他人新建房屋,硬化道路、开设腾达驾校等,改变草原使用用途区域约70亩(位于110国道北侧与包白铁路交叉处附近)。2、破坏乌拉山泄洪河道的堤坝(昆区召庙社区与昆河西路交叉口附近),改变河道堤坝的走势和高度,在泄洪河道的安全警戒范围内私建房屋,非法占地约25亩,破坏了国家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昆都仑召庙法禧寺的完整性,影响附近居住居民的居住安全。3、非法占用集体草原约16.5亩建设厂房,非法开办小炼铁厂(位于甘泉铁路附近),破坏污染草原。4、非法占用集体草原300亩(位于110国道万寿堂公墓附近),新建化工、高污染等企业7家,生产经营混凝土、矾、铁粉等,在草原上倾倒废弃物,破坏草原植被,污染严重。此外,还改变草原使用用途,存在种植林木、挖沙、取土、剥取草皮、建窑、建房、修路等行为。5、非法占用1号集体草原2处,占地分别约为10亩、55 亩(位于110国道与包白铁路线交汇处附近),用于新建厂房、围墙、惠友二手车交易市场、惠友检车站、包头市庞迪国际马术俱乐部等。包头市生态 1.关于“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卜尔汉图嘎查村民陈某某等人非法占用集体草牧场、擅自改变草原使用用途,破坏草原植被,污染严重:1、私自将集体草牧场的部分草原转让给他人新建房屋,硬化道路、开设腾达驾校等,改变草原使用用途区域约70亩(位于110国道北侧与包白铁路交叉处附近)。”该问题属实。 经查,举报人反映的非法占用集体草场是1990年颁发给卜尔汉图嘎查的第1号《草牧场使用证》,该证描述了草牧场位置的四至界限范围,当初发证时,四至界限和确定面积没有精准的测量工具,实际为“手指界”“眼测量”,导致四至界限描述范围内包括了房屋、建筑、河道、道路、荒地、其他草地等各种地类。经比对国土二调数据,该范围内实际地类为建设用地地类。该土地为陈某某等人租用的村集体草场,再次转租给腾达驾校使用。2017年陈某某与腾达驾校签订合作协议,陈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及场地管理和相关手续。该土地已建设房屋七间、部分土地硬化成为驾校练车场,面积约70亩。2019年区纪委受理相关信访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因该问题大部分属于土地问题。区纪委协市自然资源局对反映的土地性质进行了调查,之后因该问题涉嫌非法买卖土地,2019年10月10日区纪委将土地问题移交区公安分局。2019年11月15日区自然资源分局也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区公安分局。2020年8月昆区公安分局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刑事立案侦查,案件未终结,正在侦查阶段。2022年2月14日,自治区公安厅再次将上述信访线索移交至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处理(包头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转自治区公安厅保卫黄河办下发内保卫黄河核查(2022)2-X5号该信访线索),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待案件终结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该违法行为。 2.关于“2、破坏乌拉山泄洪河道的堤坝(昆区召庙社区与昆河西路交叉口附近),改变河道堤坝的走势和高度,在泄洪河道的安全警戒范围内私建房屋,非法占地约25亩,破坏了国家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昆都仑召庙法禧寺的完整性,影响附近居住居民的居住安全。”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一是“破坏乌拉山泄洪河道的堤坝(昆区召庙社区与昆河西路交叉口附近),改变河道堤坝的走势和高度,在泄洪河道的安全警戒范围内私建房屋,非法占地约25亩”情况部分属实。经查,乌拉山截洪沟位于G6高速南侧,于上世纪50年代末期建设包钢时,由包钢建设截洪沟及两侧堤防,堤防防洪标准为20—50年一遇的洪水标准,属黄河流域昆都仑河防洪体系,呈西向东延伸,西起杨树沟向东延伸至乌拉山脚到包头市水泥厂东侧汇入昆都仑河。该截洪沟主要拦截来自杨树沟、大塔树沟、西水泉沟及大不产沟等洪水,是保护包钢厂区的主要防洪屏障。乌拉山截洪沟控制流域面积22.69平方公里,全长6.83公里,河宽21—55米,堤防高度为2.5—4米。经核实,乌拉山截洪沟(昆区召庙社区与昆河西路交叉口附近),有2001年到2008年间私建的房屋70余间在乌拉山截洪沟堤防的背水侧的河道保护范围内,距堤防约10米左右,约25亩.通过实地勘察和走访该河段没有改变坝体高度和行洪走向。乌拉山截洪沟管理范围于2019年10月划定,管理范围为21-55米。保护范围为坝体堤角外延20米。私建的房屋在河道保护范围内(乌拉山截洪沟划界图附后)。2022年3月,昆区公安分局环食药侦大队对河道保护范围内私建房屋问题已介入调查,目前没有确凿证据证明为陈某某所为,待调查终结后,依法定程序处理。二是“破坏了国家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昆都仑召庙法禧寺的完整性,影响附近居住居民的居住安全。”情况不属实。经查,昆都仑召庙法禧寺在乌拉山截洪沟北侧约501.8米处,未发现有破坏国家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昆都仑召庙法禧寺的完整性和影响附近居住居民的居住安全的情况。 3.关于“3、非法占用集体草原约16.5亩建设厂房,非法开办小炼铁厂(位于甘泉铁路附近),破坏污染草原。”该问题基本属实。 经查,卜尔汉图嘎查甘泉铁路附近历史上确曾开办小炼铁厂,不占用自然保护地,由卜尔汉图嘎查原住民德力格尔在自家承包地开办,占地约16.5亩,但与陈某某无关。昆区政府2017年制定《关于包头市昆都仑区大青山沿线工况企业清理整顿和地质环境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依法已将小炼铁设备设施清除,草原植被已自然恢复,由于企业违规行为历史久远,且在整改过程中积极配合,未追究其其它责任。 原厂房作为贮草棚保留、硬化场地作为晾晒场地保留,现址为德力格尔在自家承包地内开展养殖活动,正在办理畜牧业设施手续。 4.关于“4、非法占用集体草原300亩(位于110国道万寿堂公墓附近),新建化工、高污染等企业7家,生产经营混凝土、矾、铁粉等,在草原上倾倒废弃物,破坏草原植被,污染严重。此外,还改变草原使用用途,存在种植林木、 挖沙、取土、剥取草皮、建窑、建房、修路等行为。”该问题基本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非法占用集体草场是1990年颁发给卜尔汉图嘎查的第127号《草牧场使用证》,该证描述了草牧场位置的四至界限范围,当初发证时,四至界限和确定面积没有精准的测量工具,实际为“手指界”“眼测量”,导致四至界限描述范围内包括了房屋、建筑、河道、道路、荒地、其他草地等各种地类。经比对国土二调数据,该范围内实际地类为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地类。 经查,一是“非法占用集体草原300亩(位于110国道万寿堂公墓附近),新建化工、高污染等企业7家,生产经营混凝土、矾、铁粉等,在草原上倾倒废弃物,破坏草原植被,污染严重”情况基本属实。陈某某、皇甫某某承包卜尔汉图嘎查土地200亩,租期2001年3月10日-2031年3月10日。万寿堂公墓附近有7家企业,其中4家企业用地由陈某某、皇甫某某租给企业使用,2家企业承包卜尔汉图嘎查集体土地,1家企业租赁新光七村土地(与陈某某、卜尔汉图嘎查无关)。7家企业分别为:包头市秋实侬种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皇甫某某、陈某某租赁给马某使用,租期2007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包头市鑫一福利建材厂(皇甫某某、陈某某承包卜尔汉图嘎查,租期2001年3月10日-2031年3月10日)、包头市新港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耐材分公司(陈某某租赁给包头市新港民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耐材分公司使用,租期2008年9月1日-2031年3月10日)、包头市先锋柯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陈某某、皇甫某某租赁给包头市先锋柯美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使用,租期2007年1月1日-2030年12月31日)、内蒙古上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张某某承包卜尔汉嘎查土地使用,租期2006年1月1日-2036年1月1日)、包头市志合物流有限公司(韩某某承包卜尔汉嘎查土地使用,租期2006年1月1日-2036年1月1日)、包头市萃华化学试剂有限责任公司(彭某某租赁新光七村土地使用,彭某某再次将土地租赁给王某某使用,租期2003年3月15-2033年3月15日),占用土地约300亩。不存在生产矾、铁粉企业。上述七家企业分别为1家生产混凝土企业,1家生产耐火材料企业、1家生产氰化钠化学试剂企业、1家玉米加工企业、1家生产外墙保温板腻子砂浆企业、1家机械设备加工企业、1家物流企业。昆区生态分局对万寿堂公墓周边区域排查时,未发现有工业企业向该区域倾倒工业固体废物废弃物,但在日常巡查时曾发现过部门企业在院内有堆放生活垃圾现象,现已整改完成。二是“此外,还改变草原使用用途,存在种植林木、 挖沙、取土、剥取草皮、建窑、建房、修路等行为”情况部分属实。7家企业存在种植林木、建窑、建房、修路行为。不存在挖沙、取土、剥取草皮行为。该土地是被举报人租用的村集体草场,再次转租给上诉企业。2019年区纪委受理相关信访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因该问题大部分属于土地问题。区纪委协市自然资源局对反映的土地性质进行了调查,之后因该问题涉嫌非法买卖土地,2019年10月10日区纪委将土地问题移交区公安分局。2019年11月15日区自然资源分局也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区公安分局。2020年8月昆区公安分局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刑事立案侦查,案件未终结,正在侦查阶段。2022年2月14日,自治区公安厅再次将上述信访线索移交至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处理(包头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转自治区公安厅保卫黄河办下发内保卫黄河核查(2022)2-X5号该信访线索),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待上述案件终结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该违法行为。三是皇甫某某、陈某某未经批准于2007年4月占用卜尔汉图嘎查集体土地圈院建房,占地面积52.59亩,建筑面积600平方米,其中旱地4.2198亩,天然草地占地48.37亩,规划用途为林业用地。原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5月29日对皇甫某某、陈某某非法占地行为立案查处,2009年8月5日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国土监罚字〔2009〕166号),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叁拾元的罚款(按建筑占地面积600平方米进行处罚),共计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因当事人一直未履行行政处罚,原包头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12月28日依法申请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10年11月8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做出不准许执行申请人包头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包国土监罚字〔2009〕166号)。 5.关于“5、非法占用1号集体草原2处,占地分别约为10亩、55 亩(位于110国道与包白铁路线交汇处附近),用于新建厂房、围墙、惠友二手车交易市场、惠友检车站、包头市庞迪国际马术倶乐部等。”该问题部分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非法占用集体草场是1990年颁发给卜尔汉图嘎查的第127号《草牧场使用证》,该证描述了草牧场位置的四至界限范围,当初发证时,四至界限和确定面积没有精准的测量工具,实际为“手指界”“眼测量”,导致四至界限描述范围内包括了房屋、建筑、河道、道路、荒地、其他草地等各种地类。经比对国土二调数据,该范围内实际地类为采矿用地地类。 经查,包头市惠友生态园有限公司、包头市庞迪国际马术俱乐部,共占用土地41.125亩。该土地是被举报人租用的村集体草场,再次转租给惠友二手车交易市场。惠友二手车交易市场将部分二手车销售展厅转租给包头市庞迪国际马术倶乐部。惠友二手车交易市场存在建设厂房、围墙、惠友检测站等行为。2019年区纪委受理相关信访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因该问题大部分属于土地问题。区纪委协市自然资源局对反映的土地性质进行了调查,之后因该问题涉嫌非法买卖土地,2019年10月10日区纪委将土地问题移交区公安分局。2019年11月15日区自然资源分局也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区公安分局。2020年8月昆区公安分局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刑事立案侦查,案件未终结,正在侦查阶段。2022年2月14日,自治区公安厅再次将上述信访线索移交至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处理(包头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转自治区公安厅保卫黄河办下发内保卫黄河核查(2022)2-X5号该信访线索),目前案件正在侦查阶段。待案件终结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该违法行为。部分属实 2019年区纪委受理相关信访问题,对上述问题进行调查了解,因该问题大部分属于土地问题。区纪委协市自然资源局对反映的土地性质进行了调查,之后因该问题涉嫌非法买卖土地,2019年10月10日区纪委将土地问题移交区公安分局。2019年11月15日区自然资源分局也将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区公安分局。2020年8月昆区公安分局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刑事立案侦查,案件未终结,正在侦查阶段。2022年2月14日,自治区公安厅再次将上述信访线索移交至昆都仑区公安分局处理(包头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转自治区公安厅保卫黄河办下发内保卫黄河核查(2022)2-X5号该信访线索),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待案件终结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该违法行为。下一步严格草原资源保护管理。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开展工作。一是严厉打击破坏草原资源违法犯罪行为,建立群众投诉举报奖励制度,通过社会和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加大打击破坏林木违法犯罪行为力度,对群众举报的破坏草原违法案件及时查处,依法查处率要达到100%。二是落实林草长制,组织相关部门和街镇加大草原资源保护巡查力度,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草原等生态资源的行为,确保草原管护责任落实率达到100%。三是加大草原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教育力度,切实增强干部群众爱护草原、保护生态意识。四是全面落实河长制,加大日常巡河频次,坚决制止在河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私搭乱建现象,于2022年12月31日前依法拆除现有私建房屋。五是相关执法部门将对上述所有违法占用土地建房依法进行调查处置。六是自然资源部门将根据法院裁定书〔(2010)昆行执字第14号〕内容对该案进行重新核查。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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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3D2NM202204030052 通辽市奈曼旗兴隆沼林场刘亚洲砂矿:1.大量取用地下水,地下水浪费严重。2.破坏林地(厂区附近的林地),使用淘汰的生产设备(煤气发生炉),危废收集库为摆设。3.倾倒部分煤焦油到厂区附近,用沙子覆盖。煤焦油的收集非常低,不符合规范。通辽市土壤、生态 接到转办件后,奈曼旗立即成立工作专班,深入现场进行实地调查。经核实,投诉人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投诉人反映的“通辽市奈曼旗兴隆沼林场刘亚洲砂矿”,实际为奈曼旗兴世砂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世砂矿),企业法定代表人王某,该企业于2016年12月28日获得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号:C1505002016127130143660,有效期2016年12月28日至2024年12月28日,开采矿种为天然石英砂(建筑用),划定的矿区面积45亩。
1.投诉人反映的“大量取用地下水,地下水浪费严重”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实,2018年11月,兴世砂矿年产5万立方米天然石英砂采矿区建设项目取得用水行政许可,取水许可证编号为:取水奈水字〔2018〕第34号,发证机关为奈曼旗水务局,2021年转换为电子证照号“D150525G2021-0019”,批复该企业年取水量1.9万m3,单位产品用水量0.24m3/t,《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B1019采砂产品定额1m3/t,取水水源为地下水。该企业2019年取用地下水12874m3,2020年取用地下水5210m3,2021年取用地下水1500m3。根据《奈曼旗兴世砂矿有限公司建筑用天然石英砂矿矿产资源储量年度检测报告》,该企业2019、2020和2021三年天然石英砂采出量分别为2.72万m3、2.72万m3和2.32万m3。根据以上数据测算该企业2019、2020和2021三年单位产品用水量分别为0.30m3/t、0.12m3/t和0.04m3/t,单位产品用水量均符合《内蒙古自治区行业用水定额》(DB15//T385—2020)B1019采砂产品定额标准。但根据测算数据对比分析:该企业2019年单位产品用水量超出批复的单位产品用水量,存在地下水浪费现象。综上,投诉人反映的大量取用地下水,地下水浪费严重的问题部分属实。
2.投诉人反映的“破坏林地(厂区附近的林地)”问题属实。投诉人反映的林地为原兴隆沼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管理的集体土地,不属于兴隆沼国有林场土地。经核实,兴世砂矿厂区占林地面积9.61亩,采矿区占林地面积41.1亩,合计占用林地面积50.71亩。目前,企业自行停止生产,正在进行违法占地的植被恢复和生态治理。2019年,奈曼旗森林公安局对兴世砂矿占用林地行为予以刑事立案,奈曼旗人民检察院下达了通知撤销案件书,理由是兴世砂矿选址前(2015年),核查“林业二类资源调查图”,确定是非林地,无主观犯罪故意,不构成刑事犯罪。奈曼旗森林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下达了限期恢复原状通知书,但未及时恢复。经工作专班督促,兴世砂矿已完成采矿区及周边区域植被恢复,厂区植被正在陆续恢复。综上,投诉人反映的破坏厂区附近林地问题属实。
3.投诉人反映的“使用淘汰的生产设备(煤气发生炉)”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兴世砂矿于2019年3月27日在辽宁大山炉业有限公司购置了一台煤气化滚筒烘干机,2019年4月完成安装并投入使用,至今企业烘干工段共运行约600天。通过查验环评报告、设备铭牌(显示为两段连续式煤气发生炉),设备规格型号为CTAB1.5型,投诉人反映兴世砂矿使用煤气发生炉情况属实。兴世砂矿属于建材行业,产品为石英砂等建筑用砂,依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通辽市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等文件,两段式煤气发生炉不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及产品。
4.投诉人反映的“危废收集库为摆设”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要求企业“将煤气发生炉产生的焦油,集中收集在危废暂存间,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经现场调查,该企业危废存储库建设在生产车间内,为专用库房,设置了危废标识,煤焦油存储在铁桶内,符合环评要求,2019年10月完成验收。但现场核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危废暂存间建设及管理不规范问题,地面混凝土浇筑出现防渗膜破损现象,不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核查和企业提供的危废收集入库记录表,该公司2019年4月至2021年5月产生煤焦油0.13吨。2021年5月15日,企业在内蒙古自治区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了管理计划及年报备案,备案通过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奈曼旗分局审查,管理计划煤焦油产生小于1吨/年,实际产生0.13吨。同日,委托内蒙古跃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煤焦油0.13吨,实际产生量与处置量相符。
现场检查时,煤气发生炉水封池内存有少量煤焦油,危废库暂存煤焦油约0.09吨。经核实,该企业危废收集库始终运行,无闲置问题,举报人反映问题不属实。但核查发现,2022年度企业因未申请转运危废,未制定管理计划,未按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的通知要求》进行备案,举报人反映问题属实。
5.投诉人反映的“倾倒部分煤焦油到厂区附近,用沙子覆盖,煤焦油的收集非常低,不符合规范”问题部分属实。奈曼旗委托内蒙古八思巴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专家根据企业提供资料并实地核实出具意见:“兴世砂矿烘干工序于2018年12月取得环评批复,2019年4月投入生产,2019年10月完成环保验收,产生煤焦油的设备为一台CTAB1.5型两段式煤气发生炉。烘干工序采用鄂尔多斯煤,煤气发生炉经过还原、氧化等化学反应产生煤气,直接进入煤气水封系统到达烘干机内,经过燃烧器燃烧,进入尾气净化系统排放,因此无含酚废水及大量焦油产生。煤气经水封系统后,有少量焦油会滞留在水封箱内,定期清理后装桶,暂存于危废收集库内”。4月5日,工作专班对厂区附近沙地进行了全面排查,未发现倾倒煤焦油迹象。4月6日,工作专班责成奈曼旗公安局生态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再次对厂区附近沙地进行排查,也未发现倾倒煤焦油迹象。
部分属实 奈曼旗委、政府高度重视群众环境信访举办案件核查办理,根据工作专班现场调查核实结果,要求企业立即拆除违法占用林地形成的违法违规建筑物和设施设备,及时恢复林地植被。现企业已主动停止生产活动,决定放弃采矿权,正在进行违法违规建筑和设施设备拆除以及植被恢复工作。经充分细致沟通,企业积极主动停产整顿,并决定放弃采矿权,正在进行违法违规建筑和设施设备拆除以及植被恢复工作。截至4月9日,企业已拆除采砂区部分开采设备,完成了厂区生产车间和库房拆除、厂区部分土地植被恢复,完成采矿区及周边区域生态修复150亩,栽种樟子松5000棵、锦鸡儿5万棵,铺装节水滴灌带6万延长米,实现精准浇灌,确保苗木成活率。
下一步,奈曼旗委书记、旗政府旗长牵头落实边督边改工作,确保4月15日前全部整改到位。一是由奈曼旗委常委、政府常务副旗长负责,成立现场督导整改工作组,监督指导企业拆除违法占用林地形成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设备,对采矿区及周边区域进行生态修复。二是由奈曼旗自然资源局负责,监督企业加快推进采矿区周边生态环境修复。三是由奈曼旗林草局负责,监督指导企业拆除厂区违法违规建筑和设施设备,按照造林技术规程,4月15日前完成厂区占用林地植被恢复。四是由奈曼旗纪委监委跟进监督案件核实整改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作出处罚。
未办结无4D2NM202204030027 赤峰市敖汉旗下洼镇河西村浩源化工厂外排刺鼻气体,且通过管道将污水外排到厂区南边水坑,污染地下水。赤峰市大气、水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下洼镇河西村浩源化工厂”为内蒙古浩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玉米芯为原料、采用水解法工艺生产糠醛的民营企业,公司位于敖汉旗下洼镇河西村,厂区周边均为林地,其中东南侧950米为下洼镇河西村住户,西侧约160米为敖汉源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南侧约250米为大广高速公路,北侧约320米为河西村村委会。 1.关于“赤峰市敖汉旗下洼镇河西村浩源化工厂外排刺鼻气体”问题部分属实。该公司产生的废气主要包括锅炉废气、破碎车间粉尘和排渣蒸汽。其中:锅炉烟气采用“旋风除尘器+两级脱硫塔+湿式静电除尘”工艺处理后,通过45米高烟囱排放;破碎车间粉尘集中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排至原料棚内;排渣蒸汽经“活性炭+尾气吸附塔”吸附挥发性有机物后,通过25米高排气筒集中排放。该公司锅炉燃料为糠醛渣,糠醛渣主要成分为纤维素和极少量的糠醛和乙酸等有机物,糠醛渣在厂区存放和燃烧时会有异味产生。经调阅2021年6月1日、10月21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生产废气的监测报告,两次检测结果显示该公司锅炉烟气指标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相关排放限值要求。调阅2019年以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的8次监管情况,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大气污染物偷排、超排行为。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企业产品外运困难,目前企业处于停产状态。调查组调查走访了周边12户居民,其中3户居民表示该公司在生产时有异味,其余9户居民表示没有感到明显异味。通过现场核查与调查走访发现,不排除该公司正常生产、污染物达标排放的情况下,在低气压等特殊天气时,对周边群众产生影响。待该公司恢复生产后,敖汉旗将再次对该公司废气及厂界异味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有针对性地予以处置。 2.关于“通过管道将污水外排到厂区南边水坑,污染地下水”问题不属实。该公司生产工艺无污水外排工序,无生产废水排放口,工艺中废水包括粗馏阶段塔釜废水、精制罐清洗水、冷却水与锅炉排污水,其中:粗馏阶段塔釜废水、精制罐清洗水两种废水产生后直接进废水蒸发器,经与锅炉高温蒸汽发生热交换后转为浊蒸汽回用粗馏水解釜;冷却水全部循环使用;锅炉排污水用于补充脱硫循环水。该公司厂界南侧约20米有一个面积约100亩、深约5米的土坑,为2005年修建大广高速公路时取土形成。2017年,下洼镇政府在该取土坑内种植6000多棵松树进行植被恢复。4月4日,调查组现场通过无人机航拍、实地踏查,未发现该土坑内及周边存在排污管路及地埋管道,也未发现该土坑内存有污水或该公司偷排生产污水的痕迹。调查组调查走访了周边12户居民,12户居民均表示未发现过该公司偷排废水情形。经调阅2019年以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的8次监管情况,未发现该公司存在偷排生产废水行为。4月4日,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与第三方公司同时对该公司水源井、生产用水井、监测井、源通生物能源公司水井及周边5个居民水井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与第三方公司所监测9眼井中的13项监测指标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2017)中Ⅲ类水质标准。部分属实 上述问题于4月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一是待该公司恢复生产后,责成敖汉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该公司废气及厂界异味进行监测。二是督促该公司进一步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涉异味产生工序及无组织节点的密闭措施,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三是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加大对该公司的监管力度,按照相关要求全面整改,保障周边居民环境安全。预计7月15日前完成整改。阶段性办结无5D2NM202204030039 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同兴镇西北矿业,尾矿库和选厂占地约1000多亩,未办理征地手续,尾矿库干滩地方有粉尘污染。5区6区7区疏干水(15000立方左右/天)重金属超标,排放至自然河道后流入达里湖内,严重污染河水湖水,对当地牧民造成很大的影响。赤峰市水 1.关于“克什克腾旗同兴镇西北矿业,尾矿库和选厂占地约1000多亩,未办理征地手续”问题部分属实。4月4日,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聘请内蒙古精信测绘有限公司对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和选厂占地情况进行现场实测,并出具了勘测定界报告,实测面积为343.7565亩,均未办理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其中尾矿库252.807亩、选厂90.9495亩。经调查,2019年11月,在赤峰市矿山企业违法用地专项行动中,发现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北矿业)违法占地行为,2020年6月5日,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对其进行立案查处,确认西北矿业尾矿库和选厂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违法占地377.55亩(其中草地122.56亩、采矿用地254.99亩),较2022年4月4日实测数据多33.7935亩,为该公司2021年恢复治理面积;7月30日,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没收地上建筑物,并处561253.82元罚款,此时企业已处于停产状态,一直未生产;8月4日,克什克腾旗西北矿业有限公司按照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全额缴纳了罚款;8月7日,克什克腾旗自然资源局将没收财物(地上建筑物)移交克什克腾旗财政局,2021年5月21日克什克腾旗财政局出具《关于自然资源局没收财物移交的复函》(〔2021〕75号)。 2.关于“尾矿库干滩地方有粉尘污染”问题部分属实。西北矿业已于2018年3月停产。正常生产时,尾矿设计采用自流排放,坝前多管交替放矿,抑制扬尘产生,尾矿库设置了喷淋措施对干滩面采取抑尘措施。停产后,企业对全库区采取防尘网苫盖,2022年4月4日现场核查,尾矿库区处于冰封状态,现场未发现尾矿砂扬散现象,但尾矿库东侧有清理扬散尾矿砂痕迹。查阅2021年6月25日检测报告检测结果,尾矿库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检测结果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要求。 3.关于“五区、六区、七区疏干水(15000立方左右/天)重金属超标,排放至自然河道后流入达里湖内,严重污染河水湖水,对当地牧民造成很大的影响”问题部分属实。 疏干水排放量情况:西北矿业采矿方式为井下开采,开采过程中,疏干水通过水泵打入3个采区疏干水处理站,脱砷处理后排入贡格尔河支流查木干河,最终流入达里湖。经查,西北矿业于2011年取得取水许可证,2014年企业扩产重新核发取水许可证,2019年延续取水许可证,许可取水量46.7万立方米/年,其中疏干水量45.9万立方米/年,排放至大柳条沟汇入贡格尔河。经克什克腾旗水利局查阅近三年(2019—2021年)企业用水台账,企业一直处于停产状态,年均排放疏干水量6.0万立方米(164立方米/天)。据此,西北矿业五、六、七区疏干水排放至自然河道情况属实,每天排放量远达不到15000立方米。疏干水重金属超标情况:企业3个水处理站根据井下疏干水产生量不定时运行,间歇性排放,处理工艺为“含砷废水—混凝沉淀—多介质过滤”。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分局一直对该企业进行日常监管,并不定期开展“抽查”和“夜查”;要求企业按季对处理后的疏干水开展监测,确保达标排放。查阅2021年四个季度及2022年一季度检测报告,外排的疏干水水质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2022年4月6日,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分局对西北矿业疏干水进行采样,监测结果显示,五区、六区疏干水砷浓度值分别超过“环评”批复要求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的0.5倍和1.0倍,其余各监测因子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七区疏干水各监测因子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一级标准。针对五六区疏干水砷超标污染情况,按照西北矿业五、六区疏干水环评批复要求,处理后外排疏干水砷的浓度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限值,即不超过0.05mg/l。本次检测五区疏干水砷浓度0.075mg/l、六区疏干水砷浓度0.099mg/l,这两个数据只是超出环境质量标准,实际并不超《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1、表4中的一级标准,即不超过0.5mg/l,并且矿区周边五公里范围内无居民点。经克什克腾旗专项调查工作组综合分析,此次超标不能说明“严重污染河水湖水,对当地牧民造成很大的影响”。同时,2021年克什克腾旗人民政府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对达里诺尔湖本底值开展了判定工作,判定因子包括化学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总磷、pH、氟化物、砷六项。判定结论是达里诺尔湖流域湖泊、湿地、林地、草地、沙地等生态系统类型丰富,生态用地比例超过95%,人为因素对达里诺尔湖干扰很小、湖水水质指标超标主要受自然因素影响,且未对湖区主要生态环境功能造成明显影响。对于该企业此次超标问题,克什克腾旗政府要求立即查找原因,积极进行整改。目前,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分局已启动了立案查处程序。2022年4月6日,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分局立即派人驻厂监督指导,要求水处理厂家对水处理设备实行检修优化,清除池底底泥,提高压泥频次,对砂滤罐进行反洗,更换砂滤罐内部分填料,科学合理配比添加药剂,确保达标排放。当天,驻厂人员采用快速测试手段测试,结果显示五区砷排放排浓度为0.049mg/l,六区砷排放浓度为0.025mg/l,能够达标排放。部分属实 上述问题截至4月8日未办结。下一步,一是从2022年4月6日起,克什克腾旗政府责令西北矿业全面整顿,立行立改,待违占林草地、违法用地处置完毕和环保指标达标后方可复工复产。二是从2022年4月7日起,克什克腾旗生态环境分局安排2名专业人员进驻西北矿业,切实加大监测力度和频次,严格实行现场督导整改,疏干水不达标坚决不允许外排。三是对防风抑尘网进行全面排查,发现破损立即修补,坚决避免再次出现尾矿砂扬散现象。未办结无6X2NM202204030020 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乡石灰石开采企业,打着矿山环境治理名义无证开采矿石,2年间盗采矿石二三百万吨,对环境治理敷衍了事。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赤峰市喀喇沁旗十家乡石灰石开采企业,打着矿山环境治理名义无证开采矿石,2年间盗采矿石二三百万吨”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反映的喀喇沁旗十家乡石灰石开采企业,位于喀喇沁旗十家满族乡,该区域共有石灰石企业13家。经了解,由于已设矿权规模较小且分布密集,加上历史原因,采矿权范围外存在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民采坑,未进行系统治理。为有效解决石灰石矿山地质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喀喇沁旗委政府于2020年开始对矿山地质环境进行治理,具体是对工程性治理完成区域进行覆土,对覆土完成区域进行植树种草。经调阅相关档案资料,所涉及的13家石灰石矿山企业,其中2家采矿许可证过期,已自行废止,再无开采行为,并按要求履行了治理义务;其他11家为合法有效采矿权矿山,在治理过程中对附带产出的421.63万吨矿石进行了综合回收利用。同时,采取削坡、回填、覆土、恢复植被的方式,对采矿权范围外计划经济时期遗留的民采坑同步进行了治理,并无开采矿石行为,也无盗采行为。 2.关于“对环境治理敷衍了事”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核查,4个治理片区均在实施生态性治理,并拍摄现场照片作为佐证。经查询相关资料了解,为全面彻底完成石灰石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自2020年3月起,喀喇沁旗委政府制定印发了《〈喀喇沁旗石灰石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成立由旗委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推进组、执纪监督组、扫黑除恶和社会秩序维护组,并派出专业工作组驻地推进矿权整合与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明确了4个整合主体。各治理主体分别于2020年4月编制了《2020年环境治理整改方案》,2021年4月编制了《2021年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实施方案》,2022年2月编制了《2022年绿化设计方案》,并严格按照上述方案组织施工。综合整治专业工作组和聘请的监理单位长驻现场办公,进行监督和指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工程类(削坡整形)措施和生态类(覆土复绿)措施,其中,工程类措施已于3月15日全部完成,累计投入资金约3.49亿元,修路22.9千米,绿化种草33万平,植树4.4万株,动用土石方1800万吨,生态类措施正在积极推进。为确保治理效果,4个片区均参照园林绿化标准完成了覆土复绿设计,并通过了专家评审,四个片区正在进行覆土复绿施工,现已取得明显效果。部分属实 上述问题于4月9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喀喇沁旗委政府将严格按照《喀喇沁旗石灰石矿山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要求持续推进石灰石矿产资源综合整治工作,高标准完成工程类治理措施,确保达到验收标准;严格按照覆土复绿方案要求开展生态类治理措施,加大治理力度,推进治理速度,保证治理质量。持续加大矿山开采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石灰石矿区的整合进度,进一步规范矿山开采秩序。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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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7X2NM202204030045 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阿日善嘎查地下水污染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 1.阿日善嘎查区域地下水遭到污染,地下水位下降,水质口感明显变化,水体颜色变浑浊、出现沉淀及黑色污垢。2019年,农牧民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水质,水中含有重金属,铅、石油类、氟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等超标。独贵塔拉工业园区煤制油企业为节省制油成本,大量抽取地下水,造成该区域地下水位严重下降。该企业破坏大量草原植被和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水、土地、空气污染。 2.1997年,鄂尔多斯市伊泰集团公司租赁阿日善嘎查2万亩草牧场用于种植药材和甘草,但实际该公司违反合同、未获批准,大量种植经济作物、建设专家公寓(建设占地300多亩)。 3.伊泰公司大量破坏草原,在杜贵塔拉工业园区内钻300多眼深水井,导致水位下降。鄂尔多斯市生态 关于“阿日善嘎查区域地下水遭到污染,地下水位下降,水质口感明显变化,水体颜色变浑浊、出现沉淀及黑色污垢。2019年,农牧民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水质,水中含有重金属,铅、石油类、氟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等超标。破坏当地生态环境,造成水、土地、空气污染”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关于反映地下水污染问题,部分属实。该问题与2020年《中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回访调研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基本一致。2021年6月,杭锦旗人民政府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对杭锦经济开发区独贵塔拉产业园南项目区(原独贵塔拉工业园区南项目区,以下简称“南项目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状况开展调查评价。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通过实地勘察、样品采集、实验室分析、溯源分析以及现场复勘,对牧民反映的污染区域以及其它可能造成污染的区域内51个地下水观测井和牧民取水井点位(15口投诉牧民家水井、29口企业周边观测井、7口陶赖沟与沙拉沟上下游牧民家水井),以及工业园区7个污水产生点位进行了采样分析。其中,29口企业地下水观测井(伊泰化工8口、伊泰宁能2口、信诺渣场5口、科领环保10口、安德力化工4口),共采集地下水样品153个、工业污水样品21个。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综合分析样品检测结果,结合该区域地下水历史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溯源分析,出具了《内蒙古杭锦旗独贵塔拉工业园区南项目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基本判定评价区牧民反映的地下水污染问题与南项目区的工业生产活动没有明确的关联性。该报告主要结果为:(1)51个地下水监测点位中仅有阿拉腾道格其家水井水质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其余均有不同程度超标。地下水中钠、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固体、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超标现象普遍存在,现场采样时未发现发黑发臭的现象。主要超标离子及超标比例为菌落总数(50.98%)、钠(68.63%)、溶解性固体(39.22%)、氯化物(37.25%)、氟化物(33.33%)、硫酸盐(31.37%)、浊度(23.53%)、耗氧量(19.61%)、总硬度(15.69%)和硝酸盐氮(11.67%)。(2)22口牧民家取水井仅有阿拉腾道格其家水井达到地下水Ⅲ类水质,其余21口取水井均有不同程度超标,取水点位越靠近陶来沟和沙拉沟,钠离子、硫酸盐和氯化物等主要超标离子浓度则越高。(3)根据评价区域地下水流场资料,评价区地下水总体流向为东南—西北方向,最终汇集在盐海子区域。牧民反映的疑似污染区域大多位于独贵塔拉工业园区南项目区的南侧面和上游区域,下游的南项目区工业生产一般不会对上游区域的地下水造成污染。(4)牧民反映的疑似污染点位中六个点位(朝格吉玛、那顺巴雅尔、乌云高娃、色仁旺吉拉、苏雅拉其木格、阿拉腾巴格)位于南项目区的下游区域,且与盐海子位于同等水位标高,为评价区地下水位最低的区域,该六个点位牧民取水井和同等地下水位标高的格什格玛、浩斯巴雅尔取水井中钠、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的平均浓度均高于企业观测井同类相应指标平均浓度,高出企业观测井相应指标1-2倍。(5)根据伊泰化工2016年变更环评中地下水监测结果,企业在正式投产前周边地下水中钠、氯化物、硫酸盐浓度为321mg/L、454mg/L、388mg/L,溶解性总固体浓度1196mg/L,均高于2021年企业观测井同类相应指标最大浓度。综合分析,部分点位菌落总数和总大肠杆菌超标主要原因为受降雨地表径流冲刷畜禽粪便下渗引起;部分点位浊度超标主要受沙地浅层地下水中泥沙含量高影响;硝酸盐氮6个超标点位有5个位于陶来沟附近,主要受牧民生产活动和陶来沟历史生活污水排放沉积所影响。根据历史水文地质资料,分析评价区盐海子属封闭、半封闭的构造洼地,地下水径流排泄条件微弱,排泄多以蒸发方式为主,在强烈的蒸发浓缩作用下,局部地区的浅层地下水形成了高钠高盐型水。区域的钠离子、氯离子、硫酸盐、溶解性固体含量和氟化物等超标,主要是因为区域历史背景值偏高,属于特定地质构造下的苦咸水。杭锦旗人民政府于2021年8月25日将《内蒙古杭锦旗独贵塔拉工业园区南项目区及周边地下水环境影响现状评价报告》在旗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该报告中,地下水评价指标包含《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表1中规定的37项常规指标,涵盖了本次信访案件中农牧民提到的除“石油类”外的其他指标(重金属、氟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等)。51个点位中有检出重金属指标(铁、锰、铜、锌、镉、六价铬、铅、汞、砷、硒)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但相关指标均未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III类水标准限值;氰化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和甲苯等毒理学指标检出值均低于GB14848-2017推荐检测方法的检出限。根据检测结果,氟化物超标属于区域背景值偏高引起的。由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14848-2017)中未对地下水中石油类污染物设定标准限值,因此未对该指标进行分析检测。 南项目区现有企业15家,其中,4家企业污水通过管网排至伊泰污水处理厂、5家企业污水通过车辆拉运至伊泰污水处理厂,另有5家企业生活污水拉运至杭锦旗锡尼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伊泰污水处理装置设计规模1200m3/h,出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污水处理厂出水进入回用水处理工序,作为化学水及循环水系统补充水。废水回用系统排出的浓盐水送到蒸发结晶系统,采用深能源“多效逆流蒸发+纳滤分盐+分段结晶工艺”,实现结晶盐的资源化利用。通过以上分质处理、多效蒸发等措施,伊泰污水处理厂实现污水“零”排放。 此外,针对农牧民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水质的检测报告,2021年初,杭锦旗组成工作专班和生态环境监测行业内的专家到农牧民委托的3家检测公司对检测报告进行了核查。经核查发现,其中一家检测机构只安排1人取水样,所取水样是将牧民取水井中的水放入牲畜饮水槽后,利用委托人提供的采样工具进行采样,且采样操作不规范,未记录水井的水深、井深、是否洗井等信息,无法证明该水样在采样、储存、运输过程中是否受到污染。因此该监测结果不能反映该水样的真实情况;第二家检测机构水样属于自送样品,该公司声明仅对来样检测结果负责,对送样人口述的点位名称、任务名称、样品种类不负责;第三家检测机构水样均为邮寄送样,且由委托人提供,对水样的采集、储存、运输等过程及质量控制措施均没有详细记录,检测机构仅对来样检测结果负责,对委托人描述的点位名称、任务名称、样品种类不负责。所以,上述3家检测公司的8份检测报告无法真实有效的反映阿日善嘎查地下水检测点位的真实水质情况。 与此同时,杭锦旗水利、疾控、农牧等部门针对阿日善地区范围内地下水水文地质背景值偏高的现状组成工作组逐户进行化验,制定解决办法,组织实施了饮水型氟超标地方病防治项目,同时将120米以上上层水封闭,取用120米以下下层水(经抽取水样化验,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标准)。并于2021年新建200米深水源井23眼、水塔15座,铺设供水管道31公里,解决了伊泰园区10公里范围的饮水安全问题。2022年计划新建200米深水源井4眼、蓄水池3座、3处集中供水水源地、铺设供水管道81.5公里,彻底解决阿日善嘎查常住户饮水问题。 综上所述,该地区不存在企业污染地下水的情况,但地下水中确实检测出氟化物、钠、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固体超标的情况,但氟化物、钠、硫酸盐、氯化物、溶解性固体含量高主要原因为区域水文地质背景值偏高,属于自然超标。所以该问题部分属实。 关于土壤污染问题,不属实。南项目区内有3家企业纳入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分别为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德力化工有限公司。3家企业均编制了土壤及地下水自行监测方案,并通过了专家论证论证。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土壤每年自行监测一次。其中,伊泰化工有限公司根据现场功能区布局以及实际生产情况,在企业四个方位厂界、锅炉及氨法脱硫界区、气化装置界区、净化装置区、中间罐区、成品罐区、厂外应急暂存池、危险废物存储区等共布设18个土壤监测点位,对0-20cm表层土开展监测,监测污染因子共计21项【PH、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石油烃(C10-C40)、氟化物、氰化物、苯酚、苯并(α)蒽、苯并(α)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苗、二苯并(α,h)蒽、茚并(1,2,3-cd)芘、萘、阳离子交换量】。上述3家企业自纳入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名单以来,每年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一次土壤检测。根据检测结果,3家企业各监测指标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第二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要求。该问题不属实。 关于空气污染问题,部分属实。南项目区涉及废气排放的化工企业有4家,分别为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安德力化工有限公司和宁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4家企业废气排放情况如下:(1)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在4个脱硫塔以及1个硫回收排口全部安装了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设备(监测因子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传输至终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从鄂尔多斯市污染物在线监测监控中心调取该企业2021年以来烟气排放历史数据,无超标违法情况。经现场检查企业环境监测微站,其中特征污染物监测结果显示,非甲烷总烃小时浓度最高值为3.054ppm,单位折算后约为4.39毫克/立方米,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10毫克/立方米的浓度限值要求,且低于其中6毫克/立方米的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调取监测微站常规6参数监测历史数据,在剔除沙尘天气影响的情况下,各项污染物平均浓度均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浓度限值要求,与企业临近库布齐沙漠风沙源的地理现状相匹配。(2)科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脱硝工艺为热力脱硝,通过在锅炉高温区均匀喷入尿素溶液还原剂来实现NOx的脱除。除尘选用低压离线长袋脉冲袋式除尘器进行除尘。焚烧炉排口安装CEMS烟气在线监测系统且已联网至生态环境局平台,各项污染物均达标排放。(3)安德力化工有限公司。加热炉烟囱烟气排放为该公司的主要大气排放口,采用的是清洁燃料天然气,低氮燃烧的火嘴,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排放口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达标排放。(4)伊泰宁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废气主要有加热炉烟气,主装置排放的废气,罐区呼吸阀呼出的气体,汽车装车产生的气体。加热炉采用的是清洁燃料天然气,采用低氮燃烧的火嘴,产生的烟气通过22.45米的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到大气,在加热炉烟筒上安有在线监测仪,时时监测氮氧化物,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季度开展一次自行监测,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都达标排放。主装置排放的废气,罐区呼吸阀呼出的气体,汽车装车产生的气体安有油气回收装置,企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每月开展一次自行监测,非甲烷总烃达标排放。 综上,上述企业不存在超标排放现象。但企业生产过程中难免出现大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稳定的情况,存在达标排放的情况,故该问题部分属实。 2.关于“该企业破坏大量草原植被。1997年,鄂尔多斯市伊泰集团公司租赁阿日善嘎查2万亩草牧场用于种植药材和甘草,但实际该公司违反合同、未获批准,大量种植经济作物、建设专家公寓(建设占地300多亩)”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1997年4月4日,阿日善嘎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甲方”)与内蒙古伊泰北牧田园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原伊盟煤炭集团甘草开发西北沟分公司,现为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协议书》(编号:伊煤杭97001),并约定:甲方向乙方发包草牧场使用权地块总面积2万亩(以甲、乙双方确定面积为准),承包年限为40年,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算;乙方限期向甲方支付草牧场有偿承包费和搬迁补贴费,其中有偿承包费用于甲方架设15公里10千伏农用线路;承包地块只限于以药材为主的种植开发利用和各种养殖业。根据《草原法》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与支持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原改良和饲草饲料基地建设,稳定和提高草原生产能力。该草原通过种植部分甘草等方式进行草原改良,避免草原进一步沙化,因此该企业破坏大量草原植被不属实。 关于“大量种植经济作物”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实,总土地面积为19733亩,其中:林业生态建设用地7441亩,道路用地430.3亩,草原用地11113.1亩(人工牧草地1380.5亩、天然草地9732.6亩),葵花种植用地200.8亩(经套合第三次国土调查数据,该地块未占用天然牧草地、林地),建筑用地81.399亩,设施农业用地159.4亩,水库用地307亩。 综上所述,关于反映“大量种植经济作物”内容部分属实,实际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为200.8亩,仅占总面积的1.02%,不存在大量种植经济作物的现象,也未违反“只限于以药材为主的种植开发利用和各种养殖业”等相关约定内容。 关于建设专家公寓(建设占地300多亩)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泰集团”)在有偿承包阿日善嘎查土地内建设使用三宗地,总面积81.399亩。具体情况如下:地块一为内蒙古伊泰北牧田园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伊泰集团分公司)办公区及生活区用地,2019年8月开工建设,总面积56.451亩(37634平方米)。2014年9月16日,杭锦旗人民政府向阿日善嘎查出具《征地告知书》(杭政告字〔2014〕4号),明确了补偿标准、安置补助方式及听证权利。2014年10月25日,阿日善嘎查向杭锦旗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放弃听证证明》,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已经全部合理到位,反应良好,不需再举行听证会议。”根据该嘎查委员会的证明,杭锦旗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在2014年第四批次中土地组件上报将该宗地组件报批;2015年7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厅)同意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内政土发〔2015〕411号),批准面积为3.76公顷(56.4亩);因企业资金困难,旗自然资源局未按期办理供地手续,2020年8月24日,才以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完成土地供应,出让给内蒙古伊泰北牧田园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伊泰集团分公司)办公区及生活区建设项目用地。 地块二为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专家公寓项目用地,2015年7月开工建设,总面积11.846亩(7897平方米)。2015年7月企业未经原杭锦旗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在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阿日善嘎查非法占用集体土地4.95亩,建专家公寓及硬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存在未批先建违法行为。2015年9月12日,杭锦旗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每平方米罚款5元,合计16505元,并处理了相关责任人。2017年,用地企业开始组件报批,报批范围大于原非法用地范围,面积为11.85亩。2017年2月23日,杭锦旗人民政府向阿日善嘎查出具《征地告知书》(杭政告字〔2017〕1号),明确了补偿标准、安置补助方式及听证权利。2017年3月12日,阿日善嘎查向杭锦旗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放弃听证证明》,明确“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已经全部合理到位,反应良好,不需再举行听证会议。”杭锦旗自然资源局(原国土资源局)在2017年第一批次中土地组件上报,将该宗地组件上报批。2017于9月23日,经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原国土资源厅)同意转为新增建设用地(内政土发〔2017〕680号),批准面积为面积为11.85亩。2020年10月12日以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完成土地供应,出让给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伊泰集团分公司)。 后期调查中发现,企业在办理地块一、地块二两宗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存在土地征收补偿款未实际到位的情况。 地块三为内蒙古伊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伊泰集团分公司)职工宿舍及道路项目用地,2020年6月开工建设,总面积13.102亩(8734.58平方米),属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杭锦旗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10月29日对其做出了立案查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处罚款合计13673.16元。目前该宗地正在进行组件报批。 综上所述,企业实际建设用地面积81.399亩,但在办理部分用地报批过程中存在土地征收补偿款未实际到位的情况,故该问题部分属实。
3.关于“独贵塔拉工业园区煤制油企业为节省制油成本,大量抽取地下水,造成该区域地下水位严重下降。伊泰公司在独贵塔拉工业园区内钻300多眼深水井,导致水位下降”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独贵塔拉工业园区煤制油企业”实为伊泰年产120万吨精细化学品项目,位于南项目区。南项目区内已建成投产项目生产用水均为黄河水,批复水量为1096.35万立方米/年(包括伊泰精细化学品项目);生活用水水源均为地下水,批复水量为15.5万立方米/年,对应自备水源井13眼(包括伊泰精细化学品项目生活区4眼井)。其中,伊泰年产120万吨精细化学品项目生产用水为黄河水,2018年黄河水利委员会颁发取水许可证,核定取水量为1029.22万立方米/年,近三年实际生产取水量分别为609.27万立方米、519.36万立方米、573.1万立方米,且未取用地下水;该项目生活用水为地下水,2021年经杭锦旗水利局批复取得取水许可证,核定取水量为9.27万立方米/年(对应4眼自备水源井,均为地下水),近三年实际生活取水量分别为1.29万立方米、4.2万立方米、11.9992万立方米。2021年超批复取用生活水的原因为该项目企业在2018年办理水资源论证报告时以企业自身员工数量核定取水量。但2020年下半年,南项目区内的伊泰宁能、伊诺、联博化工、安德力相继投产,4家企业员工约600多人全部在伊泰生活区住宿,生活用水量骤增,从而导致超批复取用生活用水。2021年11月,杭锦旗水利局发现该企业存在生活用水超批复取水情况后,立即依法立案查处,并于11月2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3万元罚款的同时加征超计划水资源税。此外,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在杭锦旗布设的距离南项目区最近的阿日善嘎查监测井地下水水位监测数据分析,2021年二、三、四季度平均水位较上年同期水位变化情况分别上升了0.01米、下降了0.13米、下降了0.13米,都在正常波动范围。 综上所述,该举报问题反映内容部分属实。
部分属实 一是针对举报反映“建设专家公寓(建设占地300多亩)”内容部分属实问题,杭锦旗已责成该公司尽快兑付农牧民征收安置补偿费。目前,正在制定安置补偿方案,预计于2022年5月初完成相关工作。
二是计划年内在园区新建1处集中供水工程,从根本上解决多头取水、零散用水管理困难的问题,保障南项目区生活用水需求。工程建成后,将南项目区现有的自备水源井全部关停。
三是持续加大监管力度,不允许在草原用地种植经济作物,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污染治理设施管控,坚决杜绝环境污染情况发生。
四是全力做好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站在群众的立场,主动上门了解群众急难愁盼。同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做好信访人的解释教育和疏导稳控工作。
未办结无
■下转第8版 ■上接第7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8X2NM202204030016 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北控集团占股67%)在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龙口镇榆树湾黄河堤防内打6眼井(水源地坐标为东经111° 16′26. 72″、北纬39°25′34. 82",井深约300米,距离黄河北岸约34米)。该公司声称6眼井为测渗井,实则是偷取黄河水,每天取黄河水达10万吨供于它用。鄂尔多斯市生态 1.关于“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北控集团占股67%)在准格尔旗龙口镇榆树湾黄河堤防内打6眼井(井深约300米,距离黄河北岸约34米)”问题。该问题属实。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在准格尔旗龙口镇榆树湾黄河堤防内打6眼井(井深约300米,距离黄河北岸约34米)”实为准格尔旗西部供水工程榆树湾水源地(该供水工程共含2个主要水源地,另一个水源地为奇家梁水源地),该水源地2010年由准格尔旗龙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工建设,2012年建成投入运行。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内政字〔2014〕1号批复划定该水源地保护区。2018年9月22日,准格尔旗龙田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注销,原龙田水务公司资产(含榆树湾水源地)全部划归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管理;2019年10月1日,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向北控水务投资有限公司和内蒙古金荥科技有限公司分别转让67%和33%的股份,转让后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由北控水务投资有限公司控股。 2012年1月13日,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准格尔旗西部供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批复》(内水资〔2012〕1号)对西部供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进行了批准,同意准格尔旗西部供水工程日供水3.5万立方米(其中榆树湾水源地日供水2万立方米,奇家梁水源地日供水1.5万立方米)。准格尔旗西部供水工程的主要任务是解决准格尔旗西部区沙圪堵镇、龙口镇、纳日松镇、暖水乡和准格尔召镇五个乡镇17.73万人和60.22万头牲畜饮水安全问题,同时委托原准格尔旗水务局颁发了取水许可证。2020年科源水务公司获得了延续取水许可证。 榆树湾水源地建设于黄河右岸一级阶地上,距上游龙口水利枢纽2.2公里(该段黄河自东向西流),水源地所在段黄河右岸现状无堤防。已建成的6眼取水井呈“东西”向“一字形”布设,根据航拍成果测量,取水井距离黄河水面平均距离约42米,距离黄河岸线平均距离约30米。经查阅取水井成井报告,已建成6眼取水井深度分别为:1号井深460米、2号井深400米、3号井深463米、4号井深349.12米、5号井深373.9米、6号井深383.14米。 2.关于“该公司声称6眼井为观测井,实则是偷取黄河水,每天取黄河水达10万吨供于它用”问题。需进一步核实,待水文地质勘查结束后定性。 经调查核实,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未对外声称6眼井为观测井,现状6眼井均配备有抽水设备,不作为观测井使用。6眼井地面至地下80米段采用螺旋钢管井壁,(井壁不设进水孔,不开采第四系潜水),80米以下采用岩基裸孔结构(不设置人工井壁)。根据4月6日上午实测数据,水源井静水位高程为840.2711米,距水源地最近的黄河水面高程为836.7271米(井水面高于黄河水面),水源地上游2公里处的龙口水电站水位高程为895.3米。根据《准格尔旗西部供水工程水资源论证报告》,榆树湾水源地取水水源为天桥泉域岩溶地下水,水源地所在的水文地质单元日总补给量41.96万立方米,榆树湾水源地日批复取水2万立方米,批复取水量只占水文地质单元总补给量的4.8%。由于缺少榆树湾水源地含水层与黄河干流地表水之间水力联系的研究成果,两者间的水力关系还需水文地质勘查单位进一步调查评价(4月4日,旗水利局已委托内蒙古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水文地质勘查,预计4月30日出具评价报告)。 目前,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榆树湾水源地只给内蒙古天河水务有限公司供水,开采的地下水全部供入临近的龙口镇市政管网,用于城镇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及公共用水。水源地2017年至今由内蒙古天河水务有限公司实际管理运行,两家水务公司依据实际取水量(计量设备为插入式超声波流量计),按照每立方米1.5元(不含水资源税)结算水费。根据两家水务公司水费结算单统计,2017年3月至今60个月累计取水68.1287万立方米,年均取水13.62万立方米,日均取水373.15立方米。反映问题所述“每天取黄河水达10万吨供于它用”与该水源地实际日取水量存在较大差距,反映问题部分属实;举报人反映的“科源水务公司在龙口镇榆树湾黄河堤防内打的6眼井是偷取黄河水” 的问题还需在该水源地水文地质勘查结束后才能确定。部分属实 1.旗水利局和内蒙古第二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密切配合,尽快完成水文地质勘查,并提交科学准确的评价成果报告。 2.旗水利局督促内蒙古科源水务有限公司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取用水管理,专人专管,保证取水台账规范,计量完备。 3.旗水利局、旗水务综合行政执法单位等部门举一反三,进一步对全旗范围内水源地取供水情况加强监管。未办结无9X2NM202204030005 2004年-2012年期间,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广茂选矿厂将生产废矿渣,乱排乱堆到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镇巴音乌素村黄河村村民小组的二级土地上,破坏土地20多亩。废矿渣旁有一条排洪渠,雨季山洪暴发直接将废矿渣带入黄河。鄂尔多斯市土壤 1.关于“2004年-2012年期间,鄂托克旗蒙西工业园区广茂选矿厂将生产废矿渣,乱排乱堆到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镇巴音乌素村黄河村村民小组的二级土地上,破坏土地20多亩”问题。该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核实,广茂矿业公司于2005年建厂并于同年建成投运,公司位于鄂托克旗蒙西镇渠畔村,为铁矿石加工企业,2009年3月,鄂托克旗对全旗非法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清查,对包括广茂矿业公司在内的20家企业进行关闭取缔。通过联系广茂矿业公司原职工和走访周边老住户获悉,现有的生产废矿渣为广茂矿业公司于2005年-2009年经营期间所排,2005年该选矿厂负责人刘某与黄河村“三委”班子负责人协商一致,将铁矿石生产中产生的初选矿渣和尾渣堆放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镇巴音乌素村阿拉坦图沟沙河槽边,经实地勘测,废渣堆约25亩,矿渣总量约7万立方米,根据国土二调数据显示,该地块为其他草地。 2.关于“废矿渣旁有一条排洪渠,雨季山洪暴发直接将废矿渣带入黄河”问题。该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核实,广茂矿业公司产生的废矿渣堆放于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镇黄河村阿拉坦图沟沙河槽边缘。但该沙河槽常年无水且距离黄河岸线1.42公里,根据气象部门调查数据显示,蒙西镇多年平均降水量150毫米左右、平均蒸发量2800毫米左右,蒸发量是降水量的近20倍。乌海市千里山镇人民政府、千里山镇巴音乌素村村民委员会、海勃湾区水利部门与鄂托克旗水利局、蒙西镇人民政府、蒙西镇渠畔村均出具近年来阿拉坦图沟无行洪证明。另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矿渣被冲入黄河现象。且根据第三方出具的阿拉坦图沟沙河槽边废渣堆存点周边土壤监测报告显示,废矿渣堆及周边土壤未受矿渣污染。基本属实 1.由鄂托克旗政府旗长包案负责,成立现场处置专班。由旗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废渣堆放处及周边土壤进行取样检测,根据检测结果显示,废矿渣堆及周边土壤未受污染。 2.鄂托克旗蒙西镇人民政府已与乌海市千里山镇人民政府就广茂选矿厂有关信访问题召开了专题会议进行会商解决,两地就该信访事项属两地跨行政区域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会议纪要和初步整改方案。根据会议纪要,因广茂选矿厂及相邻企业将废渣堆放在乌海市海勃湾区千里山镇巴音乌素村黄河村,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废渣处置工作由千里山镇人民政府牵头负责依规处置,蒙西镇人民政府配合。目前,鄂托克旗生态环境分局正在对广茂选矿厂堆放的废矿渣成分、属性进行鉴定,预计4月17日出具检测结果,根据检测结果确定处置方案。若鉴定为一般固废,由乌海市千里山镇人民政府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或拉运至一般固废处理厂填埋;若鉴定为危险废物,则根据危废处置规范,由蒙西镇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门拉运至就近危险废物处置场所进行处置。 3.鄂托克旗蒙西镇、生态环境局和乌海市千里山镇已形成工作组,走访渣堆周边居民,说明整改进度。工作组向气象部门及时获取气象资料,加强对渣堆的日常巡查管护工作。 4.全面落实蒙西镇属地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持续加强对企业监管,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对辖区内此类问题进行全面排查。 5.按照属地管辖原则,鄂托克旗公安局已与乌海市公安局沟通对接移交案件,并同步配合乌海市公安局调查案件。未办结 鄂托克旗纪委监委对地方及行管部门监管不到位情况正在进行调查。10X2NM202204030004 2019年10月至今,鄂尔多斯市乌审旗苏力德苏木塔来乌素嘎查王某某伪造公文,在承租的2000余亩土地上,非法开采砂石、建设几家污染企、非法打井20余口,导致地下水位下降,破坏草原生态。鄂尔多斯市生态、水 经调查,举报人反映的“乌审旗苏力德苏木塔来乌素嘎查王某某”系乌审旗无定河镇红进滩村村民王某某,其在苏力德苏木塔来乌素嘎查承包的土地实际面积为1720亩,属于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全部为基本草原,其中1646亩后期存在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行为(2009年以苏某某的名义承包塔来乌素嘎查牧民阿某某的400亩,2010年以本人名义承包塔来乌素嘎查牧民阿某某的1200亩,2010年以苏某某的名义承包塔来乌素嘎查牧民满某某的120亩),后期王某某又将其承租的部分土地分割转包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 1.关于“伪造公文”问题。2021年9月18日,乌审旗公安局已对该案立案侦查,经鄂尔多斯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于2010年3月21日向原乌审旗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用地申请》中加盖的“乌审旗苏力德苏木人民政府”印章与苏力德苏木人民政府真实印章不是同一枚印章,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2.“非法开采砂石问题”属实。经调查,在王某某承包转租的土地上,于2016年、2017年发生2宗违法取土案件。第一宗面积为2.79亩(天然牧草地1.61亩、灌木林地1.18亩)。2016年5月16日,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该问题,于当日向当事人贺某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乌国土资监〔2016〕055号),贺某某停止违法取土行为。2016年5月23日,乌审旗国土资源局依法对贺某某罚款12000元(乌国土资罚〔2016〕055号,罚款已缴纳)。2016年6月,贺某某对违法开采形成的土坑进行了恢复治理;另一宗面积为3.9亩(全部为天然牧草地)。2017年1月2日,乌审旗国土资源局巡查发现该问题,于当日向当事人张某某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乌国土资监〔2017〕001号),张某某停止违法取土行为。2017年1月13日,乌审旗国土资源局依法对张某某罚款20000元(乌国土资罚〔2017〕001号,罚款已缴纳)。2017年3月,张某某对违法开采形成的土坑进行了恢复治理。经乌审旗执法部门动态巡查及卫片执法检查,在王某某承租的土地上再未发现违法开采砂石粘土行为。 3.“建设污染企业问题”属实。经调查,2016年以来王某某将其建设的储草棚(属设施农业项目,于2010年3月办理了苏力德苏木细毛羊养殖场项目使用草原手续,审批文号乌农牧发〔2010〕19号)租给他人用于生产经营,租户为贾某某经营的兴胜泡沫板厂、胡某经营的聚鑫泡沫板厂、余某某经营的洗衣厂、王某某与任某合伙经营的浩博节水滴灌带厂,上述4家企业用地属于基本草原,存在改变用途行为(2018年5月乌审旗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未办理环评手续,其中余某某的洗衣厂于2016年10月已停产,并拆除了设备。2017年3月,原乌审旗环境保护局对其余3家企业做出了行政处罚(其中对兴胜泡沫板厂、聚鑫泡沫板厂分别罚款1万元,对浩博节水滴灌带厂罚款1.1万元),同时责令3家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2017年7月,聚鑫泡沫板厂又擅自恢复生产,乌审旗环境保护局第一时间采取了强制执法措施进行查封。之后,该地块上再未建设其他任何企业,上述企业也再未生产。 4.“非法打井20余口,导致地下水位下降”问题部分属实。经调查,2010年1月11日,王某某以建设肉羊养殖项目为由申请取用地下水,乌审旗水利局根据项目情况批复同意年取水量为2500m3。2017年,乌审旗水利局在塔来乌素嘎查摸底调查时发现该土地已承租给多户个人经营,配套新打机电井23眼,随后水政监察大队协同嘎鲁图镇电管站对该地块上机电井进行逐一核查,对未按规定办理取水许可手续的3眼企业生产取水井采取了现场断电封停处理措施,其余20眼井用于人畜饮水及农业灌溉,为保障农牧民生产生活,未采取封井措施,并于2020年9月依据《乌审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办理机电井登记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进行了登记管理。经现场核查,3眼封停机电井未重新启用,也未新增其他机电井。2022年3月份,乌审旗水利局委托水利部牧区水利科学研究所对全旗农牧业取水口(地下水)水资源进行了区域评估,并出具了报告结论,报告中指出塔来乌素嘎查(包括王仕海承包土地)地下水可开采量580.01万m3/a,核定取水量437.28万m3/a,该嘎查年平均取水量约为376万m3,未超出取水许可证核定的地下水可开采量。 5.“破坏草原生态”问题属实。经调查,王某某在2009年至2016年期间存在破坏草原生态问题,乌审旗草原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3月17日对王某某开垦草原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因达到刑事立案标准,2017年5月11日乌审旗草原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乌审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后乌审旗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21日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2018年、2019年,对监管不力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问责。目前,王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涉案的1646亩草原中,已恢复植被773亩,其余面积在第三次国家土地调查结果中已划定为耕地。基本属实 1.针对举报的伪造公文问题。责令公安机关加快办案进度,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理。 2.针对破坏草原、非法取水、违法采砂、违规建设企业等问题。一是严肃追责问责,乌审旗纪委监委及相关部门对7名责任人进行了问责,给予时任农牧业局草原监理所所长哈斯朝格图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科级,处分时间2019年10月);给予时任塔来乌素嘎查党支部书记苏雅拉图党内警告处分(无行政级别,处分时间2018年7月);给予时任苏力德苏木国土资源所所长达布希拉图警告处分(副科级,处分时间2019年10月);给予时任苏力德森林派出所所长闻永亮记过处分(无行政级别,处分时间2019年10月);给予时任苏力德苏木农牧业服务中心主任额邓达来记过处分(副主任科员,处分时间2019年10月);给予时任农牧业局草原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德力赫夫通报批评(无行政级别,处分时间2019年10月);对塔来乌素嘎查包村领导乌拉进行诫勉谈话(副科级,处分时间2018年7月)。二是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完善林地草原保护管理长效机制,严格执行禁垦管理制度,切实加强执法巡查和日常监管,确保王仕海已恢复植被土地不再复垦,同时坚决严厉打击新的非法开垦草原林地等违法行为。三是进一步强化机电井管理,坚决禁止王仕海及其他承租人新打机电井,并严格加强已封停机电井和其他用于农业灌溉机电井的管理。全面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严格落实水资源“双控”制度,做好地下水位监测工作,切实加强水资源管理。四是对贺东虎、张奋培取土地块进行重点盯防,坚决杜绝再次取土行为发生。同时,进一步加强全旗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严厉打击各类偷采盗采行为。五是切实加强项目建设审批管理,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确保企业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阶段性办结无11X2NM202204030001 2006年-2020年,长盛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致使举报人的草场(位于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沙德格苏术毕克梯嘎查)土壤结构和土地利用性质发生改变、植被完全消失、123.9447公顷草场被破坏,局部地区出现严重的生态退化和水土流失。巴彦淖尔市生态 1.基本情况。乌拉特前旗长盛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4月,成立之初通过转让取得哈布气铁矿的探矿权,2008年11月探转采取得采矿许可证,经多次延续,现有效期限为2020年11月3日-2029年11月3日,划定采矿面积4.6614平方公里(6992.1亩),生产规模6万吨/年,开采矿种为铁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该公司办理草原征用使用面积292.39亩,实际使用草原面积4770亩。该公司2017年11月停产至今。
2.“2006年-2020年,长盛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的问题,属实。
核查情况:经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部门现场核查和查阅资料,乌拉特前旗长盛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4月成立,2017年11月后至今一直停产。2010年6月24日,因擅自无证开采品位7%的铁矿石1100吨,旗自然资源部门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乌前国土罚字﹝2010﹞50号),暂未发现其他非法采矿情况(具体以公安部门立案调查结果为准)。非法采矿的情况属实。
3.“致使举报人的草场土壤结构和土地利用性质发生改变、植被完全消失、123.9447公顷草场被破坏,局部地区出现严重的生态退化和水土流失”的问题,属实。
核查情况:一是关于“草场土壤结构和土地利用性质发生改变”的问题属实:经乌拉特前旗自然资源部门初步调查并与周边原地形对比,未开采的原地形表层有土壤,土壤下面是岩石,现状则有采坑、废料堆、裸露岩石层,用作采矿、干选、堆放矿渣,土壤结构和土地利用性质发生了改变。
二是关于“植被完全消失、123.9447公顷草场被破坏”的问题属实:经乌拉特前旗林草部门初步调查并与周边原地形对比,长盛矿业占用的4770亩草原,植被遭到严重破坏,虽经过了植被恢复治理,但仍存在植被恢复率低、标准不高的问题。
三是关于“局部地区出现严重的生态退化和水土流失”的问题属实:经乌拉特前旗林草、水利部门初步调查并与周边原地形对比,由于破坏土层导致局部地区出现严重的生态退化,进而导致水土流失。
上述问题具体破坏程度和面积,涉嫌违法犯罪线索已移交公安部门立案调查。
属实 1.处理情况
长盛矿业占用草原4770亩,办理草原征用使用面积292.39亩,违法占用草原4477.61亩。2021年4月,乌拉特前旗林草部门和沙德格苏木对长盛矿业破坏草原图斑进行了排查核查,随后对其破坏草原情况进行了鉴定;2022年4月,乌拉特前旗林草部门将长盛矿业涉嫌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4月6日对长盛矿业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郝某进行刑事拘留。
2.整改情况
一是针对“长盛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非法采矿”的问题。
整改措施:2010年6月24日,原乌拉特前旗国土资源分局已对长盛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处罚,现企业已停产。同时,责成相关部门加强巡查检查和日常监管,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措施尽快修复植被、恢复生态,坚决杜绝非法采矿现象。
二是针对“致使举报人的草场土壤结构和土地利用性质发生改变、植被完全消失、123.9447公顷草场被破坏,局部地区出现严重的生态退化和水土流失”的问题。
整改措施:结合乌拉特前旗正在开展的矿山地质生态恢复行动,要求企业对之前完成验收、还需播撒草籽的区域强化治理措施,播撒草籽,恢复植被,并进一步提高整治标准,达到植被恢复的效果。同时,责成相关部门加强日常巡查检查,严防生态恶化、水土流失。
三是针对违法破坏草原问题。
整改措施:司法机关根据侦查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罚。
未办结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