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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3批   2022年4月15日)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D2NM202204060069  1.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路西岸国际小区,举报人反映办事处相关人员拒不负责,不履行职责,欺上瞒下,没有从根本上对小区问题进行治理,现在小区污水管网多处断裂,且小区内部建筑垃圾依然没有清理,反而用铁皮进行围挡。  2.在整改过程中,小区生活污水排污管网被挖断,导致A5号楼地下室充满污水,向社区反映没有得到解决。呼和浩特市其他污染  (1)小区内部建筑垃圾依然没有清理,反而用铁皮进行围挡问题部分属实。用铁皮房围挡区域为西岸国际开发商弘扬昌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储料场,堆放的是建筑材料,并非建筑垃圾。原来散乱存放的建筑材料已在4月4日完成整理并集中有序摆放,现场无建筑垃圾。  (2)小区生活污水排污管网被挖断,导致A5号楼地下室充满污水,向社区反映没有得到解决问题部分属实。2022年4月6日,小区生活污水排污管网发生故障,是因车辆机械在回填基坑时有6个污水井漏进石头和渣土发生堵塞,导致西岸国际小区A5号楼地下室(整体式)渗入少量污水。4月6日,西菜园街道办事处、西岸国际社区工作人员对发生堵塞的污水井完成了疏通,并对业主地下室进行了冲洗,居民反映的问题社区已积极协调予以解决。  (3)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云中路西岸国际小区,举报人反映办事处相关人员拒不负责,不履行职责,欺上瞒下,没有从根本上对小区问题进行治理问题不属实。西菜园街道办事处针对该问题,多次研究讨论治理方案,赴现场核实,推动解决。不存在拒不负责,不履行职责,欺上瞒下的情况。部分属实  (1)加强对建筑施工的监管,建筑垃圾日产日清,建筑材料根据施工进度合理进购并摆放有序。  (2)要求建筑公司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方案施工。阶段性办结无2D2NM202204060043  1.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龙路起帆幼儿园南20米路东,院子里卷闸门仓库里存放着汽油储存罐。  2.金河镇旭泥板村陆某某名下的房屋里存放有汽油储存罐。  3.小黑河转盘向西第一个红绿灯往南50米路西院子里,存放有汽油储存罐。  4.玉泉区西二环快速路辅路兴乐集团长隆电缆厂旁院子里六七间屋子内有电动加油器及汽油储存罐。呼和浩特市其他污染  (1)呼和浩特市市区内有多处违规存放汽油的储存罐问题属实。目前,全市共排查出5起违规存放汽油储存罐的问题。2021年1月18日,回民分局查获一起位于北二环快速路盐站西巷出口东50米处的成品油黑加油窝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汽油销售活动涉嫌犯罪,现场查获橇装式加油装置1座、汽油20余吨。该案件为回民分局在办案件。  (2)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龙路起帆幼儿园南20米路东,院子里卷闸门仓库里存放着汽油储存罐问题属实。赛罕区金龙路起帆幼儿园南20米路东院内有一个自制的铁皮储油箱,加油设备一套,汽油763公升,未发现经营者。  (3)金河镇旭泥板村陆某某名下的房屋里存放有汽油储存罐的问题属实。金河镇旭泥板村陆某某院内存放1立方油罐(装有柴油50升左右),车库内有1小桶汽油(5升)。陆某某储存的柴油主要用于承包耕地机械作业和农机加油使用,车库内有1小桶汽油,供摩托车使用,未发现其他汽油储存罐,属于自用,不做销售。  (4)小黑河转盘向西第一个红绿灯往南50米路西院子,存放有汽油储存罐问题属实。现场检查无汽油储存罐,本次投诉反映的问题为玉泉分局正在侦查案件。2022年1月29日,玉泉分局受理并立案侦查(呼公玉(环)立字〔2022〕154号)。经初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涉嫌危险作业罪”。2022年3月29日,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同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2年1月29日,院内存放的多个30升汽油储存罐(有部分为空罐)被清理。4月10日,玉泉分局环食药大队将已查扣的汽油转运至中国京油班定营加油站进行存放。  (5)玉泉区西二环快速路辅路兴乐集团电缆厂旁院子里六七间屋子内有电动加油器及汽油储存罐问题属实。现场发现有一个撬装式储油装置,内部无油。本案件为玉泉分局正在侦查的案件。2021年12月27日,玉泉分局小黑河镇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玉泉区小黑河镇章盖营村B区0654号大院有2台加油设备的箱货车及油罐(50吨)。2021年12月28日,小黑河派出所对张某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销售、存储成品油业务立案侦查(呼公玉(黑)立字〔2021〕3685号)。2021年12月29日,对犯罪嫌疑人张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1年12月28日,玉泉区应急管理局配合玉泉分局对涉案油品(共计13.5吨)和电动加油器进行封存查扣。2021年12月28日,玉泉区应急管理局移除院内的两台箱货车和油罐。2022年4月9日,玉泉区应急管理局查扣的汽油转运至中国京油班定营加油站进行存放,4月11日拆除撬装式储油装置。基本属实   (1)涉案汽油已由回民分局环食药大队转运至中石油油库存放,涉案橇装式加油装置已由回民分局环食药大队查封,5名犯罪嫌疑人已采取刑事拘留,现已移交检察院审理。  (2)针对金龙路起帆幼儿园南20米路东,院子存放的汽油储存罐问题:①2022年4月7日赛罕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对储油箱内的油品依法予以没收并做进一步鉴定,待出具鉴定结果后依法处置;②2022年4月7日,赛罕区昭乌达南路街道办事处暂扣加油设备及储油箱,取缔涉嫌非法经营场;③赛罕区昭乌达路派出所正在对涉嫌经营人进行追查,已初步锁定犯罪嫌疑人,正在固定证据,待证据链完善后,实施抓捕。  (3)针对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金龙路起帆幼儿园南20米路东,院子里卷闸门仓库里存放着汽油储存罐问题:2022年4月7日,赛罕区应急管理局现场告知村民陆某某将小桶汽油置移至户外开放处,农用柴油也应少量按使用量购买,并存放于专用储油桶内。同时,要求陆某加强管理,做好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4)玉泉区两案,已由玉泉分局立案,待法院判决后,将依法依规处置。未办结无3X2NM202204060022  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小文公乡西泉子村,有家无证照的,由福建籍林某某开办的矿业企业,非法盗采金矿20多年,至今仍没有被处罚、关闭,破坏草原生态。非法开采的矿山废砂石料占地3600多亩,林地荡然无存,有毒水侵蚀土地。包头市大气,水,土壤  1.针对反映“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小文公乡西泉子村,有家无证照的,由福建籍林某某开办的矿业企业,非法盗采金矿20多年,至今仍没有被处罚、关闭”问题不属实。经核实,西泉子金矿位于达茂旗小文公乡波罗图村,采矿权人为呼和浩特市庆恒矿业有限公司,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该公司于2006年8月10日由自治区原国土资源厅颁发了西泉子金矿采矿许可证,采矿证号C1500002011084120117359,有效期至2008年8月,开采矿种为金矿,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生产规模为0.3万吨/年,矿区面积0.1767平方公里。采矿许可证经多次延续,至2018年7月16日到期。该公司2007年至2017年法定代表人为贾某,2017年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林某,2020年法定代表人又变更为游某。2018年7月采矿证到期后,庆恒矿业向包头市原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呼和浩特市庆恒矿业有限公司西泉子金矿”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同年10月24日包头市原国土资源局因未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验收,下达了退件通知书;2020年9月18日,庆恒矿业向旗自然资源局提出采矿证延续申请,经达茂旗自然资源局对出具矿区意见调查书,并上报包头市自然资源局,2020年11月6日,包头市自然资源局因该采矿权矿区范围部分位于希拉穆仁草原旅游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向庆恒矿业下达了不予受理告知书。该矿权2008年8月-2018年7月有效,2018年之后处于申请矿权延续过程中,未进行开采。

  2.针对反映“破坏草原生态”问题属实,但已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并开展治理工作。经核实,2020年达茂旗林业和草原局对庆恒矿业采矿中破坏草原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认定破坏草原面积302.04亩,破坏时间为2006年至2012年,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金350366元,企业已如数缴纳罚款,并责令进行植被恢复。该企业2017年8月通过分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工程验收,治理验收面积7公顷;2020年8月通过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治理验收面积7.19公顷;2021年12月通过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验收,治理验收面积0.45公顷,累计治理14.64公顷。

  3.针对反映“非法开采的矿山废砂石料占地3600多亩,林地荡然无存”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该企业违法占用林地为35720平方米(53.55亩),并非3600多亩。2015年5月10日达茂旗原林业局在清理整顿破坏和非法占用林地专项行动中,对该企业违法占用林地35720平方米(53.55亩)的行为给予357200元的行政处罚。2021年9月15日,达茂旗公安局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刑事立案。

  4.针对“有毒水侵蚀土地”问题不属实。经核实,2021年5月12日,该公司取得环保审批(包环管字150223[2021]019号)。2021年8月30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达茂分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利用原有的堆浸矿石进行堆浸喷淋行为,经询问正在进行喷淋洗堆,喷淋水循环利用不外流,堆浸场底部铺设防渗膜。因涉嫌未验先投违法行为,2021年9月1日达茂分局对该行为进行立案,2021年9月16日下达处罚决定书(包环罚150223[2021]016号),行政处罚200000元,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该企业至今一直停产。根据2021年6月19日出具检测报告表明,在矿区周边四个牧民水井点位采样检测氰化物,检测结果均为<0.002,标准限值为≤0.05。按照信访人举报内容,2022年4月7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达茂分局委托三方检测公司到现场按信访人指定地点进行采样检测,共采集土样2份,地表水2份,地下水1份,检测报告显示均未检测出氰化物,土样检测结果为0.04L,标准限值为135mg/kg,地表水检测结果为0.004L,标准限值为0.2mg/L,地下水检测结果为0.002L,标准限值为0.05mg/L。

  基本属实  1.针对破坏草原生态问题处理情况为:2020年达茂旗林业和草原局对该企业采矿中破坏草原行为作出依法处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处罚金350366元;针对非法开采的矿山废砂石料占地3600多亩,林地荡然无存问题处理情况为:违法占用林地53.55亩,林业行政处罚357200元。2021年9月16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未经环保验收投入生产的行为依法处理,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企业做出行政处罚,处罚金200000元。

  2.责任追究情况:达茂旗公安局2021年9月15日对呼和浩特市庆恒矿业有限公司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进行刑事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侦查中。

  3.整改情况:呼和浩特市庆恒矿业有限公司达茂联合旗西泉子金矿造成生态破坏面积488.59亩,其中破坏草原面积302.04亩,破坏林地面积53.55亩,未利用地面积133亩。已对违法占用林地进行了生态修复,修复面积272.55亩,进行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及土地复垦并通过了验收。未修复面积216.04亩(其中办理草原征占用手续134.9267亩,在期矿坑面积81.1133亩), 2021年12月该企业在原治理区域内设立矿山堆场综合治理项目,申请补办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手续134.9267亩,已通过旗县初审、盟市复审,现自治区林草局正在审核。

  未办结无4X2NM202204060019  1.包头市水务集团排水产业公司下属子公司包头市润通环境有限责任公司为零排放企业,但大量再生水输送不出去,存在再生水外排的嫌疑。

  2.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排水公司污泥厂,存放着大量污泥未处理。再生水回用率存在造假问题。

  包头市水,土壤  1.关于“包头市水务集团排水产业公司下属子公司包头市润通环境有限责任公司为零排放企业,但大量再生水输送不出去,存在再生水外排的嫌疑。”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包头市水务集团排水产业公司下属子公司包头市润通环境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2月完成技术改造项目主体工程,2020年1月开始进行设备调试,2021年6月完成了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的调试并完善了相关再生水输配管网的建设。在2021年6月再生水深度处理系统调试成功前,每日约有1.5万吨再生水从华资实业排污口排出。2021年6月上旬,润通公司实现再生水“零排放”后,再生水全部回用,原排水口(华资实业排污口)停止向外排放再生水,出水排口在线流量计数据已无流量显示。同时,润通公司再生水出水管线并入排水公司再生水供应主网,以确保再生水安全稳定供水。2021年6月以来,包头市润通环境有限责任公司日均处理污水1.2万吨左右,日均产生再生水1.1万吨左右。再生水用于园区及周边5家工业企业的生产用水,再生水日均供水量为:(1)包铝自备电厂约5000-6000吨;(2)东华热电厂约3000-4000吨;(3)森都碳素厂约1000吨;(4)凯普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约1000吨;(5)华云二期电解铝、包铝公司约800吨。除上述5家企业使用再生水外,润通公司厂内自用再生水量约为800吨/日,用于反冲洗等工艺环节以及厂区绿化杂用。该公司每日产生的再生水能够全部回用。

  2.关于“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排水公司污泥厂,存放着大量污泥未处理”。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查,举报人所反映的“包头市昆都仑区卜尔汉图镇排水公司污泥厂”实为包头市排水产业有限责任公司下属的污泥处置中心,主要负责对排水公司所属5座污水处理厂脱水后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置。包头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综合利用工程项目于2010年6月9日取得环保审批,2019年5月完成自主验收。该污泥处置中心设计日处理污泥300吨,投产5年以来平均日处理污泥225吨,均未超出设计日处理量。污泥拉运至污泥处置中心后,不进行二次堆放,直接送至混料机通过皮带输送机输送至发酵车间发酵槽内,产出成品营养基质土。污泥处置中心在停电、设备故障以及季节性检修时,会出现应急处置池临时存放未处置污泥的现象。2022年4月7日,经现场检查未发现污泥存放现象。

  3.关于“再生水回用率存在造假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经查,对污泥处置中心环评审批文件的调阅和对现场生产设施、设备的检查,污泥处置中心采用好氧发酵工艺,生产过程中无用水情况,也不产生生产废水,没有再生水回用系统,不存在造假问题。

  部分属实  要求污泥处置中心进一步严格管理物料的运输、生产和成品堆放等各环节工作,对成品储存实行封闭管理。对于出现不能及时生产的临时存放的污泥原料,严格按照应急处理的第二种方法,采用生物还原法技术,在发酵池内对污泥进行无害化、稳定化处置。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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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5X2NM202204060014  1.包头市神华包头煤制油化工公司,每天约有5.7万吨的出水汇入到包头市生活污水尾闾工程,后与其他污水混合排入黄河尾闾工程排污口。该公司出水COD、氨氮超标排放分别累计达到840天和518天,全盐量分别达到2003.25毫克/升、4681.72毫克/升,超标1.3倍、2.9倍,对下游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带来隐患。

  2.神华包头外排废水脱盐达标改造项目试运行后,运营公司存在数据作假等现象,高盐水仍然在持续排放。

  包头市水  “神华包头煤制油化工公司生产污水汇入生活污水尾闾工程,每天5.7万吨污水排入尾闾工程排污口,后与其他污水混合排入黄河尾闾工程排污口”的问题部分属实。经查,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至2021年11月高盐水通过尾闾工程排放,日排放量约0.9万吨。2021年11月18日外排废水脱盐达标改造项目正式运行后高盐水不再排放。

  按照《黄委关于包头市尾闾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准予许可决定书》(黄许可决〔2018〕26号),要求2020年后执行入黄污染物COD浓度低于31.4mg/L、氨氮浓度低于1.5mg/L。依据《包头市尾闾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审查意见,全盐量需按照1600mg/L控制。

  “该公司出水COD超标排放分别累计达到840天”部分属实。调取该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8日在线数据。外排废水在线监控COD浓度平均日均值:42.74mg/L,最大日均值72.55mg/L,最小日均值7.59mg/L,符合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100mg/L,但有593天高于黄委会许可的31.4mg/L。

  “该公司出水氨氮超标排放分别累计达到518天”部分属实。调取该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8日外排废水在线监控氨氮浓度数据,氨氮浓度平均日均值:0.98mg/L,最大日均值7.33mg/L,最小日均值0.02mg/L,符合执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15mg/L,但有142天高于黄委会许可的1.5mg/L。

  “该公司全盐量分别达到2003.25毫克/升、4681.72毫克/升,超标1.3倍、2.9倍”部分属实。调取该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18日手工监测数据:全盐量平均浓度:4539mg/L,最大浓度6521mg/L,最小浓度1180mg/L,全盐量超出黄委会控制浓度值1.84倍。

  “对下游饮用水水源地安全带来隐患”的问题部分属实。经查,包头市磴口水源地位于尾闾出口下游,通过查阅神华公司2008年投运以来的城市集中式水源地水质月报,2008年至2014年包头市磴口水源地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2015年至2021年包头市磴口水源地水质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水质逐渐转好,但从神华外排废水的水质分析,必然对黄河水质有一定影响。目前,该公司已实现废水零排放,对下游饮用水水源地安全隐患基本消除。

  “神华包头外排废水脱盐达标改造项目试运行后,运营公司存在数据作假等现象,高盐水仍然在持续排放”的问题部分属实。为了满足尾闾工程纳管要求,改善尾闾工程入黄水质。2018年,神华公司投资5.78亿元启动实施了外排废水脱盐达标改造项目。2021年8月28日,改造项目投入试运行,试运行期间高盐水仍通过尾闾工程排放。该项目于2021年11月18日正式运行,实现废水不再外排。同时,2021年11月24日,企业在外排废水管道流量计后加装了管道盲板。2022年1月27日,包头市水务集团(尾闾管线运行单位)将神华出水管线进九原尾闾泵站电动阀门关闭,企业排水管线全线封闭。

  部分属实  九原区将继续采取长效监管措施,盯紧国能煤化工等企业废水排放环节,扎实推进节水节能环保项目建设运营。已办结无6D2NM202204060055  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新发村村西有一家废品收购站,非法提炼机油,随意排放洗涤污水。通辽市水,土壤  1.群众反映的“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辽河镇新发村村西有一家废品收购站”问题属实。开发区工作专班对新发村及周边(东至新鲁高速、西至建国北路、南至杜家一村北侧水泥路、北至310省道)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对举报人提到的新发村西侧区域进行了重点排查。经排查,在新发村西侧区域内有3家从事废品收购的经营场所,分别为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文举废品收购站、通辽市明皓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和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权废品收购站,在新发村及周边区域未发现其他废品收购经营场所。

  2.群众反映的“非法提炼机油,随意排放洗涤污水”问题不属实。  开发区工作专班对新发村西侧区域内3家从事废品收购经营场所进行了全面检查,具体情况如下:  (1)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文举废品收购站于2021年4月6日注册,核准经营范围包括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加工,实际从事废塑料碎片加工,生产原料为饮料瓶、矿泉水瓶,分拣出的其他塑料制品不作破碎,进行打包外售,现场未发现提炼机油的设备和生产经营行为。同时,该企业废塑料碎片项目于2021年7月13日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通经技环审〔2021〕10号),2021年11月23日申领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号:92150591MA7YN1F391001Q),2022年1月26日完成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按照环评要求配套建设有污水处理设施等。2021年12月20日企业与通辽市木里图污水处理厂签订了污水接纳协议书,但生产经营至今尚未进行排放。现场检查发现,企业清洗用水通过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返回生产工序循环利用,生产车间周边及厂区外未发现污水排放迹象。  (2)通辽市明皓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注册,核准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实际从事废旧金属、纸箱回收,各项手续齐全,现场未发现用于提炼机油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经营行为,也未发现废旧资源生产加工行为和洗涤废水排放行为,不存在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的行为。  (3)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权废品收购站于2020年4月28日注册,核准经营范围为废旧物品购销,实际从事废旧塑料回收,各项手续齐全,现场未发现用于提炼机油的生产设备和生产经营行为,也未发现生产加工行为和洗涤废水排放行为,不存在超出许可经营范围的行为。  开发区工作专班到新发村实地核查期间,随机抽取14名新发村村民,了解新发村周边是否存在其他废品收购经营场所、是否存在提炼机油的经营场所和周边废品收购经营场所是否存在随意排放污水的行为。14名村民一致反映新发村周边只有上述3家废品收购经营场所,在新发村周边未发现提炼机油的生产经营场所,也未发现废品收购经营场所存在随意排放污水行为。

  部分属实  (1)开展企业地下水监测。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已委托内蒙古大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4月14日对文举废品收购站周边区域地下水开展环境检测工作,计划4月20日前出具检测报告,并及时根据检测结果进一步调查处理。  (2)规范废品收购站管理。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镇村等部门和单位,对噪音扰民、卫生脏乱、存在安全隐患、违反相关规定的废品收购站进行整顿;对“无证”经营的废品收购站坚决予以取缔;取缔现有的不规范废品收购站;对擅自变更经营地址、一照多点、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打击。  (3)加强日常巡查监管。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部门牵头,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做好对废品收购行业的监督管理,督促废品收购从业者规范、有序开展经营活动。  (4)加大环境监察力度。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部门牵头,加大对废品收购生产加工过程的环境监管力度,保证企业做到清洁生产,达标排放。责成开发区公安分局、生态环境分局全面开展辖区内非法提炼机油行为排查整治,计划5月底前完成。通辽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将在全市范围内联合开展专项排查整治行动,依法打击非法提炼机油的违法行为。阶段性办结无7D2NM202204060034  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海苏沟村干部,从2017年起向村里运送垃圾进行填埋和倾倒,占用150亩耕地建成垃圾填埋场,砍掉2000米自然沟中的树用于倾倒垃圾,村南山和二组狼尾巴山头40亩退耕还林地均有倾倒垃圾的现象,严重影响村民生活,污染地下水。2022年3月27日举报后,上述问题未得到治理和整改,当事人在用土覆盖垃圾,毁灭证据。赤峰市土壤,水,生态  1.关于“赤峰市松山区穆家营子镇海苏沟村干部,从2017年起向村里运送垃圾进行填埋和倾倒,村南山和二组狼尾巴山头40亩退耕还林地均有倾倒垃圾的现象”问题基本属实。  经走访群众和查阅资料,2017年至今,海苏沟村确有人向村里运送垃圾进行填埋和倾倒,涉及南山和狼尾巴山。  (1)关于“有人向海苏沟村南山倾倒垃圾”问题属实。海苏沟村南山为海苏沟南山一角,因山体存在豁口大坑,海苏沟村委会曾于2020年组织填补。该工程由村干部杨某某负责,填补用料多为黄土,伴有少量建筑垃圾。依据《赤峰市农村牧区人居环境治理条例》规定,可用灰土、煤渣、残土、废弃的建筑砖瓦沙石等作为填坑垃圾,海苏沟村委会填埋方式符合要求。经实地调查,目前此地块已治理完毕。经套合松山区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并核实退耕还林地块,其中0.83亩在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数据库内,存在违法破坏林地行为,但不涉及占用退耕还林地块,目前涉嫌破坏林地线索已移交松山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正在进行调查。

  (2)关于“有人向海苏沟村二组狼尾巴山头退耕还林地倾倒垃圾”问题属实。该地块是原富杨膨润土矿矿区,该矿原法人杨某某(非海苏沟村干部杨某某)曾以治理地质环境名义向矿坑倾倒垃圾。经核查,杨某某共违法占用林地面积9.21亩,其中涉及退耕还林地2.31亩、其他林地6.9亩,目前违法占用相关线索已移交松山区公安分局,区公安分局正在进行调查。经征求部分村民意见,按照村民指向位置,松山区政府委托辽宁辽西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八思巴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在村南山和狼尾巴山初步选择了4个和5个采样点进行钻探取样检测,检测结果预计于5月1日前出具,届时,松山区政府将依据检验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3)关于“占用150亩耕地建成垃圾填埋场”问题部分属实。投诉人所反映的地块位于丹锡高速公路东侧、外环路西侧、村路南。经现场查看和测量,该地块面积115亩,其中设施农业用地66亩(1997年建成养殖小区)、耕地27亩、村庄6亩、其他草地16亩,目前土地相对平整,长有杂草,存有微量建筑垃圾。经了解,2017年7月,经村民同意,松山区政府拆除了养殖小区66亩,综合考虑人居环境整治、附近的海苏沟河道常年断流,且养殖小区主要建筑材料为砖和土等无害化材料的因素,在未深入开展水资源论证情况下,将拆除养殖小区后的残余建筑垃圾,原地用于此地块的土地平整,并进行了覆土。2019年,此区域养殖小区外的其他49亩土地全部依法征收,用于环城水系项目建设,征收后至今未动工,现状为空地。为全面消除环境污染隐患,经征求相关村民意见,按照村民代表指定位置,松山区政府委托辽宁辽西工程勘察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八思巴环境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选取了7个采样点进行钻探取样并检测,检测结果预计于5月1日前出具,将依据检验结果采取相关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2.关于“砍掉2000米自然沟中的树用于倾倒垃圾”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群众反映的自然沟位于丹锡高速环城高速桥下至西外环路海日苏沟桥河段内,名为海苏沟,是锡伯河支流,沟道总长6.3公里。2016年,赤峰市启动赤峰市中心城区防洪及环城水系治理工程,海苏沟治理工程是其中之一,实施沟道治理2.97公里。为排除河道行洪隐患,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2019年6月3日,松山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向穆家营子镇人民政府下达《关于限期清除穆家营子镇海苏沟村海苏沟桥至赤承高速桥河段内种植树木的通知》,要求穆家营子镇政府清除海苏沟桥至赤承高速桥河段内所有林木,穆家营子镇政府按要求于2019年7月对海苏沟治理工程涉及的476米沟道进行了树木清除,以保证行洪安全。同时经调查,北控水环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控水务”)于2016年9月取得海苏沟治理工程施工和管理权。按照城市规划和施工要求,北控水务于2020年6月在丹锡高速环城高速桥下至西外环路海苏沟桥(0+000-0+476)段施工。2020年9月30日工程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北控水务常态化管理,定期排查维护。经询问“北控水务”相关负责人,“北控水务”在施工过程中,不存在填埋垃圾的问题,也未发现有人倾倒垃圾问题。4月8日,调查组再次现场确认并走访相关群众,未收到有关倾倒垃圾的反映。

  3.关于“严重影响村民生活,污染地下水”问题不属实。经现场核查,群众举报问题地块范围内无地表水和饮用水水源井,周边仅有赤峰九天建化公司仓库院内的一眼水井,距投诉人反映地块约10米左右。松山区生态环境分局于3月29日对海苏沟村地下水及九天建化公司院内水井进行采样检测,结果显示,总磷、总氮和氨氮等31项指标均达到《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Ⅲ类标准限值要求,不存在地下水污染问题。经走访周边部分村民,村民反映不存在因吃水用水问题影响正常生活的情况。

  4.关于“2022年3月27日举报后,上述问题未得到治理和整改,当事人在用土覆盖垃圾,毁灭证据”问题部分属实。3月27日收到此信访问题后,松山区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开展调查。3月29日收到再次投诉后,成立了4个专项工作组,又多次到现场复核,深入走访了解,组织多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经了解,3月份天气回暖以来,为保证今年春季造林和植被恢复,海苏沟村狼尾巴山一带土地承包人陆续在此地块进行覆土,并非覆盖垃圾,覆土达到栽植要求后将于近期开展造林。投诉人反映的其余地块,大部分已生长荒草,不存在覆土毁灭证据、掩盖垃圾情况。

  部分属实  上述问题于4月12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一是积极协调第三方检测机构加快出具垃圾污染检测结果,如检测结果证明垃圾对土壤、地下水产生污染,则尽快移除所有垃圾,转运至垃圾填埋场,并进行生态修复;如检测结果证明垃圾对周围环境、土壤、地下水等没有影响,不存在环境污染问题,则对填埋垃圾处进行覆土,确保满足植被恢复条件,并于今年完成补植造林。二是区公安部门对违法占地事实依法处置,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阶段性办结无8D2NM202204060054  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工业园区手续不全,夜间排放刺鼻烟气且伴随黑色粉尘。赤峰市大气  1.关于“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工业园区手续不全”问题基本属实。经了解,2006年翁牛特旗委政府谋划建设原梧桐花工业园区,功能定位为循环工业经济园区。2010年4月,翁牛特旗政府向赤峰市政府呈报了《关于将梧桐花工业园区确定为市级循环工业经济园区的请示》。2010年10月8日,赤峰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认定翁牛特旗玉龙工业园区等八个园区为市级工业园区的批复》,认定梧桐花工业园区为市级工业园区,并要求当年完成园区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区域环评和水资源论证,如不能如期完成则取消市级工业园区资格。翁牛特旗编制了《赤峰市梧桐花工业园区总体规划(2014-2030)》,但未经审批,规划环评、水资源论证等未编制。2017年赤峰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工业园区整合提升的通知》,规定“原则上每个旗县区只保留一个工业园区”。翁牛特旗制定了《翁牛特旗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实施方案》并呈报赤峰市政府。2018年5月24日,赤峰市加快工业园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对〈翁牛特旗工业园区整合提升实施方案〉的批复》,明确“梧桐花工业园区企业待条件成熟时搬迁,园区逐步撤销”。自2018年5月24日起,翁牛特旗不再对原梧桐花工业园区审批新建工业项目。2021年4月2日,翁牛特旗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撤销梧桐花工业园区,并引导企业逐步退出工业园区。

  2.关于“夜间排放刺鼻烟气且伴随黑色粉尘”问题部分属实。目前朗晟电子、晨光糠化2家企业正常生产。4月2日晨光糠化被群众举报污染地下水、烟气污染严重,翁牛特旗生态环境分局于4月3日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晨光糠化锅炉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总悬浮颗粒物取样检测,查阅检测报告显示本次检测的锅炉烟气指标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和总悬浮颗粒物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4月7日至4月9日,再次组织调查工作组现场核查,并责成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公司对朗晟电子公司开展2次昼间、夜间锅炉烟气和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总悬浮颗粒物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锅炉废气各项检测指标均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同时,对原梧桐花工业园区边界开展3天夜间异味检测和3天连续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检测,4月9日、10日、11日第三方公司出具《异味检测报告》和《周边环境空气质量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指标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要求,未发现企业夜间排放超标气体和黑色粉尘。经工作组查阅以往材料,发现除2021年3月22日对晨光糠化烟气超标排放行为进行了立案处罚外,未发现其他违法行为,该企业对违法行为立即组织实施了污染防治设施技改提升工程,经检测,结果显示各项排放指标均符合要求。4月7日至8日,在调查走访生产企业周边15户村民时,村民均表示未发现企业排放黑色粉尘,有3人反映大风天有轻微异味。

  部分属实  上述问题于4月12日阶段性办结。翁牛特旗委政府将进一步优化监督监测和稳企助企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和治理,加大对该区域企业的夜间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大对企业日常检查力度,重点对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障周边居民环境安全,全力推动梧桐花镇工业企业在规范经营的前提下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计2022年4月30日前完成整改。阶段性办结无

  ■下转第8版  ■上接第7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9X2NM202204060011  1.鄂尔多斯市全市共建有74个高盐水晾晒地,现存高盐水548万吨,有6家企业尚未建成分盐结晶装置,且短时间内无法消除,最近的距黄河约6.5公里,落差150米,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2.鄂尔多斯市每天生产约33.5万立方米矿井疏干水,其中乌审旗矿井涌水达到13.03万立方米,对地下水资源造成较大风险隐患。尤其是乌审旗中天合创门克庆煤矿矿井水涌水量大,中转池内大量处理后未利用的矿井水外溢。黄陶勒盖煤矿和纳林河二号矿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井水,全部在蓄水池中暂存,部分已外溢至东侧天池景区,造成极大的环境污染和水资源浪费。鄂尔多斯市水  1.关于“鄂尔多斯市全市共建有74个高盐水晾晒地,现存高盐水548万吨,有6家企业尚未建成分盐结晶装置,且短时间内无法消除,最近的距黄河约6.5公里,落差150米,环境风险隐患突出”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举报人反映的鄂尔多斯市全市共建有74个高盐水晾晒地,现存高盐水548万吨,最近的距黄河约6.5公里,落差150米,存在环境风险隐患,反映情况属实;反映的6家企业尚未建成分盐结晶装置部分属实,目前6家企业中的5家企业已完成分盐结晶装置建设,1家实现高盐水资源化利用。  经调查,煤化工行业高盐水结晶分盐工作属于行业共性环境问题,全国各地煤化工高盐水分盐结晶整体属于推进阶段,鄂尔多斯地区属于全国先行先试地区,相关工作推进较快,但晾晒池的长期存在仍具有一定的环境风险。一是目前全市16处74个晾晒池设计容量约1148万立方,现存放量约500万立方左右,晾晒池属于正常水位运行状态,高盐水溃坝、溢流等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控制,全市正在全面实施晾晒池高盐水减量化和资源化工作,现各旗区人民政府正在制定减量化工作整改方案,部分旗区已经进入了减量化、资源化的实质性工程阶段;二是最近距离黄河约6.5公里,落差150米的晾晒池为准格尔旗大路经济开发区晾晒池共有晾晒池7个,晾晒池均采用黏土+HDPE防渗膜+混凝土保护层防渗措施,设计总容积为134万立方米,目前存水约80万立方米,属于正常水位运行状态,风险可控。三是目前鄂尔多斯市32家煤化工企业已有29家企业配套建成结晶分盐设施、1家企业长期停产、2家企业实现综合利用,全市煤化工企业实现了高盐水零排放。  2.关于“鄂尔多斯市每天生产约33.5万立方米疏干水,其中乌审旗矿井涌水量达到13.03万立方米,对地下水资源造成较大风险隐患”问题。该问题属实。  该问题为2020年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之一,整改期限为2022年12月31日。根据整改方案的措施,要求乌审旗境内6座井工煤矿全部实施保水开采,截至目前4座已实施保水开采(门克庆煤矿和母杜柴登煤矿离层注浆开采,葫芦素煤矿和黄陶勒盖煤矿充填开采),纳林河二号煤矿已通过保水开采可行性研究论证,营盘壕煤矿正在准备保水开采前期工作。市能源局正在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编制全市井工煤矿的保水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根据矿井涌水量的大小因地制宜推广保水开采。  3.关于“乌审旗中天合创门克庆煤矿矿井水涌水量大,中转池内大量处理后未利用的矿井水外溢”问题。该问题属实。  经现场核查,乌审旗中天合创门克庆煤矿矿井水日涌水量3.13万立方米,按照煤矿涌水量分级标准,该矿为涌水量极大的煤矿(每分钟涌水量大于15立方米),据估算,目前中转池内存约86万立方米处理后未利用的矿井水,现场未发现外溢现象。经了解,该煤矿2017年1月进入联合试运行后,实际矿井涌水量比水文地质勘探报告涌水量增加10倍左右,导致不能全部综合利用,存在矿井水外排外渗现象,当时已及时整改完毕,该问题属实。   4.关于“黄陶勒盖煤矿和纳林河二号矿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井水,全部在蓄水池中暂存,部分已外溢至东侧天池景区,造成极大的环境污染和水资源浪费”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现场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黄陶勒盖煤矿和纳林河二号矿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井水,经处理达标后全部在蓄水池中暂存,部分已外溢至东侧天池景区”问题属实。据估算,黄陶勒盖煤矿暂存矿井水约200万立方米,供世林化工项目生产使用,据了解,该蓄水池出现过矿井水外溢至景区的问题,黄陶勒盖煤矿已采取了措施,现场调查时未发现外溢到东侧景区现象,2022年3月3日企业委托内蒙古绿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水质检测结果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标准限值。纳林河二号矿矿井水蓄水池目前暂存矿井水约80万立方米,供纳林河工业园区化工项目生产使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矿井水外溢现象;在遇到配置疏干水的世林化工项目停产检修或者煤矿涌水量增大时,蓄水池的疏干水若不能充分利用,可通过乌审旗矿井水联通工程转移到其它化工企业使用,因此“造成极大的环境污染和水资源浪费”的问题不属实。部分属实  一是关于“鄂尔多斯市全市共建有74个高盐水晾晒地”问题。  1.鄂尔多斯市是国家重要能源化工基地,煤制甲醇、煤制油、煤制尿素、煤制气、煤制烯烃等现代煤化工企业聚集。现代煤化工的快速发展,为鄂尔多斯转型发展注入了强大动力,同时其伴随的高盐水“难处理、成本高”问题也一度成为制约我市甚至全国煤化工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因素之一。2014年前国家、自治区批复的煤化工项目,高浓盐水的处理工艺普遍为高盐水晾晒池,但晾晒池的长期存在伴随着一定的环境风险隐患。为彻底防控高盐水环境风险隐患,切实解决我市煤化工行业高盐水带来的环境问题,2015年后我市大胆的先行先试,以高盐水减量化、资源化为工作突破口,全面推行超滤、反渗透技术,最大限度提高高盐水循环利用水平,同时在全国率先要求煤化工企业配套建设分盐结晶装置,推行高盐水零排放工作,开创性的解决高盐水环境问题,打通资源化利用途径。  2.2017年开始全市高盐水减量化、资源化工作全面推开,环境风险隐患降低;2018年至2022年期间全市32家煤化工企业陆续建成了高盐水分盐结晶处理设施,更进一步提升了高盐水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晾晒池不存在高位运行(16处晾晒池设计容量约1148万立方,存放量约500万立方),安全隐患及环境风险隐患得到有效控制。经过几年的探索实施,现摸索出一套高盐水处理处置方法,全市煤化工行业高盐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  3.日常高盐水晾晒池风险隐患防控工作方面。一是全面排查全市高盐水产生企业产排污情况,摸清底数,建立问题清单并督促企业落实环境主体责任,确保高盐水不排入外环境。二是督促企业规范建设运行废水污染治理设施,高盐水晾晒池采取“防渗、防腐、防冻”等有效措施,安排专人巡视管理,防控渗漏、溃坝、溢流等风险隐患;三是完善高盐水晾晒池风险防范措施和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四是2022年4月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煤化工行业高盐水规范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鄂府发〔2022〕42号),要求各旗区制定高盐水晾晒池减量化处置监管方案,明确处理目标、措施、步骤、时限及高盐水处理完成后晾晒池用途,全力推进高盐水存量减量化工作,实现高盐水存水减量化、资源化目标。

  4.高盐水减量化、资源化执法监管及技术帮扶工作方面。一是严厉打击高盐水排放指标不符合环保要求、生产废水和高盐水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加大高盐水晾晒池环境风险隐患执法检查,及时督促相关企业消除安全隐患。三是积极寻求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高盐废水处理工艺,先后4次在我市举行筹办全国煤化工行业高盐水处理处置技术研讨会,为煤化工企业提供技术学习和交流平台,全面提升企业高盐废水处理的科技支撑能力。四是结合生态环境部牵头的再生水循环利用试点城市创建,拓宽高盐水利用途径,提升高盐水生态价值。  二是关于“鄂尔多斯市每天生产约33.5万立方米疏干水”问题。  1.乌审旗6家已投产煤矿中5家已建成疏干水深度处理系统,蒙大矿业纳林河二号矿疏干水依托中煤远兴公司进行处理。6家煤矿处理后的疏干水除了化工项目回用,其余疏干水将用于嘎鲁图镇镇区绿化、生态用水和生态补水。  2.门克庆煤矿和母杜柴登煤矿实施离层注浆开采,葫芦素煤矿和黄陶勒盖煤矿实施充填开采,下一步全力推进纳林河二号矿和营盘壕煤矿保水开采工程,确保如期实施。  3.加强各煤矿矿井水监测监管,确保水质达标,尽早实现全面综合利用。

  阶段性办结无10D2NM202204060014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察汗淖尔村旭月集团化工厂,向察汗淖尔(汉校)东北角的大坑直排工业污水,导致周边大树死亡,污染地下水,直排的污水挥发后产生白色泥浆,白色泥浆有粉尘污染,影响附近居民生活。鄂尔多斯市大气  1.关于“鄂托克旗察汗淖尔村旭月集团化工厂,向察汗淖尔(汉校)东北角的大坑直排工业污水”问题。该问题基本属实。  经调查核实,“旭月集团”指内蒙古旭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察汗淖社区。前身为“伊克昭盟察汗淖碱矿”,建成于1950年,是伊盟直属国有企业。主要生产固体烧碱和食用小苏打,2000年停产固体烧碱生产线。2001年转制为民营企业,年产食用小苏打3万吨。   “察汉淖尔汉族学校东北方向的无防渗措施大坑”经实地测量,面积约115亩。经调阅资料和走访周边老住户,1994-1999年,伊克昭盟察汗淖碱矿间断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该区域,当时未做防渗。1999年,企业被列入伊克昭盟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原伊克昭盟环保部门整改要求,2000年3月停产固体烧碱生产线,同时运用国家专利局认定的“湖内制卤直接碳化生产食用小苏打”专利工艺(第41513号)对小苏打生产项目实施技改,实现卤水回用。近年来,鄂托克旗生态环境分局通过日常例行检查和“双随机”抽查,无排放废水情况。  2.关于“导致周边大树死亡”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上述“大坑”东南面紧邻“原察汗淖尔碱矿”东护湖林(面积约700亩)。在东护湖林靠近“大坑”一侧,零散分布没有人为砍伐痕迹的死树根52处,同区域其他树木生长正常。2022年4月6日深层土检测报告已出具,监测数据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表1第Ⅱ类土地风险筛选值标准要求。  3.关于“污染地下水”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2022年3月27日,鄂托克旗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内蒙古长达监测有限公司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布设3个检测点位,对举报人反映区域的地下水质进行了检测。33项指标均符合标准,达到三类水质,“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从主要数值来看,PH值标准限值为6.5—8.5,检测结果为7.6;硫酸盐标准限值为小于等于250mg/L,检测结果为51.5mg/L;氟化物标准限值为小于等于1.0mg/L,检测结果为0.293mg/L(具体见附件)。  当地居民的饮用水由察汗淖社区管理的水塔提供。2020年4月、2021年4月、2022年3月25日,旗疾控中心对水塔水质进行了3次检测,各项常规指标及氨氮结果均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经现场核查,举报人反映区域共15户当地居民,家中饮用水不含白泥浆。与水质检测中的浑浊度、肉眼可见物、色度等相关检测项目检测结果一致。   4.关于“直排的污水挥发后产生白色泥浆,白色泥浆有粉尘污染,影响附近居民生活”,该问题基本属实。  1994—1999年,企业间断性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该低洼地,当时未做防渗。2000年停止排放废水后,干旱季节低洼地表层自然风化后形成风化物,大风天气会产生扬尘,周边居民多次反映粉尘飞扬污染环境。部分属实  1.鄂托克旗委、政府制定了《中央环保督察交办关于内蒙古旭月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信访问题整改方案》,4月3日已对该企业断水断电;4月6日已将旭月化工公司进厂道路两侧废弃的2个小苏打厂生产设备和厂房拆除;4月10日开始对旭月化工公司厂区的2个白灰窑和1个锅炉房进行拆除。  2.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生活饮用水监测要求,对察汗淖社区居民生活饮用水开展一年两次的水质检测,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已办结  3月30日,鄂托克旗公安局和环保部门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了教育提醒。11D2NM202204060071  1.巴彦淖尔市德源肥业,露天晾晒工业废料,导致污水渗漏到土壤,八一乡新道村一组村民饮用水自备井受到污染,水质打出来为黄色、有异味,不能饮用。

  2.该厂区散发恶臭,导致周围空气污染。

  3.该厂烘干设备烟囱排放的烟气有异味。举报人反映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无果。

  巴彦淖尔市水,大气  1.经核查,“巴彦淖尔市德源肥业,露天晾晒工业废料”群众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举报人反映问题包括2家企业:德源肥业、光大联丰,两家企业相距1.5公里,光大联丰隶属于德源肥业,两家企业环评、验收、排污许可证手续齐全。(1)德源肥业建厂于2009年,生产所需原料是联邦制药产生的菌渣,接收的菌渣全部做到日接日清,不存在工业废料露天晾晒的现象。因此,德源肥业露天晾晒工业废料问题不属实。(2)光大联丰公司建厂于2011年,生产所需原料是联邦制药公司、东城区污水处理厂及创业水务污水生化系统产生的污泥,污泥在专用晾晒场地进行初步晾晒后进入生物发酵车间生产生产园林绿化肥料。该晾晒场建于2014年,因充分考虑我市降雨情况,环评未要求企业建设雨污分流系统,企业按环评要求配套建设了混凝土防渗硬化、导流槽、收集池(380m3、混凝土防渗)、事故应急池(2800m3、混凝土防渗)等设施,符合相关要求,企业于2021年技改为采用阳光房烘干污泥水分,近期临时露天堆存污泥已于3月20日全部清运进生物发酵车间,因此,光大联丰露天堆放问题基本属实。

  “导致污水渗漏到土壤,污水渗漏到土壤,八一乡新道村一组村民饮用水自备井受到污染”问题不属实。该问题涉及光大联丰,八一乡新道村一组位于光大联丰企业北侧,相距1公里。(1)八一乡各个村组所有居民在2010年全部接入八一水厂引入的自来水,不存在饮水安全问题。(2)按照环评批复(临环审发〔2016〕85号)要求:该企业生产、生活废水由密闭罐车运至联邦制药厂污水处理厂处理。企业生产、生活废水日产生量为750吨(列管冷凝水550吨、湿法除尘废水150吨、生活污水50吨),暂存于容积为380立方米的混凝土浇筑防渗的暂存池内,废水采用全封闭罐车(3台55m3)2小时一次拉运至联邦制药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外排,企业将过磅单、拉运记录建立了转运台账;(3)4月6日临河区政府接到转办信访案件后,立即组织八一乡和临河区生态环境分局到八一乡八一村一组(原八一乡新道村一组)走访了三家村民,查看了村民院内非饮用的自备水井,肉眼观察,水质没有发黄有异味的现象,4月8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了地下水水质检测,检测数据显示,除氨氮、硫酸盐、总硬度、锰、高锰酸盐指数超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外,其余检测因子均达标,与环评、验收、监督性监测报告中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2021年以来共监测3次)数据对比,超标因子(氨氮、硫酸盐、总硬度、锰、高锰酸盐指数、铁)及超标倍数均无明显变化,企业生产未对地下水产生影响。

  2.关于“该厂区散发恶臭,导致周围空气污染。该厂烘干设备烟囱排放的烟气有异味。举报人反映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无果”的问题。

  经核查,群众反映的“该厂区散发恶臭,导致周围空气污染。该厂烘干设备烟囱排放的烟气有异味。”问题部分属实。该问题涉及德源肥业,企业采用喷浆造粒烘干工艺生产有机肥,烘干过程中产生异味,属于有机物在高温烘干过程中蛋白质、氨基酸瞬间失水产生的有机废气,废气由多种有机分子组成,气味难闻。经调阅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性监测报告、企业自行监测报告及在线监测数据,废气中臭气浓度、氨气、颗粒物、硫化氢、非甲烷总烃等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群众反映的“举报人反映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无果”问题部分属实。“举报人多次反映”问题属实。通过调取“12369”环保举报热线平台信息,近三年针对德源肥业的投诉举报累计4起,其中:2019年1起、2020年2起、2021年1起,全部是反映异味问题,“多次反映无果”问题不属实。针对上述举报,临河区生态环境分局都进行了现场核查,查看了现场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台账记录情况、在线数据等,并做了现场监察笔录。按照临河区生态环境分局的要求,德源肥业先后投资8000多万元针对废气排放系统进行多次技改,主要包括:改造旋风除尘器、湿式静电除尘设备、列管冷凝器、丝网除雾设备、低温等离子、碱洗喷淋塔等设备;采用防腐蚀耐高温材料将煮料车间封闭,利用风机形成负压将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后排放,并安装了在线监控设备。通过技改,异味较过去相比有了明显的改善,但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仍有异味存在。

  部分属实  管理措施方面,一是组织临河区生态环境分局、八一乡、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周边村组两委班子代表、群众代表和企业负责人召开座谈会,就异味扰民问题向群众表示真诚的歉意,通报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德源公司近年来采取的环保措施,周边村组土壤、水质、空气监测情况,以及下一步整改思路和措施,主动上门向周边群众说明有关情况,最大程度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二是责成八一乡对周边村组全面开展村民非饮用自备水井排查工作,抽样取水进行进一步检测化验,化验结果及时向相关村组反馈。三是责成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和环保设备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检查,确保环保设施24小时稳定运行。四是责成企业针对异味产生源定期不定期进行排查,严格检查各环节、各区域,杜绝跑冒滴漏。五是责成企业加大环保设施的投入力度并加强除异味菌剂的喷洒频次,更新无组织气体密闭设施,控制异味的产生,避免异味扩散至周边环境。六是在静稳气象条件时,降低企业生产负荷,减轻异味的产生和扩散。

  技改措施方面,一是聘请环保专家分析研究有组织废气的治理方案,引进国内最先进的废气治理技术设备进行治理(实施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确定)。二是实施车间无组织废气的收集,采用微负压技术,将车间无组织废气收集,通过鼓风机引入热风炉内进行燃烧处理(三个月内完成)。三是强化煮料车间密封性,重新制作安装煮料车间内的集气罩,收集的废气经冷凝、洗涤后排放(三个月内完成)。

  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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