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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14批  2022年4月16日)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D2NM202204070059  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过此问题,现已处理完成,但是举报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1.针对举报人母亲受到打击报复问题,处理结果为不属实,但是举报人称自己有视频资料,并非不属实。2.该渣场建设在二级饮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已经对水源地造成污染问题。3.针对灰渣数据不一致问题经查不属实的结果,举报人认为存在数据造假问题,应该检查该公司的相关固废台账。4.针对灰渣向社会低价出售,已经超出经营范围,存在二次污染问题经查不属实的结果,举报人认为是属实的,确实是存在出售灰渣的事实,有二次污染现象。5.针对企业把灰渣运到没有灰渣处置资质的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问题经查不属实的结果,举报人不认为不属实,而且针对该企业从新城区毫沁营村把灰渣拉运到和林格尔县公喇嘛镇六犋牛村村南的什拉乌素河南岸这个过程,涉及的区域范围广,不应该将案件交给新城区,至少应该交给呼市层面进行处理。6.针对厂区内100亩沙坑的灰渣和脱硫石膏还没清运干净,就被建筑渣土及建筑垃圾填埋,地下还有大约70万吨灰渣及脱硫石膏问题经查不属实的问题,举报人称这个问题是属实的,现场勘测报告作假,有图像证据证明。呼和浩特市土壤,水  1.针对“举报人母亲受到打击报复”问题不属实。①2018年7月3日至2018年7月8日,攸攸板镇派出所接到梁某报警称:梁某和其母亲梁某某在位于回民区攸攸板镇水泉文苑小区高层11号楼和12号楼之间西墙外的平房居住,有人多次向梁某某家的院内和房顶扔砖头。梁某共报警四次,第一次为2018年7月4日凌晨0时28分,第二次为2018年7月5日凌晨2时48分,第三次为2018年7月7日上午10时51分,第四次为2018年7月8日凌晨2时32分,四次报警均称有人向其家中和房顶扔砖头和垃圾,其中三次发生时间在夜间凌晨,一次发生时间在早上。攸攸板镇派出所每次接到报警后,迅速前往现场进行警情处置,发现梁某某家的房顶有零星砖块以及垃圾袋,房顶有个别瓦片损坏,攸攸板镇派出所于2018年7月8日对梁某进行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后,以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将此案受理为行政案件开展调查。因该处房屋紧靠水泉文苑高层小区11号楼和12号楼,办案民警前往水泉文苑高层小区查看监控,发现在11号楼和12号楼西侧有两个监控探头,都是向东拍摄,拍摄不到梁某某家房屋情况,因此无法查看当时情况,民警走访青山村委会综治办及巡逻人员和周边商户,均已制作笔录,都未发现在案发期间,有可疑人员在梁某某家周围活动。  ②2022年4月9日11时37分,针对举报人所说有视频证据证明打击报复的情况,攸攸板镇派出所民警电话联系举报人核实情况,举报人称自己所说的视频只是拍摄到当时出警视频,并没有拍摄到有人扔砖头和生活垃圾的视频。该案因无法确定嫌疑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梁某某被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反映的内容不属实。  2.针对“渣场位于二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对水源地造成污染”问题部分属实。灰渣场位于呼市二级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针对灰渣场无防渗漏、无苫盖的违法行为,2018年7月3日,原新城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规定,对该灰渣厂处以10万元罚款,同时该公司制定清运工程方案,于2019年3月将存储的粉煤灰全部清运完毕。举报人反映的城发建材公司存在的违法行为,已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罚,并按要求改正了违法行为。2019年6月内蒙古汇正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回填粉煤坑选取5个土壤点、2个水样点进行抽样检测(报告编号:HZT-WT-2019-075),检测结果符合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国家标准;2019年12月,内蒙古富源新纪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回填粉煤坑选取4个点位三个深度的回填土进行检测(报告编号:FY-XZ2019-206-001),检测结果符合农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根据两次对回填粉煤灰坑土壤和水环境检测结果显示,存储的粉煤灰未对二级饮用水水源地造成环境影响。  3.针对“灰渣数据不一致问题经查不属实的结果,举报人认为存在数据造假”问题,不属实。新城区再次核实调查粉煤灰清运台账记录,城发建材公司由内蒙古中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共转运17.31万吨,包括内蒙古天晨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接受粉煤灰近3万吨、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接收粉煤灰14.22万吨。  4.针对“灰渣向社会低价出售,已经超出经营范围,存在二次污染”问题,不属实。①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对呼和浩特市城发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巴特尔询问调查并查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数据,了解到呼和浩特市城发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统一信用代码为91150100585156632C,注册日期2011年6月10日,注册号150100000018337,经营范围为无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有建筑材料的销售、以磨细粉煤灰为原料的空心砖生产、磨细粉煤灰的生产。此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爱民路北侧办公楼二楼迁址到现住所,经与企业负责人核实该企业是被举报的“市城发建材公司”。企业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呼和浩特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和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呼环证批字[2011]108号)文件。经调查了解,该企业具备粉煤灰及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资格,粉煤灰不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产品。因此举报问题“灰渣向社会低价出售,已经超出经营范围”不属实。②通过对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责人询问调查并查阅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据中心数据,了解到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4MA0MWJ02XX,注册日期为2015年12月15日,注册号为150104000057963,经营范围为无许可经营项目,一般经营项目为园林绿化工程服务、土石方工程服务(以上经营上期凭资质证经营)、养殖业、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负责人提供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林格尔县国土资源局文件(和国土资[2016]42号)、和林格尔县发展和改革局文件(和发改农字[2016]154号)、和林格尔县环境保护局文件(和环批字[2016]67号)(和环批字[2018]41号)。经调查了解,该企业的经营范围包括再生资源回收。粉煤灰的销售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是可使用再生资源销售的规范表述登记经营范围。因此举报问题“企业把灰渣运到没有灰渣处置资质的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置”不属实。  5.针对“企业把灰渣运到没有灰渣处置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问题。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实施的废弃沙坑回填育林生态建设项目,位于和林格尔县公喇嘛镇六犋牛村,环评手续由和林格尔县环境保护局批复(和环批字〔2016〕67号),主要工程内容是沙坑回填综合治理(土地平整、防渗工程、粉煤灰清运、压实)、种植覆土回填(覆土回填、绿化工程),售卖给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的粉煤灰用于回填绿化工程,符合项目建设要求。粉煤灰转运由内蒙古中泰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中标并按运输要求全程苫盖封闭,运输路线从新城区毫沁营村到和林格尔县公喇嘛镇六犋牛村。  6.针对“厂区内灰渣未清运干净,就被填埋”问题,不属实。经再调查,市城发公司存储于毫沁营村的粉煤灰2019年3月已全部清运完毕,由原新城区环保局组织自治区环保专家及相关部门进行验收。2019年6月,内蒙古汇正通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回填粉煤坑选取5个土壤点、2个水样点进行抽样检测(报告编号:HZT-WT-2019-075),结果符合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国家标准;2019年12月,内蒙古富源新纪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对回填粉煤坑选取4个点位三个深度的回填土进行检测(报告编号:FY-XZ2019-206-001),结果符合农用地土壤环境污染风险管控标准;2019年12月,由内蒙古舜翔工程勘察有限责任公司对回填粉煤坑进行地层勘探,布置勘探孔5个,最大深度15米范围内,自上而下取样,在编号bk1勘探孔11.2-11.6米间、编号bk5勘探孔13.2-13.7米之间揭露为粉煤灰,其余钻孔中未揭露有粉煤灰。市城发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与新城区毫沁营村委会签订了《解除土地租用关系协议书》,毫沁营村已收回土地。从2018年10月至2021年4月,存储于毫沁营村粉煤灰及后期城发公司所属企业产生的粉煤灰全部转运到内蒙古盛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废弃沙坑用于回填绿化,2021年10月至今,城发公司所属企业产生的粉煤灰由呼和浩特市大众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和土默特左旗富达运输有限公司负责,转运至和林格尔蒙泰制砖建材有限公司、内蒙古赛东商贸有限公司、内蒙古中德环保建筑材料厂、内蒙古景鸿粉煤灰有限公司进行处置。经再次实地对毫沁营村粉煤灰存储场地现场复核,该处场地无倾倒粉煤灰行为,植被已恢复。部分属实  该案件所反映问题已于2019年3月全部整改完毕,下一步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新城区分局将继续加强监管。已办结无2X2NM202204070012  2017年-2022年期间,内蒙古路桥集团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坝口子境内大片土地上任意私挖数万方优质种植土壤用于施工,砍伐数千颗树龄在20多年的松木,在临时垃圾山上插树,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回填到地下20多米深。该地属于水源地,危害百姓饮水安全。呼和浩特市水,土壤,生态  1.内蒙古路桥集团于2017年至2022年期间在呼和浩特市回民区坝口子境内任意私挖数万方优质种植土壤用于施工情况不属实。①2017年8月21日,内蒙古路桥集团承建国道110线呼和浩特至毕克齐段一级公路工程,于2019年6月20日开始施工,2020年11月20日完工并交付。该工程在回民区坝口子镜内建设一间房互通H匝道,长度600m,占用土地31.6亩,土地性质为建设用地。(《关于国道110线呼和浩特至毕克齐段公路工程项目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的批复》(内政土发〔2020〕476号))②针对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修建国道110线呼和浩特市至毕克齐段一级公路项目未批先建行为,呼和浩特市自然资源局新城分局已于2018年9月立案查处。(呼国土资罚决字[2018]1-83(2)号)③该工程施工取土来源为呼市城区楼房开槽土和地铁挖方渣土,未在回民区坝口子境内挖土方。  2.砍伐数千棵树龄在20多年的松木问题部分属实。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全部由回民区征拆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回民区坝口子村项目占地范围内树木全部为市园林部门产权并负责管护,回民区征拆办按程序补偿到位后,由园林部门组织转移栽植。不存在内蒙古路桥集团砍伐数千颗树龄在20多年的松木情况。  3.在临时垃圾山上插树问题部分属实。施工单位在绿化施工过程中按照要求对不符合种植的土壤全部进行了清理和更换,更换后及时进行了绿化,不存在垃圾山上插树行为。目前现场遗留1处建筑渣土堆,因2019年被拆迁对象对拆迁补偿金额存在异议,与内蒙古路桥集团存在司法诉讼,致使清理受阻遗留至今。  4.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回填到地下20多米深不属实。回民区坝口子村区域一间房互通施工图设计批准路线占地范围内不存在土坑,施工过程中未发现将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回填到地下20米深坑内行为。内蒙古路桥集团已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区域进行地质钻探勘察。  5.该地属于水源地,危害百姓饮水安全部分属实。①国道110线呼和浩特至毕克齐段一级公路工程,该地块位于呼和浩特市城区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已取得环评批复(呼环政批字[2016]6号、呼环政批字[2020]49号),并编制了穿越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环境保护专题报告,根据水专题报告结论。项目在施工期严格落实环保措施,加强施工管理,避免含油污水等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随意排放;在运营期,严禁危险品运输车、油罐车等驶入驶出昭君岛连接线,共设92个事故收集池,防渗系数均为1.0×10-11cm/s。因此,本项目的实施对水源地保护区产生影响较小。②根据2019年至2021年坝口子村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坝口子村饮用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部分属实  回民区政府组织各相关部门和第三方推动以下几项工作:  1.监督内蒙古路桥集团尽快完成钻探打孔地质勘探和出具勘探报告工作,预计4月24日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  2.与内蒙古路桥集团协商,待勘探报告出具后,该企业将在我区监督下对照勘探点位开展垃圾清运工作,预计7月31日前完成清理。  3.监督内蒙古路桥集团在建筑垃圾清运完毕后,立即实施绿化治理工程,预计9月30日前完成。阶段性办结无3D2NM202204070022  有人在赤峰市翁牛特旗27公里处的自然保护区里建设旅游项目(穿沙越野),并在自然保护区内放牧。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有人在赤峰市翁牛特旗27公里处的自然保护区里建设旅游项目(穿沙越野)”问题部分属实。经核实,群众投诉反映的地点为省道304线与内蒙古松树山自然保护区交界处,此区域属于荒漠状态,因沙丘起伏多变、临近公路,曾吸引一些越野爱好者到此进行穿沙越野。针对此问题,翁牛特旗几年前通过强化物防设施、加大巡查力度、加强宣传引导等方式,及时对私自进入保护区穿沙越野车辆进行劝阻,使进入保护区穿沙越野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但仍然有个别人员破坏围封设施、逃避管护人员监管,私自进入保护区进行穿沙越野。经了解,该地块从未建有旅游建设项目,进入保护区穿沙越野行为主要以个人自发为主,不存在俱乐部、旅游经营机构组织进入问题。4月8日,接到群众反映问题后,翁牛特旗迅速开展问题排查整改,对原有道路围挡进行维修加固3处,新铺设道路围挡1500米,安装远程监控5个,增设警示标牌6个,增加巡护人员22名,确保对进入保护区穿沙越野的车辆及时发现、及时劝阻,坚决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2.关于“在自然保护区内放牧”问题属实。2012年,自治区批复成立松树山自然保护区,总土地面积63万亩,其中,核心保护区面积22万亩、缓冲区面积10万亩、实验区面积31万亩。松树山自然保护区成立之前,就有当地牧民生活在保护区范围内,保护区内现有嘎查集体和个人承包草牧场约52万亩,牧民在保护区内放牧问题确实存在。近年来,翁牛特旗政府不断强化保护区监督管理,积极推广舍饲圈养,彻底解决了超载放牧问题,保护区内草原生态得到明显改善,但是距离实现全面禁牧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针对此问题,翁牛特旗于2022年3月16日印发了《内蒙古松树山自然保护区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围绕统筹解决好牧民生产生活和保护区生态问题,重点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妥善处置原住牧民和牧点,因户制宜制定针对性措施,积极鼓励引导原住牧民撤出保护区,对保护区外有固定住宅的给予适当奖补;对保护区外没有固定住宅的,由翁牛特旗委政府通过盘活闲置房屋、建设搬迁小区等方式进行安置,并在棚圈建设等方面给予适当补贴。二是积极转变生产方式,实施增牛减羊行动,依托《翁牛特旗肉牛产业高质量实施方案(2021-2025)》,从金融贷款、棚圈建设、农机购置等方面加强政策支持,鼓励牧民“少养、精养、集中养”,由传统放牧向舍饲养殖转变。三是加强执法监督,全面落实护林员、护草员和相关苏木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加大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进入保护区放牧等破坏保护区生态环境行为。部分属实  下一步,针对群众投诉反映问题,翁牛特旗委政府将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举措,全力推进群众投诉反映问题整改工作。一是完善组织,加强领导。充分发挥内蒙古松树山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领导小组的综合协调作用,统筹推进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二是提高认识,狠抓落实。围绕《内蒙古松树山自然保护区切实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对保护区管护工作进行全面梳理,深入查缺补漏,扎实推进既定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三是由各相关苏木乡镇政府、内蒙古松树山自然保护区管护中心具体负责,翁牛特旗公安局、林草局、交通局、文体局等部门全力配合,切实加大保护区巡查巡守和监督执法力度,持续完善路障设置、远程监控等物防措施,坚决杜绝进入保护区放牧、穿沙越野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未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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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4D2NM202204070033  1.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的家佳康公司(养猪场),未经村民同意,非法占用元宝洼村耕地约4000亩;  2.该公司在庄头营子村禁止建水井的情况下,打井取水,导致当地居民灌溉、饮水难;  3.该公司的生产污水排放路径不明确,存在污水直排隐患。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经查,举报人所反映“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的家佳康公司(养猪场)”实际为位于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的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元宝洼村上房身沟组养殖场,所实施项目为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四期55.2万头生猪养殖项目。  1.关于“赤峰市翁牛特旗梧桐花镇的家佳康公司……非法占用元宝洼村耕地约4000亩”问题部分属实。  ①关于“未经村民同意”问题不属实。经查,该项目租用梧桐花镇元宝洼村中房身沟组和上房身沟组土地6199.34亩,其中,上房身沟组流转土地5986.12亩,涉及农户27户;中房身沟组流转土地213.22亩,涉及农户34户。2020年3月,由梧桐花镇政府和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向元宝洼村上房身沟组发放了《租地征求意见书》。元宝洼村村委会组织上房身沟组和中房身沟组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商议土地流转事宜。经多次协商后,上房身沟组和中房身沟组村民同意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在村内建设养殖场,并制定了《元宝洼村上房身沟组中粮集团租地资金分配方案》和《元宝洼村中房身沟组中粮集团租地资金分配方案》。元宝洼村村委会于2020年4月10日至2020年4月25日,将用地情况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期间村民无异议。2020年5月8日,元宝洼村与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土地面积6199.34亩,流转期限30年。2020年5月14日、6月18日,涉及租地的上房身沟组27户村民、中房身沟组34户村民分别在《元宝洼中粮公司租地资金分配表》上签字确认。截至2020年7月8日,梧桐花镇政府将上房身沟组27户农户、中房身沟组34户农户的租地费用通过“一卡通”足额发放。2022年4月9日,调查组对中房身沟组34户中的21户常住户进行调查走访,对租地建猪场均同意,对租地工作及资金发放均满意;对上房身沟组27户中的8户常住户调查走访,有7户对租地建猪场均同意,对租地工作及资金发放均满意,1户村民王某表达了不同意见。经与王某现场沟通,王某当时同意租地事项,经与本人确认,承包地块租地资金已全额发放并已签字领取,现在不满意的原因是中粮家佳康未按承诺对上房身沟组耕地进行沼肥还田。经查阅档案,2020年6月,为增加土地肥力,减少化肥施用量,提高村民收益,中粮公司与元宝洼村委会签订了《沼液还田协议》,约定在项目投产后的第一个年度内,优先为项目地村民组现有土地约1200亩使用沼液并铺设沼液还田管道。通过与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负责人核实,项目投产尚未满一年,未达到协议约定期限,沼液还田管道已经完成招标,计划近期建设。  ②关于“非法占用宝洼村耕地约4000亩”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该公司原计划租用土地5542.12亩,村民要求该公司将计划租用土地所在区域剩余657.22亩土地一并租用。因此,该公司共计流转土地6199.34亩,其中,设施用地备案面积为5542.12亩;剩余657.22亩土地(其中耕地345.58亩、林地109.17亩、天然牧草地141.87亩、灌木林地10.04亩、其他草地50.6亩)“只租不用”,保持原状。经查,该公司备案用地面积5542.12亩,通过调取2009-2020年卫片影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基本农田数据库核实,该地块地类全部为旱地,且不在基本农田范围内。该公司租用耕地行为属实。经查阅档案,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第四条“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梧桐花镇政府审核了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四期55.2万头生猪养殖项目《设施建设方案》及《项目平面布局图》,该项目符合设施农业用地备案要求。2020年5月20日,梧桐花镇政府出具了《关于同意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设施农用地备案的通知》和《关于同意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设施农用地备案的通知》。备案后,该项目于2020年8月开始建设。同时,依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2020年5月20日,梧桐花镇政府与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签订了《设施农用地复垦协议书》。2021年8月该项目建设完成后,梧桐花镇政府进行了现场核实,该项目完全按照《平面布局图》施工建设。因养殖场防疫和疫情防控要求,调查组不能在短时间内进入养殖场进行实地核实,2022年4月9日,调查组通过调阅2021年影像与备案线进行套合,现状与《平面布局图》吻合。综上,该公司流转耕地建设养殖场行为属实,但非法占用耕地问题不属实。  2.关于“该公司在庄头营子村禁止建水井的情况下,打井取水,导致当地居民灌溉、饮水难”问题部分属实。一是关于“庄头营子村禁止建水井”问题,经核查,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公布自治区地下水超采区及禁采区和限采范围的通知》,翁牛特旗全域不属于超采区,经水资源论证后可以取用地下水。二是关于该公司“打井”问题。经查阅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和现场核查,该项目未打新机电井,而是从8眼原农业灌溉机电井取水(因附近农田已全部改造为膜下滴灌灌溉,采取节水措施后,该区域有8眼原有农业灌溉机电井结余)。三是关于该公司“取水”属实。经核查,2021年3月8日,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委托赤峰禾林丰水利水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了《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四期55.2万头生猪养殖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经专家审查出具了审查意见,该项目取水措施、取水规模和用水设施建设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取水行政许可办法》(水利部第23号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0号令)有关规定,翁牛特旗水利局于2021年8月20日对《中粮家佳康(赤峰)有限公司四期55.2万头生猪养殖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出具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许可总取用置换水量为90.0773万m3/a,其中生产用水86.5080万m3/a,锅炉用水0.108万m3/a,生活用水1.6951万m3/a,管网损失量1.7662万m3/a。四是关于“导致当地居民灌溉、饮水难”问题不属实。经核查,庄头营子自然村共有常住户数162户,常住人口413人,饮水安全工程为集中供水,供水水泵出水量为32立方米/小时,人均77.5升/天,能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经随机走访12户村民并入户调查,群众反映人饮用水能够满足日常用水需求;经与村委会和村民访谈调查,庄头营子自然村现有农灌用井17眼,灌溉方式为膜下滴灌,现有农灌井能够满足灌溉需求。  3.关于“该公司的生产污水排放路径不明确,存在污水直排隐患”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核查、查阅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检测报告及验收意见,该公司已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并运行,污水处理设施未见异常运行情况。该项目生产废水包括养猪排泄物、分娩血水、猪舍冲栏废水、车辆冲洗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生活污水通过“格栅+集污池+二级固液分离+CSTR+混凝/絮凝+气+UASB+厌氧塘+二级AO+高级氧化+混凝/絮凝+消毒+贮存池”进行处理后,作为液态肥储存在防渗沼液贮存池中,并通过管线用于周围农林地施肥进行综合利用,该公司排放路径明确。目前7座沼液池仅使用5个,贮存沼液约18万m3,尚有13万m3可用容量。现场核查未发现该公司设有污水排放口,未发现污水偷排、直排情形。4月9日,在调查组走访周边16户村民时,村民均表示未发现污水直排情形。该公司虽然排放路径明确,但属于新建成不到一年的企业,贮存池内存放大量沼液、厂区运行时间短、工人操作技能不够熟练、管道安全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污水直排隐患。部分属实  上述问题于4月13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翁牛特旗委政府将按照边查边改、立行立改要求,全力推进问题整改。一是加大对该公司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日常巡查,工人加强培训。二是持续加强对中粮家佳康地下取水情况监管,确保地下水资源合理利用。三是指导庄头营子村加强供水管理服务,确保满足居民人饮、农田灌溉用水需求。阶段性办结无5D2NM202204070036  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双胜镇在未取得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双胜镇兴和村99.9亩的草场出售给企业用于建厂(利民合作社烘干塔),并于2022年2月25日开始建设,严重破坏草场。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经查,群众投诉反映的地块位于阿鲁科尔沁旗双胜镇兴合村四小组校田地南,土地权属为国营巴彦包特农场(国营巴彦包特农场与双胜镇政府合署办公,属于场镇合一体制)。该地块已于2018年依法登记确权,地块类型为其他草地。2022年1月5日,益民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即投诉人反映的“利民合作社”,以下简称益民合作社)与国营巴彦包特农场签订该地块土地承包协议,面积100亩,承包年限50年。同日,经双胜镇政府会议研究决定,原则同意益民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设施农业用地(粮食烘干塔和晾晒场)的备案申请。1月8日,阿鲁科尔沁旗林草局向双胜镇政府反馈了《关于益民农牧业专业合作社设施用地占地的说明》,明确了本项目范围内地块地类性质为其他草地,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为未利用地,产权属国营巴彦包特农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该地块不在草原管理范围之内。2月17日,双胜镇政府向益民合作社下达了《关于对阿鲁科尔沁旗益民农牧业专业合作社项目设施农业用地的备案的通知》,同意项目备案。2月21日,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出具《关于对〈关于报备阿鲁科尔沁旗益民农牧业专业合作社项目设施农用地备案情况的函〉的审查意见》,提出附属设施农业用地最大面积控制在30亩以内。同日,双胜镇政府根据审查意见,对益民合作社申请设施农业用地的相关手续进行认真审核,并召开双胜镇党委扩大会议,研究通过了益民合作社附属设施农业用地面积控制在30亩以内有关事宜。2月22日,双胜镇政府向益民合作社转发了审查意见,并要求益民合作社严格按照审查意见执行,建设用于贮藏、晾晒、烘干的附属设施,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2017年)》(GB/T4754-2017),烘干(脱水)是农产品初加工活动,企业主要服务于203户合作社社员。3月28日,益民合作社开始进场平整土地,现已完成场地平整28.23亩。4月9日,工作组现场核查发现,该合作社100亩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合法合规,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擅自占用2.99亩其他草地铺设砂石路的行为。同日,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企业限期改正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状。部分属实  上述问题于4月13日阶段性办结。针对益民合作社擅自占用2.99亩其他草地铺设砂石路的行为,4月9日,阿鲁科尔沁旗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占地行为,恢复土地原状。下一步,阿鲁科尔沁旗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企业按期恢复土地原状。阶段性办结无6D2NM202204070060  27日反映的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27日举报内容:办事处西南地村,村长将37亩耕地出售于个人,将耕地用于建房,将林地出租给其他村,没有相关手续,将林木砍伐,建设了养殖场。1.37亩耕地的土地使用证是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所以土地使用证无效。2.林地不属实结果问题,举报人认为是捏造事实,建设养殖场之前确实是存在林地,举报人称有证据,而且当地居民都知道这个事情,举报人称可以实名举报。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27日反映的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27日举报内容:办事处西南地村,村长将37亩耕地出售于个人,将耕地用于建房”问题不属实。  ①此问题与3月28日交办编号为D2NM202203270049举报件部分内容一致。本次经市、区两级专项调查工作组实地踏查确认,举报区域位于西城街道西南地村(原天虹花卉市场北侧)。经与西南地村委会核实,该地块原为西南地村蔬菜种子研究所,是该村的村办企业,始建于1987年,权属来源为村里空闲地。2004年3月17日,根据西南地村委会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书》《西南地村蔬菜种子研究所权属来源说明》,原红山区国土资源局为其办理了集体土地使用证,面积22187.5平方米(33.28亩),用途为蔬菜种子研究所。2005年4月28日,因村委会欠债无力偿还,西南地村委会第五届第五次(3轮)村民代表大会形成的蔬菜种子研究所第三轮转让决议(37名村民代表签字)显示,因第二轮无人竞标承包,决定实行第三轮一次性转让。西南地村委会根据《决议》与王某某、陈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将西南地村研究所院落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给王某某、陈某某。2005年12月2日,王某某、陈某某持西南地村委会集体土地使用证、《决议书》《转让协议书》,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原红山区国土资源局为二人办理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用途均为工业。  ②本次调查,红山区纪委监委提供新的线索,即:2021年9月,红山区纪委监委接到举报,反映西南地村委会原主任董某某与相关部门非法变更土地性质、侵吞、私分32亩耕地问题,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董某某侵吞、私分土地行为,于12月31日对问题线索予以了结。2022年1月11日对涉案有关土地性质认定、变更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缺失、档案信息不完整等问题线索,按管辖权限移交赤峰市纪委监委,目前案件正在调查中。2022年3月29日,举报人以西南地村原村主任董某某将村里的37亩土地转让给王某某、陈某某,涉嫌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为由到红山区公安分局报案,红山区公安分局对案件进行了受理。根据取证情况,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综上,投诉人反映的37亩耕地实际为西南地村委会集体建设用地(蔬菜种子研究所院落),而不是耕地,实际证载面积33.28亩。因此,市、区两级调查组认定,西南地村长将37亩耕地出售于个人,将耕地用于建房问题不属实。  2.关于“37亩耕地的土地使用证是通过虚假诉讼取得的,所以土地使用证无效”的问题不属实。  西南地村蔬菜种子研究所2005年4月转让是经西南地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和37名村民代表签字同意后,签订《转让协议书》,王某某、陈某某二人在西南地村委会协助下变更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在取得、变更过程中,未涉及诉讼问题。经查,2013年6月,新一届西南地村委会将王某某、陈某某以“西南地村委会与王某某、陈某某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将土地返还给西南地村委会”为由将王某某、陈某某起诉至红山区人民法院。红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判定该《协议书》属有效协议,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西南地村委会上诉至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6日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红山区法院查阅诉讼案件审理档案,结合判决书判决,转让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王某某、陈某某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在2005年,与西南地村委会发生官司在2013年,前后存在时间差,排除虚假诉讼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的可能。  3.关于“将林地出租给其他村,没有相关手续,将林木砍伐,建设了养殖场。林地不属实结果问题。举报人认为是捏造事实,建设养殖场之前确实是存在林地,举报人称有证据,而且当地居民都知道这个事情。举报人称可以实名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经市、区两级专项调查工作组实地踏查询问,举报区域位于西城街道办事处西南地村小地名“干白菜地”地块。经询问西南地村原书记穆某某、路某某,“干白菜地”地块是原光明大队耕地,曾有果园、酒厂、蔬菜大棚、猪圈、鹿舍。因为南与原赤峰县、西与喀喇沁旗搭边,原光明大队分别在“干白菜地”地块南侧与西侧边界沿线栽种了带状杨树界林,曾有林权证。经调阅林权证存根档案,并由穆某某现场指认,与穆某某描述基本吻合,可以确定“干白菜地”地块无林权证。该存根显示,该林权证于1983年登记,树种为杨树,林龄分别为17年和25年,到2003年林龄分别达到37年和45年,系过熟林,根据原村干部回忆,因地块紧邻干沟子河(现名柳条沟河)常年无水,树冠不高。加之地块内多砂石无法灌溉以及本村村民坟墓均在该地块内,导致树木稀疏,无人管理,后期大部分树木凋零,一直以半荒地形式存续。2000年左右,西南地村委会响应政府发展经济、增加村集体收入号召在该地块内及周边规划办理养殖小区,同时,号召村民统一将坟地迁出,对已经干枯林木等进行清理。2003年以后,为推动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按照《中共赤峰市红山区委会议纪要〈关于一乡两镇养殖小区建设问题的会议纪要〉》要求,经区、乡两级政府批复和备案,确实在该荒地建设了村级养殖小区。根据西南地村委会《关于拟建西南地村综合养殖小区的报告》第4条:“以减轻农民负担为出发点,养殖小区的运作采取招商引资的办法,允许本村村民,外来养殖户到小区投资建设养殖小区”。所占用原光明大队经营的果园、酒厂、蔬菜大棚、猪圈、鹿舍,都不在林地范围内。  经套合《全国土地第二次调查数据》和《2019年红山区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整个涉案地块为设施农用地及水浇地,不是林地。部分属实  上述问题于4月13日阶段性办结。下一步,红山区委政府积极配合市纪委监委对有关土地性质认定、变更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等问题进行深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责成红山区公安分局加快案件侦办力度,尽快查明案件真实情况。阶段性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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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被处理情况7D2NM202204070031  群众投诉反映:“1.位于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桑宝力格苏木新宝利格嘎查的富邦萤石矿,露天开采,涉嫌越界开采,矿区粉尘污染严重。2.该厂运输道路长年未维修,粉尘污染严重,运输过程中车辆乱压草场,给当地牧民生活和草原生态带来很大影响”的问题。锡林郭勒盟大气  关于 “1.位于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桑宝力格苏木新宝利格嘎查的富邦萤石矿,露天开采,涉嫌越界开采,矿区粉尘污染严重。2.该厂运输道路长年未维修,粉尘污染严重,运输过程中车辆乱压草场,给当地牧民生活和草原生态带来很大影响”的问题。经现场调查,该问题基本属实。  1.“位于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桑宝力格苏木新宝利格嘎查的富邦萤石矿,露天开采,涉嫌越界开采,矿区粉尘污染严重”问题。  投诉举报的“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桑宝力格苏木新宝利格嘎查的富邦萤石矿”实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桑宝拉格苏木新宝拉格嘎查的富邦萤石矿”,该企业未建成未投入生产经营,经实地核查,苏尼特右旗富邦矿业有限公司持有苏尼特右旗桑宝拉格额尔敦塔拉萤石矿采矿许可证,采矿证号C1525002010016120055145,矿区位于苏尼特右旗桑宝拉格苏木新宝拉格嘎查和额尔敦塔拉嘎查境内,矿区面积11.1776平方公里,开采设定标高1065—980米(开采深度85米),开采矿种为萤石(普通),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该企业于2014年1月取得盟环境保护局3.4万吨开采项目环评批复(锡署环审表〔2014〕7号),2015年5月取得旗环境保护局5万吨萤石扩建项目环评批复(苏右环审表〔2015〕9号),2019年5月取得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征用使用草原审核同意,面积50亩(内草审字〔2019〕447号),2021年9月取得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临时用地批复(苏右自然资发〔2021〕216号),3块地共计8839.72平方米,有效期为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21年9月底,该企业进行井巷施工。根据现场查验,在新宝拉格嘎查境内无施工痕迹,在额尔敦塔拉嘎查境内建设1处采矿斜井,位于采矿证批准面积范围及标高范围内,符合《Ⅲ矿段地下开采初步设计》内容,斜井口地块现仍处于矿山基建初期,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情况。该斜井口用地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属未批先建违法用地行为,经勘测违法用地面积为2554平方米。2022年4月9日,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对该问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桑综执罚决〔2022〕1号),责令企业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对违法占用的2554平方米土地并处300元/㎡罚款,共计76.62万元。  2.“该厂运输道路长年未维修,粉尘污染严重,运输过程中车辆乱压草场,给当地牧民生活和草原生态带来很大影响”问题。  经调查核实,运输道路分为两段:第一段位国道209K112处至X520K8处,为总长8公里4.5米宽的水泥路,苏尼特右旗交通局每年对其进行定期养护,不存在道路长年未维修和粉尘污染;第二段为X520K8处至厂区,为总长1.4公里自然路,车辆通行时存在扬尘。2021年11月以来,企业在建工程处于停工状态,地面未发现车辆碾压草场的痕迹。经走访周边牧民,未发现有施工人员和大型运输车辆碾压草场行为。  2022年4月11日,苏尼特右旗召开政府党组会,专题研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群众环境信访案件(第十四批)相关人员责任追究事宜。4月12日,苏尼特右旗政府党组就桑宝拉格苏木未严格督促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落实日常监管职责及旗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监督指导不力的问题约谈了相关负责人。基本属实  下一步,苏尼特右旗将坚持立行立改、边督边改。一是督促企业加快相关手续办理,做到全手续开工,并负责将1.4公里自然路改建成水泥路;二是责成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强化对企业的监督管理,待企业投产运营后,督促企业做好防尘抑尘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同时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做好粉尘检测、监测工作;三是针对类似问题,主动作为、举一反三,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同时做好群众走访工作,及时解决群众合理诉求。2022年4月9日,苏尼特右旗自然资源局对该问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桑综执罚决〔2022〕1号),责令企业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对违法占用的2554平方米土地并处300元/㎡罚款,共计76.62万元。阶段性办结  4月12日,苏尼特右旗政府党组就桑宝拉格苏木未严格督促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落实日常监管职责及旗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苏木综合行政执法局业务监督指导不力的问题约谈了2名相关负责人。8D2NM202204070038  2017年,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当郎忽洞苏木四道湾村的华北石油占用村民耕地钻石油,在举报人耕地挖了300多平米大坑,钻油后油浆反流到大坑里。该企业并没有妥善处理,直接用土进行了掩埋,现该耕地寸草不生。乌兰察布市土壤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举报反映的“华北石油”,是指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北油田”),隶属于中国石油华北公司二连分公司。信访反映的油井(名称为兰18井)位于当郎忽洞苏木四道湾村东侧一公里处。该油井于2017年10月由国土资源部授予探矿权,探矿权证号0200001730318。

  1.关于“2017年,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当郎忽洞苏木四道湾村的华北石油占用村民耕地钻石油”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属实。

  经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农牧、生态环境部门和苏木政府联合现场调查和走访核实,信访反映的油井名称为兰18井,井场实占耕地面积1.2亩,已给予村民占地补偿,但未办理用地手续,所反映“占用村民耕地”问题属实。该井于2017年10月取得探矿权,2018年1月17日开始试采,2021年10月停产至今。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19〕7号)文件精神,油气矿业权实行探采合一制度,并在5年内依法办理采矿权登记。现该企业正在办理采矿权登记,在规定期限内,未发现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

  2.关于“在举报人耕地挖了300多平米大坑”的问题。

  经核查,该问题部分属实。经现场调查,以及村内40户村民、企业负责人走访了解和现场指认,2017年兰18井钻探时在井架旁曾经挖了一个坑,放置铁质泥浆接收罐,临时占地40平方米(长16米、宽2.5米、深1.5米),该坑不在上述1.2亩占耕地范围内,距离举报人耕地3米远。因此,所反映“大坑”情况属实,但未占用举报人耕地,也没有300平方米。

  3.关于“钻油后油浆反流到大坑里,该企业并没有妥善处理,直接用土进行了掩埋,现该耕地寸草不生”的问题。经核查,该问题不属实。

  ①现场调查情况。经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农牧、生态环境部门和苏木政府组织专人联合开展现场调查,以及与村内40户村民和企业负责人走访了解,所反映“油浆”实为钻井阶段产生的泥浆,按照企业操作流程和实际工艺,采用泥浆不落地技术,在泥浆出口布置地下接收罐,将收集到的泥浆装入罐车,通过在砖厂附近建设的集中处理站进行固化处理后,将固化形成的泥饼运送至察右后旗永宏砖瓦厂进行综合利用,不存在向耕地里倾倒现象。钻井施工完成后,放置接收罐区域已进行平整恢复和复垦,不存在信访件反映的“反流”“没有妥善处理”的问题。

  ②入户走访情况。通过对四道湾村常住40户村民走访,证实未见有过油浆反流到大坑的现象,认为对周边环境及庄稼生长没有影响,村民向调查组提供了2021年度种植小麦时的照片,长势良好。工作人员在现场勘查时也发现了留在地里的麦茬,因此,综合认为反映的“土壤受到污染寸草不生”不属实。

  ③深入取证情况。为了进一步取证核实,察右后旗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村民现场指认的位置,进行开槽挖土查验,未发现有油渣痕迹。同时,又在油机周边的四个方位分别挖了深3米、长3米、宽1米的土槽进行取样,并在周边加装护栏网,现已委托第三方对土样进行监测,等待出具检测结果。

  部分属实  1.问题查处情况

  ①2021年12月3日,察右后旗自然资源部门对该公司下达告知函,通知其立即整改,对钻探设施全部进行拆除,并恢复土地原貌,但因疫情、与村民沟通未果等因素影响,一直未能拆除。

  ②2022年4月9日,察右后旗自然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进行拆除,同日对其违法占地进行立案调查,4月11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2.88万元。

  2.问题整改情况

  ①6月底前全部拆除兰18井现状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②下一步根据土样化验结果,进一步研判是否存在土壤污染。

  阶段性办结无9D2NM202204070053  针对举报编号D2NM202203260029关于京锐品商贸有限公司洗煤厂的调查处理结果存在以下异议:  1.处理情况里提到要求企业6月30日前办理土地使用证指的是煤矿的,举报人反映的是洗煤厂。  2.该洗煤厂2019年因为没有土地使用证被责令停产,但是不久后便复工复产,没有相关部门检查制止。  3.调查核实情况中提出该洗煤厂已进行覆盖及绿化,但事实是该洗煤厂还在堆放煤矸石,存在自燃及爆炸现象,且并没有进行绿化,只是在检查前覆盖一层土、种几棵树,搪塞检查。  4.针对处理结果里提到的对2年以上发生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认可。鄂尔多斯市生态  1.关于“处理情况里提到要求企业6月30日前办理土地使用证指的是煤矿的,举报人反映的是洗煤厂”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伊金霍洛旗京锐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锐品洗煤厂)位于纳林陶亥镇铁煤集团内蒙古东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敬老院煤矿)厂区,属于敬老院煤矿配套储煤仓及厂房项目,负责洗选敬老院煤矿生产的原煤。一是经查询伊金霍洛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项目表,敬老院煤矿坑口洗煤厂在重点项目表之内,而京锐品洗煤厂位于敬老院煤矿坑口洗煤厂规划用地范围之内。二是根据敬老院煤矿和京锐品洗煤厂签署的《洗煤合同》第四条:“铁煤集团内蒙古东新煤炭有限公司为伊金霍洛旗京锐品工贸有限公司免费提供建洗煤厂用地”约定,敬老院煤矿负责为京锐品洗煤厂提供建设用地。三是查阅2019年7月12日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对敬老院煤矿违法用地立案调查询问笔录,办案人员询问:“你单位所实施的名称是什么”,时任敬老院煤矿总工程师李某受时任法人刘某某授权回答:“铁煤集团内蒙古东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敬老院煤矿建设储煤仓及厂房项目”;2019年8月16日,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向敬老院煤矿下达《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伊自然资发字〔2019〕第36号),敬老院煤矿履行了处罚决定书的各项处罚条款,未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经现场核查,京锐品洗煤厂位于对敬老院煤矿违法占地处罚的坐标范围内。综上所述,京锐品洗煤厂属于敬老院煤矿配套储煤仓及厂房项目,用地手续办理主体为敬老院煤矿。  2.关于“该洗煤厂2019年因为没有土地使用证被责令停产,但是不久后便复工复产,没有相关部门检查制止”的问题。该问题属实。  经调查核实,因铁煤集团内蒙古东新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敬老院煤矿未办理土地手续违法建设储煤仓及厂房项目,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7月5日向敬老院煤矿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企业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019年8月16日,向敬老院煤矿下达了《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伊自然资罚字〔2019〕第36号),并罚款34275.34元。之后,由于监管不到位,企业违规复工未能及时制止。针对该问题,伊金霍洛旗自然资源局对负有监管责任的时任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军(其他)政务警告处分。伊金霍洛旗林草局党委对时任草监所所长雷永智(副科级)通报批评,伊金霍洛旗林草局给予时任草监所副所长奇军(其他)政务警告处分。  3.关于“调查核实情况中提出该洗煤厂已进行覆盖及绿化,但事实是该洗煤厂还在堆放煤矸石,存在自燃及爆炸现象,且并没有进行绿化,只是在检查前覆盖一层土、种几棵树搪塞检查”的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煤矸石堆放方面。2013年以来,敬老院煤矿、京锐品洗煤厂及伊德亨通洗煤厂(敬老院煤矿厂区内另一家洗煤厂)将部分煤矸石堆放在京锐品洗煤厂东侧。2018年,敬老院煤矿对该堆存的煤矸石场地覆土绿化。2018年7月开始,新产生的煤矸石不再向此处堆存,通过运至丁家渠煤矿采空区灾害综合治理采坑回填等途径利用。2015年矸石场部分区域曾发生过自燃现象,后经覆土整改后再未自燃。经实地踏查,并与企业员工核实,未发现煤矸石自燃及爆炸现象。煤矸石覆土绿化方面。通过比对2017年和2018年国土卫星影像图,2018年敬老院煤矿确实对堆存的煤矸石原地覆土绿化,面积44.1585亩,恢复草原植被。为持续巩固绿化成效,该煤矿每年进行覆土补绿。为减少水土流失,防风固沙,2021年全部栽植樟子松,每亩约445株,苗高平均1.5米左右。个别地方因雨水冲刷的原因,出现裸露地表,2022年4月已责成企业再次进行覆土,覆土厚度50公分,栽植沙地柏2万株。经实地踏查,目前植被恢复良好。  4.关于“针对处理结果里提到的对2年以上发生的不予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不认可”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京锐品洗煤厂东侧的排矸场占地44.1585亩,其中占用草原40.4205亩,林草重叠3.738亩。针对排矸场违法占用林草地行为,通过比对2017年和2018年国土卫星影像图,2018年敬老院煤矿对排矸场原地覆土绿化,终止了破坏林草地行为。关于违法占用40.4205亩草原行为,移交公安机关侦办;关于违法占用3.738亩林地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规定,未给予敬老院煤矿行政处罚。2022年4月9日,经进一步研判,煤矸石违法占用草原40.4205亩和林地3.738亩,数量较大,情节严重,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已移交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查办理。同时,针对京锐品洗煤厂占用草地部门监管不力事宜,由旗纪委立案处理。部分属实  1.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举一反三、常抓不懈,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同时,伊金霍洛旗要就该信访事项反映出来的具体问题,4月13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逐一明确整改措施、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确保高质量完成整改任务。  2.切实规范处置存放的矸石堆场。邀请国家级权威机构进行环境风险评估,并按照风险评估结果,责成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编制治理方案后规范处置。  3.严格推进林草违法整改。对违规违法占用林草地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于4月11日移交伊金霍洛旗公安局侦办。  4.全力抓好违法用地整改。在煤矿取得草地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组件起报土地手续,1个月之内完成整改。  5.全面加强后续监管。切实压实相关部门整改责任,加强林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能源等部门日常执法监管,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结  1.针对非法占用草地监管不到位问题,2022年4月1日,旗林草局党委给予时任草监所所长雷永智(副科级)通报批评,旗林草局给予时任草监所副所长奇军(其他)政务警告处分。

  2.针对非法占用土地监管不到位问题,2022年3月30日,市自然资源局给予时任纳林陶亥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杨勇(副科级)政务警告处分;2022年4月8日,旗自然资源局对未能在履行巡查监管职责中履职尽职的,时任自然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杨军(其他)处以政务警告处分。  3.针对非法存放煤矸石监管不到位问题,2022年4月1日,旗纪委给予时任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乔向东(副科级)警告处分。  4.针对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问题,2022年4月3日,纳林陶亥镇党委要求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林昊(副科级)作书面检查、时任综合执法局局长杨军(副科级)作书面检查。2022年4月10日,纳林陶亥镇党委给予时任环保站站长赵世雄(其他)警告处分。

  10X2NM202204070026  2022年2月28日,内蒙古北洋旅游有限责任公司雇佣30多台推土机,将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昭君镇小召东队的沙漠地内种植的约20000亩“中韩友谊林”毁坏。鄂尔多斯市生态  经调查核实,举报人反映的土地位于达旗昭君镇柴登嘎查小召子东社,属于村集体土地。2007年8月18日,全国青联国际项目合作中心(属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下设机构)与昭君镇柴登嘎查签署了《沙漠承包治理开发协议书》,承包土地43655亩,承包费43000元,承包期70年,协议约定在承包土地上进行生态建设。2007年11月,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韩中文化青少年协会(未来林)、旗人民政府三方签署了《中韩(库布其)绿色生态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在承包土地进行“中韩(库布其)绿色生态园”项目建设。2013年,为进一步深化三方合作,新签订了《绿色长城及拯救地球(库布其)生态园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约定“有效期为5年,如期满时双方无异议,可按5年一轮自动往下延续。如任何一方提出希望终止协议,可书面提出并由三方协商是否终止”。2020年,团旗委已向中国国际青年交流中心申请终止实施中韩友谊林项目,并获得团中央相关单位口头允许。  2007年至2020年期间,中韩双方陆续在承包土地上开展了造林活动,历年来多次进行了栽植,主要以栽植沙柳、杨树为主。协议约定承包土地内栽植树木成活率由合作方(韩方)进行验收,但没有制定后续管护制度,因后续管护不到位,成活率不理想。截至目前,根据国土二调、旗2018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结合历年卫星影像、现地林木郁闭度和第三方鉴定机构意见等情况,造林效果不明显,该地块为其他无立木林地和非林业用地。  2016年7月26日,达旗昭君镇柴登嘎查小召东社又与内蒙古万创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万创公司)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包集体土地30270亩,承包费9081000元,承包期50年,与中国国际青年交流中心承包的43655亩土地产生重叠,重叠面积17357亩。协议约定“实施生态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并开展旅游和房地产及工农业开发利用等经营活动。承包期内承包土地之上包括不限于林木、农作物以及其他农产品和加工产品等,均属承包方所有”。万创公司承包土地后未开展实际经营建设活动。  2020年12月30日,万创公司又将承包柴登嘎查小召东社30270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该公司名下实际控制的内蒙古北扬旅游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光伏+农林”项目生产经营。承包土地后该公司未开展实际经营建设活动。  2022年2月28日,共青团达拉特旗委员会接到群众举报,称“不明企业在中韩友谊林项目区内私自破坏林木”,团旗委第一时间实地核查,并由行政主管部门旗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进行实地调查,现场通过GPS对比坐标核实,该块土地在“国土三调”中地类性质大部分为沙地、小部分为灌木林地,在旗2018年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中为其他无立木林地和非林业用地,已明确告知当事人需停止破坏行为。  3月2日,旗公安局接到团旗委报警后深入实地调查,查明破坏行为当事人李某,系万创公司职工,受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指派,在内蒙古北扬旅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某)转包的万创公司承包土地上实施开垦行为。因该问题属于涉外敏感问题,达拉特旗委、政府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对该情况进行研究部署,责成公安、自然资源、林草等部门和属地镇政府进一步深入调查,依法依规处置。  3月8日,各相关部门再次对开垦施工时破坏土地进行复勘,并聘请第三方机构对开垦土地进行测绘、鉴定工作。4月9日,江西钧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显示,被开垦的土地面积为2767.5亩,其中,其他无立木林地1955.2亩,剩余812.3亩为非林业用地;经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数据,该地块为自然保留地,地类属性为未利用土地。  3月14日,旗公安局、林草局委托旗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对损毁的地表植被价值进行鉴定。因涉案地块地类鉴定尚未出具,鉴于开垦土地面积较大,经初算植被损毁价值,符合故意损毁财物立案标准,旗公安局于3月27日将该案立为刑事案件侦查,对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4月8日,旗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认定报告,植被(沙柳、杨树)损毁价值18.92万元。  2022年4月8日,接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第十四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转办函后,由包案领导带队第一时间赴现场开展调查,因举报案件与上述刑事案件为同一案件,决定将案件合并。经现场调查发现万创公司在其承包土地范围内又有新的开垦行为,具体面积、受损情况已委托第三方机构正在进行测绘、鉴定。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波已被采取进一步强制措施。基本属实  1.进一步加快案件侦办进度,严厉打击涉及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  2.对新发现的开垦行为,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测绘、鉴定。  3.公安、林草、苏木镇、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等部门将加强联合执法,加大监管和日常巡查力度,压实属地、行业领域监管责任,严防发生破坏生态环境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办结  旗纪委监委已同步介入调查,对存在监管不力、失职失责问题进行追责问责。

  ■下转第12版  ■上接第11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1D2NM202204070054  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政府不给村民办理林权证,举报人在3月26日来电反映过,但是公示结果为不属实。举报人表示达拉特旗政府没有和村民协商,给出的结果都不认可,和村民反映情况不相符。鄂尔多斯市其他污染  举报人反映的“3月26日来电反映”为转办我市第二批编号D2NM202203260039信访案件。4月9日,举报人向调查组新提供了其持有的1982年非制式但加盖村委会公章的《土地承包合同》(为手写合同)和1985年9月为其发放的《伊克昭盟林业土地使用证》《伊克昭盟林业两户证书》,举报人表示此前因担心证件丢失等原因,前期未向调查组提供上述合同、证书等资料。达拉特旗人民政府根据举报人新提供的资料以及2017年4月达成的调解协议,及时组织林草局、自然资源局、公安局、法院、检察院等部门进行了专题研究、会商研判,并经律师事务所进行合法性审查、出具了法律审查意见书。4月9日,昭君镇组织村民代表重新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并由旗人民法院进行了司法确认并出具司法确认裁定书,具备了为举报人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动产权证的条件。4月9日,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规定受理了举报人申请办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不动产权证首次登记,目前正在公示,15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将向举报人发证。属实  举报人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已办结  经旗纪委监委研究并报请市纪委监委同意,责成昭君镇党委政府、旗林业和草原局党组向旗委、旗政府作出书面检查;由旗纪委监委对昭君镇副镇长王东、旗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郭建忠约谈提醒。12D2NM202204070024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营宏有限公司泊江海煤矿将污水排放至遗鸥自然保护区内,严重破坏遗鸥保护区生态环境。鄂尔多斯市生态  举报人反映的“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营宏有限公司”实为“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泊江海子矿井及选煤厂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尔江海子镇,矿区面积59.6925平方公里,设计可开采储量2.62亿吨,矿井设计生产能力300万吨/年,并配套相同规模的选煤厂,服务年限62.5年。该项目于2010年开工建设,2016年建成投入使用。  1.关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营宏有限公司泊江海煤矿将污水排放至遗鸥自然保护区内”问题。该问题部分属实。  经调阅有关资料,一是按照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意见,对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进行修复。东胜区聘请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制了《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修复方案》,经组织专家审查后,于2017年6月16日取得《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修复方案的批复》(鄂府发〔2017〕88号)。其中,批准整改措施“引矿井水补水工程”,同意将银宏煤矿矿井水处理后引入保护区。二是2018年2月6日,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取得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泊江海子矿井及选煤厂工程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环审〔2018〕13号),其中明确:矿井水在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后,经配套建设的工业场地生态蓄水池和生态补水管道输送过109国道,排入海壕沟,作为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补水。三是2019年6月27日,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由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证》(取水<国黄>字〔2019〕第411087号),明确退水地点: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退水方式:间歇性排放;退水量:198万立方米/年(通过生态蓄水池和生态补水管道至海壕沟,作为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生态补水);退水水质要求:《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此外,煤矿产生的生活污水全部集中收集并处理后用于洗煤厂生产用水,不外排。  为加强对该煤矿排水监管工作,按照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有关要求,企业于2020年8月18日安装了矿井水出口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并完成了联网。经调取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出口水质在线监测数据,发现2021年6月1日至8月1日之间,先后有4次因矿井水处理设备故障等原因,导致出水水质出现超标情况(COD日均排放浓度超标1次、总磷排放浓度超标3次)。对此,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责令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分别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共计罚款40万元。另外,通过调取2021年1月至2022年2月各季度委托第三方出具水质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煤矿排放矿井水水质满足地表Ⅲ类标准限值要求。接到此次信访案件后,经调阅4月7日—9日该煤矿矿井水出口水质在线监测数据,结果显示全部达标。  2.关于“严重破坏遗鸥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该问题不属实。  近年来,鄂尔多斯市采取银宏煤矿生态补水等一系列措施,持续治理鄂尔多斯遗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湿地,目前湿地水域面积恢复并稳定维持在8平方公里以上。按照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检测任务要求,每月对泊江海子湿地水质监督性检测一次。2022年1月至3月水质监测情况均在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湿地周边植被覆盖度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持续好转,每年在此经停或繁衍的候鸟种类、数量均大幅增加,现有包括遗鸥在内的83种鸟类到这里栖息繁殖,总数超过了3万只。部分属实  1.责令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针对易出现的不达标指标项,进一步优化提升矿井水处理工艺,确保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排入遗鸥湿地保护区。

  2.责令该煤矿加强矿井水处理系统和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确保长期稳定运行,发现矿井水水质超出国家地表水Ⅲ类标准时,立即停止向遗鸥湿地保护区补水,待水质稳定达标后恢复补水。

  已办结无13X2NM202204070025  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乌梁素海八分场与乌梁素海一路之隔,近年来为了改善生态,乌梁素海大量补水,使水位升高,导致整个村落积水泥泞,部分居民院墙、房屋倒塌,垃圾、污水遍地。巴彦淖尔市土壤  乌梁素海八分场为乌梁素海实业公司下属场站,位于乌梁素海南端,乌梁素海退水闸东侧,与乌拉特前旗白彦花镇呼和牧业三队相邻,地处乌拉山北麓山前洪积扇末端,整个村落南高北低,东西约300米,南北约380米。该场在册登记住户119户265人,目前实际住户有19户33人。无耕地。

  1.关于“整个村落积水泥泞”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八分场东北角局部区域潮塌起水,受影响的房屋有31户(其中13户有人居住),并不是问题中反映的整个村落积水泥泞。经查阅相关资料和实地踏勘发现,八分场地处乌拉山北麓洪积扇,加之有两条汇入乌梁素海的山洪泄水沟流经,历史上每年春季,随着表层土壤解冻,由于侧渗水影响都会导致该区域潮塌起水。但到5月底6月初,冻土层融通,侧渗水垂直下降后就会自然控干。

  2.关于“部分居民院墙、房屋倒塌”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过去,八分场有房住户119户,目前大多外出打工或举家搬迁到其它地方居住。经过核实,实际倒塌住房1户,院墙倒塌住户14户,这些房屋和院墙,都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建设的土坯房,全部无人居住。目前倒塌的房屋和院墙最近距离乌梁素海约200米,高程比乌梁素海实际运行水位高约5.34米。倒塌的主要原因是年久失修和洪积扇侧渗水反潮影响。

  3.关于“垃圾、污水遍地”问题,经调查该问题部分属实。一是现场核查发现,由于管理不到位,八分场个别区域存在垃圾清理不及时的问题,一些长年无人居住的房屋院落周边存在垃圾随意丢弃的现象。二是八分场目前住户只有19户33人,没有规模养殖和其他排污企业。群众举报的污水问题,是八分场东北区域由于春季转暖土壤消融反潮,形成的地面侧渗积水。

  上述群众反映存在的问题与乌梁素海生态补水没有必然关系。一是乌梁素海生态补水没有抬高湖面水位。乌梁素海为可调节、可控制湖泊,多年来最大水位高程不超过1019.50米。从2018年开始,按照黄河水利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行动方案,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每年凌汛期向乌梁素海生态补水。补水采取边补边退的调度方式调节水量和水位。乌梁素海实际运行水位按1019.30米左右控制。2012年至2017年乌梁素海平均水位1019.17米。实施生态补水后,2018年至2021年乌梁素海平均水位1019.10米。二是乌梁素海不会使八分场形成地面积水和反潮。由于八分场地处乌拉山山洪泄水沟流经区域,2018年以前没有实施生态补水时每年都会出现地面返潮积水现象。八分场居住区地面高程北端(距乌梁素海约50米)最低处1021.24米,比乌梁素海实际运行水位高1.94米;南端(距乌梁素海约430米)最高处地面高程1026.95米,比乌梁素海实际运行水位高7.65米。4月12日,中心组织内蒙古水利设计院、市水利局水事中心、市水利设计院、市水科所、河灌中心的水利专家(全部具有正高级职称),通过现场踏勘、查阅该地区水文地质资料,对乌梁素海是否引起八分场地面反潮积水问题进行专题论证。通过认真分析:八分场土壤结构为沙壤土,山前侧渗水是造成该区域反潮积水的主要因素。乌梁素海湖水侧渗不会通过土壤毛管上升到地面形成积水和反潮。

  部分属实  1.针对“整个村落积水泥泞”、“污水遍地”问题,由于八分场部分区域侧渗积水问题多年存在,针对该问题,2021年,乌梁素海实业公司沿八分场东侧开挖了1500米的排水沟,有效缓解了侧渗积水的问题。同时,在2016年和2020年配合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开展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美丽乡村”建设,对八分场的人居环境进行集中整治,硬化水泥路4千米,铺设工字砖8000余平方米,基本满足了常住居民日常出行的需要。收到群众信访反映后,乌梁素海实业公司集中人力对已开挖的1500米排水沟进行全部整治和维护,同时打排水竖井3口,村落人居环境目前得到较大改善。

  2.针对“部分居民院墙、房屋倒塌”问题,对长期无人居住,已经严重破损、倒塌的房屋、院墙,与户主联系协商进行拆除。目前,已经全部拆除清理,共计拆除长年无人居住、破损严重的房屋1户、已经倒塌房屋1户、凉房3间、无人住户的院墙5户253米。

  3.针对“垃圾遍地”问题,近年来,按照《乌梁素海实业公司整体人居环境整治办法》要求,八分场聘用了专职保洁员,定期对分场辖区内的垃圾进行打扫和清运,为每户常住户配备了户用垃圾桶,分场内安放了8个移动式垃圾转运箱,可满足居民倾倒垃圾和垃圾清运需要。从4月8日开始,乌梁素海实业公司集中开展了分场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组织保洁人员,对八分场的垃圾进行捡拾、清扫、拉运,平整打扫长年无人居住院落,清理杂草5户1900平方米,平整公共空地并清除杂草7处10000平方米,人工清除杂草1000平方米。目前,通过集中整治,八分场人居环境已干净、整洁。

  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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