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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群众信访举报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第26批   2022年4月28日)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1D2NM202204190046  从2014年起,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马路壕村壕胜选矿厂逐渐侵占了集体林地、荒草地共1000多亩。干选过程中有粉尘污染,湿选过程中有污水直接排放。2022年,该厂又侵占了村内1000多亩草坡,由于当地村民一直阻止且最近有检查,该公司将破坏的草坡临时用土覆盖。包头市生态、大气、水、土壤  1.投诉人反映的“从2014年起,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马路壕村壕胜选矿厂逐渐侵占了集体林地、荒草地共1000多亩”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核查,投诉人反映的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马路壕村壕胜选矿厂实为包头市豪盛矿冶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位于固阳县金山镇马路壕村委石家渠村东。该厂总占地面积482.39亩,经与固阳县2004年区划界定结果结合2007年二类调查、2010年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数据比对,不占用林地;依据固阳县国土二调数据图核对,占用草地252.39亩(该厂2005年4月1日至2010年5月15日期间在建设干选、水选和尾矿库时未批先建破坏草地面积203.1亩,2021年新申报批准使用草地49.29亩)。固阳县林草局对该企业周边1平方公里范围进行调查,未发现其他破坏草原、林地行为,不存在逐渐侵占了集体林地、荒草地共1000多亩的问题。

  2.投诉人反映的“干选过程中有粉尘污染,湿选过程中有污水直接排放”的问题,属实。

  经核查,包头市豪盛矿冶有限责任公司选矿厂于2009年12月建成投产,项目环评及批复、竣工环保验收等手续齐全。2019年该选矿厂计划进行设备升级改造、尾矿库扩容、废石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改造,于2019年6月取得环评审批手续(固环审〔2019〕011号),2020年12月完成改造并开展了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目前该选矿厂主要生产设备有颚式破碎机2台、圆锥破碎机2台、振动筛3台、磁力滚筒4套、滚筛3台、高压辊磨1台、球磨机和磁选机各3台;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有布袋除尘器、干选精料堆场防风抑尘网、铁精粉库、全封闭水选车间;选矿项目配套的尾矿库采用干排处理。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干选有粉尘污染”问题。经查发现,在2022年3月21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的现场检查中,已发现该选矿厂干选过程存在无组织粉尘逸散现象,原料堆场、精料堆场、石子堆场部分未采取苫盖措施,存在扬尘污染。

  针对投诉人反映的“湿选过程有污水直接排放”问题。在2022年2月9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的现场检查中,已发现该选矿厂水选尾矿矿浆未排入环评指定的尾矿库内,部分尾矿矿浆排入选矿厂西侧沟谷并筑坝拦截,设有回水管道,废水澄清后回用。经询问,该厂因干排设备损坏并且冬季无法进行维修,于2021年12月4日开始将含泥矿浆排入选矿厂西侧沟谷内,共排放20余天,外排矿浆占地面积约30亩。

  2022年4月20日,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对该选矿厂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目前该选矿厂正在停业整改中,已将原料、精料、石子采取苫盖措施,同时增加厂区、道路、物料装卸洒水抑尘频次,全面抑制无组织粉尘逸散;厂区西侧沟谷内未发现新的外排尾矿矿浆行为。

  3.投诉人反映的“2022年,该厂又侵占了村内1000多亩草坡,由于当地村民一直阻止且最近有检查,该公司将破坏的草坡临时用土覆盖”的问题,部分属实。

  经对企业周边1平方公里进行调查,投诉人反映的2022年又侵占村内1000多亩草坡,实为豪盛选矿厂2021年已批准征占用草原地块(位于厂区西北角),实际面积49.29亩,近期因少数村民阻挠施工,目前已停工,并覆盖了表土,该厂不再使用该新增地块。同时,固阳县林草局技术人员实地勘测,未发现“新增地块”以外的违法占用林草地行为,不存在又侵占了村内1000多亩草坡的问题。

  基本属实  1.2021年3月,在调查核实自治区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行为专项整治下发草原问题图斑过程中发现,豪盛选矿厂在2005年4月1日至2010年5月15日期间在建设干选、水选和尾矿库时未批先建破坏草地面积203.1亩。经固阳县破坏草原林地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研判决定,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农牧业厅关于未履行审核审批征占用草原项目整改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33号)文件要求,“对未经草原部门审核也未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批的项目,发生在2012年11月22日之前的,处罚后办理审核审批手续”。为此,2021年6月,固阳县林草局对豪盛选矿厂占用草地进行了行政处罚,处罚面积203.1亩,处罚金额501453.9元,并责令企业对未批先建地块进行恢复或办理使用草原手续。截至目前,已全额缴纳罚款并支付马路壕村委草地补偿金,未批先建的203.1亩草原中130.64亩已取得征占用草原手续(内林草草监改许准〔2021〕228号),剩余72.46亩企业已编制植被恢复方案,并已完成土地整理,正在进行播种工作。

  2.针对该选矿厂干选过程存在无组织粉尘逸散现象,原料堆场、精料堆场、石子堆场部分未采取苫盖措施,存在扬尘污染问题,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于2022年3月21日对该企业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包环责改字 150222〔2022〕5047号),并处罚款6万元。目前该厂已加强生产环节管控,对喷淋系统、除尘器全面检修,同时增加厂区、道路、物料装卸洒水抑尘频次,全面抑制无组织粉尘逸散。

  3.针对该选矿厂尾矿矿浆外排违法行为,包头市生态环境局固阳县分局2022年2月9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包环责改字 150222〔2022〕5048号),并报请固阳县人民政府,经固阳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对该企业实施停业整改,要求该企业将外排尾矿砂清理排入环评指定尾矿库内;该选矿厂于2022年2月9日停止含泥矿浆外排行为。违法行为已按照法律法规立案查处,目前正在按程序办理,对该处积存的废水已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取样检测,预计2022年5月底前出具检测报告;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尾矿矿浆排放地开展环境现状调查及治理技术咨询,待确定方案后实施修复治理,修复治理方案预计2022年5月10日前编制完成。

  未办结无2D2NM202204190060  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霍尔奇镇霍尔奇村陈某,毁坏阿荣旗各村林草地挖采砂石料,具体位置有:1.在霍尔奇村村民李某某的几十亩林地内,盗取砂石料十多万立方。2.在于屯村李屯儿后山毁坏30亩林草地,盗取砂石料十多万立方。3.在于屯村于屯儿前山毁坏15亩林草地,盗取砂石料十多万立方。4.在西鸡村有3处取料点,破坏林地30亩,盗取砂石料十多万立方。5.在复兴镇天台岭有2处取料点,破坏林地20亩,盗取砂石料二十万立方。6.在复兴镇地房子村,破坏林地十多亩,盗取砂石料十多万立方。7.在音河乡音河村有2处取料点,破坏林地15亩,盗取砂石料三十万立方。呼伦贝尔市生态  (一)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二)信访问题处理情况:经查,陈某为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霍尔奇镇霍尔奇村人,系中化学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内蒙古区域负责人,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9日通过呼伦贝尔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中标实施阿荣旗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阿荣旗复兴镇、霍尔奇镇、向阳峪镇、得力其尔乡、新发乡、音河乡6个乡镇,项目实施面积25万亩,主要建设内容为治理回填侵蚀沟、修筑田间路、蓄水池,铺设农电、灌溉管线等。

  1.“在霍尔奇村村民李某某的几十亩林地内,盗取砂石料十多万立方”问题部分属实。经对霍尔奇镇霍尔奇村进行全面排查,发现霍尔奇村存在两处施工现场,分别位于新发屯东山头和新发屯屯西,均为历史遗留取料坑,为村民李某某承包。两处位置均属阿荣旗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蓄水池建设地点,现场正在按照项目设计进行平整降方施工。经实地测量并与2011年、2019年阿荣旗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2009-2018年阿荣旗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比对,新发屯东山头蓄水池建设地点面积为7920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2870平方米、非林地5050平方米;新发屯屯西蓄水池建设地点面积为3305.03平方米,地类为非林地。经走访问询周边村干部、村民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了解到,施工产生的未利用砂石料均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田间道路建设、侵蚀沟治理等工程,非盗采砂石料行为。经调阅林草征占用使用手续显示,无林草使用审批手续。

  2.“在于屯村李屯儿后山毁坏30亩林草地,盗取砂石料十多万立方”问题部分属实。经对霍尔奇镇于屯村李屯组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存在两处取料点,分别位于于屯村李屯组后山、李屯组红石场,均为历史遗留取料坑,存在新增开采迹象。经走访问询周边村干部、村民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了解到,阿荣旗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取料施工单位在以上两处取料点进行取料,用于侵蚀沟治理和修建田间道路。经实地测量并与2011年、2019年阿荣旗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2009-2018年阿荣旗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比对,于屯村李屯组后山新开采面积1006平方米,地类为非林地;李屯组红石场取料点新开采面积为2474平方米,地类为灌木林地。经调阅林草征占用使用手续显示,无林草使用审批手续。阿荣旗人民政府责成阿荣旗林草局对破坏林地问题依法依规查处。

  3.“在于屯村于屯儿前山毁坏15亩林草地,盗取砂石料十多万立方”问题部分属实。经对霍尔奇镇于屯村于屯组进行全面排查,发现一处取料点,位于于屯村于屯组白石场,为历史遗留取料坑,存在新增开采迹象。经走访问询周边村干部、村民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了解到,阿荣旗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取料施工单位在该取料点进行取料,用于侵蚀沟治理和修建田间道路。经实地测量及与2011年、2019年阿荣旗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2009-2018年阿荣旗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比对,于屯组白石场取料点新开采面积为1609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经调阅林草征占用使用手续显示,无林草使用审批手续。

  4.“在西鸡村有3处取料点,破坏林地30亩,盗取砂石料十多万立方”问题部分属实。现场测量矢量数据显示该问题与编号D2NM202204160057举报中“呼伦贝尔市阿荣旗陈某在各乡镇村破坏草地林地共计几百亩,地点分别是:霍尔奇镇的拉头点东山、兴隆水库东南山”为同一线索。

  部分属实  阿荣旗人民政府责成阿荣旗林草局对破坏林地问题依法进行查处。责成阿荣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非林地属性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依规查处。

  阿荣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于4月21日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对取料面积及数量进行进一步核实,依据测绘结果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阿荣旗林草局于2022年4月23日对破坏林地问题立案查处。

  未办结无

  ■下转第4版

  ■上接第3版

  序

  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

  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是否

  办结

  责任人

  被处理情况

  5.“在复兴镇天台岭有2处取料点,破坏林地20亩,盗取砂石料二十万立方”问题部分属实。经对复兴镇天台岭村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天台岭村存在两处取料点,分别位于天台岭村一组老村部房后和天台岭村三组屯西,均为历史遗留取料坑,存在新增开采迹象。经走访问询周边村干部、村民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了解到,阿荣旗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取料施工单位在以上两处取料点进行了取料,用于侵蚀沟治理和修建田间道路。经实地测量并与2011年、2019年阿荣旗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2009-2018年阿荣旗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比对,天台岭村一组老村部房后取料点新开采面积为2566平方米,地类为非林地;天台岭村三组屯西取料点新开采面积为2366.67平方米,地类为宜林地1382平方米,非林地984.67平方米。经调阅林草征占用使用手续显示,无林草使用审批手续。阿荣旗人民政府责成阿荣旗林草局对破坏林地问题依法依规查处。阿荣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于4月21日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对取料面积及数量进行进一步核实,依据测绘结果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6.“在复兴镇地房子村,破坏林地十多亩,盗取砂石料十多万立方”问题部分属实。经对复兴镇地房子村进行全面排查,发现地房子村共和组北侧存在一处施工现场(蓄水池),正在按照项目设计进行平整降方施工。经实地测量并与2011年、2019年阿荣旗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2009-2018年阿荣旗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比对,现场面积为22400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1236平方米,非林地21164平方米。经走访问询周边村干部、村民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了解到,施工产生的未利用砂石料均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田间道路、侵蚀沟治理等工程,非盗采砂石料行为。经调阅林草征占用使用手续显示,无林草使用审批手续。阿荣旗人民政府责成阿荣旗林草局对破坏林地问题依法依规查处。阿荣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于4月21日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对取料面积及数量进行进一步核实,依据测绘结果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地房子村共和组后山取料点核查现场部分位置存在新增开采迹象。经走访问询周边村干部、村民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了解到,阿荣旗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取料施工单位在此处取料点进行了取料,用于侵蚀沟治理和修建田间道路。经实地测量并与2011年、2019年阿荣旗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2009-2018年阿荣旗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比对,该取料点新开采面积为1380平方米,地类为非林地。经调阅林草征占用使用手续显示,无林草使用审批手续。阿荣旗自然资源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已于4月21日聘请第三方测绘公司对取料面积及数量进行进一步核实,依据测绘结果对破坏非林地取料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7.“在音河乡音河村有2处取料点,破坏林地15亩,盗取砂石料三十万立方”问题部分属实。经查,发现音河村存在一处取料点,位于音河乡音河村六组东山,为历史遗留取料坑,未发现信访人所反映的第二处取料点。该位置属阿荣旗2021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蓄水池建设地点,现场正在按照项目设计进行平整降方施工。经实地测量并与2011年、2019年阿荣旗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数据库、2009-2018年阿荣旗土地利用现状图数据库比对,现场面积为13920平方米,地类为非林地。经走访问询周边村干部、村民及施工单位负责人了解到,施工产生的未利用砂石料均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田间道路、侵蚀沟治理等工程,非盗采砂石料行为。经调阅林草征占用使用手续显示,无林草使用审批手续。阿荣旗人民政府责成阿荣旗林草局对破坏林地问题依法依规查处。

  3X2NM202204190015  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林草局下属林场,破坏生态现象严重。林场内开荒种地达几百亩,养殖上万头牲畜,导致草原、河水变黑。林场内人工林被破坏几万亩,天然林被破坏很多。呼伦贝尔市生态  (一)经查,投诉人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二)信访问题处理情况。

  1.“呼伦贝尔市阿荣旗林草局下属林场,破坏生态现象严重。林场内开荒种地达几百亩”问题部分属实。阿荣旗林草局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通过对阿荣旗各地方林场所辖区域进行实地排查和调取阿荣旗2021年破坏草原林地违规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档案时发现,在处置专项行动整治期间阿荣旗公安局依法查处了一起得力其尔林场辖区内的毁林开垦案件。经核实,阿荣旗公安局已于2021年10月27日对该案件现场违法地块进行测量,初步核实涉及破坏天然林地块11处,总面积339.92亩,并于2022年1月28日进行了立案查处。针对该案件的相关违法事项,阿荣旗林草局聘请了内蒙古大兴安岭林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所对案发地进行司法鉴定。目前,因关键证人孙某和徐某分别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和吉林省白山市居住,受疫情影响,无法对关键证人进行取证,待当事人现场指认后,出具相关鉴定报告,开展下一步工作。其他林场范围内未发现毁林情况。

  2.“养殖上万头牲畜,导致草原、河水变黑”问题部分属实。经查,2022年以前,阿荣旗国有林场范围内存在个体养殖户332户、规模型养殖企业1家(北京洛娃集团三号店牧场),合计畜禽约49719头只。所涉个体养殖户、企业均与林业局、林场签订了招商引资协议发展畜牧业。阿荣旗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巩固生态保护成果,加强林草资源监督管理,确保林草资源安全,于2021年10月责成阿荣旗林草局在全旗范围内对个体养殖户进行了封山禁牧政策宣传解读,并于2022年初,清退北京洛娃集团三号店牧场奶牛167头,拆除个体养殖户临时养殖棚舍15处。阿荣旗制定了《阿荣旗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林区和自然保护地封山禁牧工作的通告》,待阿荣旗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对332户个体养殖户按照《通告》要求进行整治。同时,按照《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开展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呼政办发〔2016〕11号)中关于“国有林区(林场)要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禁止外来牲畜进入国有林区(林场)。对历史形成已经存在的牧业点,进行认真清理,从现在开始各牧业点牲畜只出不进,严格控制养畜规模,制定退牧计划,逐步从林区退出”和《关于上报打击毁林毁草专项行动整改实施方案的通知》(呼专林发〔2017〕1号)中关于“对于旗市区政府招商引资引入的养殖企业,限期整改,禁止散养,鼓励舍饲养殖。对于国营农牧场职工和当地农牧民养殖户,限期实施舍饲养殖”的要求,划定禁养区,现有个体养殖户实行舍饲圈养。针对北京洛娃集团三号店牧场在经营活动中长期将牲畜粪便及废渣堆放至场区周边的问题(共4处),要求企业将牲畜粪便堆积发酵无害化后回田利用,废渣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2022年4月15日,内蒙古图博勒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局已聘请专业检测机构对相关区域的水质、土壤质量进行检测,待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后,开展下一步工作。此外,自3月15日防火期开始之日起,阿荣旗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实行防火戒严的通告》,已全面禁止牲畜进入禁牧区。

  3.“林场内人工林被破坏几万亩,天然林被破坏很多”问题部分属实。经核查,未在国有林场区域内发现被大肆破坏的人工林及天然林地。经调取2017年以来森林公安案件卷宗,发现存在12起擅自盗砍天然林树木的行政案件(盗砍材积量合计为4.4687m3、处罚12543元、处理12人),均已依法依规处罚完毕,收缴罚款,并已全部恢复森林植被。经实地核查,未发现“林场内人工林被破坏几万亩、天然林被破坏很多”的问题。

  部分属实  一是认真开展排查,依法打击处理。对林区范围内的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开展排查核实工作,对发现的破坏森林资源问题绝不姑息,一查到底。

  二是加强森林资源监管,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进一步强化林场、管护站责任,以林长制为抓手,加大巡护巡查力度,杜绝森林资源违法案件的发生。

  未办结无4X2NM202204190052  赤峰市林西县下场乡哈玛吐村镍多金属矿勘探权,无采矿证和安全许可证非法采矿,毁坏林地,留下巨大黑色矿坑,破坏生态环境做出。赤峰市生态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属实。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地块位于林西县新城子镇哈玛吐村小杏树洼,现场有采矿遗留的采坑1个。经实地勘测并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林权数据比对,该采坑总面积13.21亩,其中林地12.36亩,天然牧草地0.85亩。经与矿业权管理信息比对,该采坑位于“内蒙古林西县哈玛吐镍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范围内,探矿权人为林西县金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卢某某,该探矿权首次设立时间为2007年9月16日,探矿权面积7.27平方公里,有效期至2020年9月1日。2020年7月28日,该公司向赤峰市自然资源局提交了探矿权延续申请,因该探矿权内存在以采代探行为,赤峰市自然资源局未向该公司核发探矿证。  2018年6月,林西县自然资源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林西县金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内蒙古林西县哈玛吐镍多金属矿勘探探矿权范围内有一处采坑,在多次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联系无果的情况下,2018年6月19日,对卢某某的儿子卢某进行了询问。经查,该公司在没有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7年12月、2018年4月进行了两次开采,属于无证开采行为。林西县自然资源局于询问当日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由卢某某的儿子卢某代收),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但在2016年至2019年期间,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某某因其他事项被判入狱服刑,不能配合查清违法事实,林西县自然资源局未能立案。对此,林西县自然资源局持续对该探矿区域进行巡查监管,之后未发现新的开采行为。2019年4月,卢某某服刑期满后,林西县自然资源局联系卢某某,要求其接受调查,因卢某某患有糖尿病、高血压、脑梗、冠心病,服刑期间也曾多次保外就医,现长期住院治疗,也未能对其进行询问。  2021年4月,林西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非法开采破坏情况进行调查评估。2022年3月,该机构出具了《内蒙古自治区林西县新城子镇下场村小杏树洼蛇纹岩矿非法采掘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的调查报告》,报告显示,该公司开采矿种为蛇纹岩矿,开采量约3.71万立方米。2021年5月7日,卢某某到林西县自然资源局接受调查,经询问,该公司无证开采的违法事实清楚。2021年5月10日,林西县自然资源局对林西县金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无证开采、破坏林草地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  2022年4月14日,林西县自然资源局委托林西县价格认证中心协助认证采出矿产品价值,目前尚未出具认证结论。待价格认证结论出具后,林西县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公安局、乡镇综合执法局将按照职责依据破坏价值对金久矿业的非法采矿以及破坏林地12.36亩、天然牧草地0.85亩的行为依法处置。  2022年4月22日,林西县自然资源局对林西县金久矿业下达了《限期恢复地质环境通知书》,责令其在10日内恢复因违法开采造成的地质环境,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将由林西县政府代为履行,所产生的费用由该公司承担,预计5月底前完成植被恢复。属实  上述问题于4月25日阶段性办结。针对林西县金久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破坏地质环境问题,4月22日,林西县自然资源局对其下达了《限期恢复地质环境通知书》,责令恢复被破坏的地质环境。  林西县委政府将责成司法机关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并督促金久矿业尽快完成被破坏的13.21亩林草地植被恢复。同时,责成自然资源局、林草局和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和属地责任,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行为。阶段性办结无5X2NM202204190046  1.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明兴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吨淀粉项目,在乌兰察布市尚未实施肥水还田技术的情况下,也未达到《马铃薯淀粉加工有机肥水还田技术指南》中“拥有自己土地”、“配套喷灌系统”以及“建造集水沉淀池和田间农田分水池”均匀喷洒并作为基肥使用等关键性条件,违规取得环评。此外,该项目承包土地仅400亩,达不到环评要求的2100亩消纳土地面积,虚构消纳肥水土地面积骗取环评。

  2.该厂将污水排放到土地,造成土地无法耕种。该厂将淀粉生产过程中的废薯渣、烂马铃薯、马铃薯清洗过程产生的泥沙直接倾倒,污染土地,臭味扰民。且排污许可证已过期,一直违法排污。

  3.该厂违规打井,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

  4.该厂日夜生产时,噪音扰民严重。

  乌兰察布市水、噪音、其他污染、大气、土壤  经查,投诉人所反映的内容部分属实。

  1.关于投诉反映的“乌兰察布市兴和县明兴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淀粉项目,在乌兰察布市尚未实施肥水还田技术的情况下,也未达到《马铃薯淀粉加工有机肥水还田技术指南》中‘拥有自己土地’、‘配套喷灌系统’以及‘建造集水沉淀池和田间农田分水池’均匀喷洒并作为基肥使用等关键性条件,违规取得环评”问题。

  经查,投诉人反映兴和县明兴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淀粉项目位于兴和县大库联乡幸福村委会万昌元村。该项目于2018年6月取得环评批复(兴环表〔2018〕5号),2018年7月开工建设,2019年10月建成试生产,设马铃薯加工生产线1条,主要产品为马铃薯淀粉,设计加工能力10万吨/年(实际产能约2.8万吨/年),目前处于季节性停产状态(2021年10月至今)。

  经核实,目前国家和自治区层面未要求地市级必须出台实施肥水还田技术的相关法律、政策和文件,也不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经进一步核查,该公司于2018年4月先后在大库联乡万昌元村、康卜诺村、黑沟沿村三地租赁土地2022.43亩(万昌元村372.43亩、康卜诺村1230亩、黑沟沿村420亩),喷灌采用绞盘式喷灌机,建设了1座集水沉淀池和5座田间农田分水池。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报告、《技术规范》中列出的“承包土地、喷灌、沉淀池、分水池”等要求相符。投诉人反映的《马铃薯淀粉加工有机肥水还田技术指南》中“拥有自己土地”、“配套喷灌系统”以及“建造集水沉淀池和田间农田分水池”等关键性条件均具备。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属于二、农副食品加工8.淀粉(不含发酵工艺),环评类别为报告表。按照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非辐射类)分级审批及验收意见》的通知(乌政办字〔2015〕87号),报告表分级审批权限为旗县市区环保局。该项目于2018年5月3日在兴和县人民政府网址受理公示,2018年5月16日原兴和县环保局局务会同意项目审批,2018年6月4日作出审批决定,核查过程中未发现违规审批问题。

  2.关于投诉反映的“该项目承包土地仅400亩,达不到环评要求的2100亩消纳土地面积,虚构消纳肥水土地面积骗取环评”问题。

  根据《兴和县明兴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马铃薯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项目还田水量约为492m3/d,结合年运行约80天的实际情况,年还田汁水量约为39360 m3/a,按照《马铃薯淀粉加工有机肥水还田技术指南》还田限量要求“项目所在地以种植玉米、马铃薯为主,根据规范取最大汁水用量(20m3/亩)确定企业最大还田面积”核算,该项目需1968亩土地用于消纳肥水。经查阅历年土地租赁合同,兴和县明兴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共租赁土地2022.43亩,满足土地消纳要求。

  3.关于投诉反映的“该厂将污水排放到土地,造成土地无法耕种”问题。

  经现场核查,该企业马铃薯清洗废水通过循环水池沉淀处理后循环利用,淀粉工艺产生的有机肥水经蛋白车间汁水池中转,并通过热提装置提取蛋白后,临时储存在汁水暂存池内,然后按技术规范要求采用喷灌方式进入流转自种土地进行还田利用,还田利用方式与环评及批复(兴环表〔2018〕5号)内容一致,符合《淀粉行业有机肥水还田利用技术规范》相关要求。举报反映的“污水排放”问题实属有机肥水还田利用。经大库联乡幸福村委会及村“两委”班子证实,没有发现兴和县明兴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在生产淀粉期间将产生的汁水外排到周边河道、沟洼或其它地方的现象。

  经现场核实,明兴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承包土地未出现板结现象,种植的玉米、大豆、莜麦、马铃薯等农作物长势良好。历年种植产量方面,以草玉米为例,2019年种植的草玉米亩产2.4吨;2020年种植的草玉米亩产2.5吨;2021年种植的草玉米亩产2.55吨。结合该公司2019年和2021年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土壤检测结果显示,砷、镉、铬、铜、铅、汞、镍、锌等8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必测项目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15618-2018)表1标准要求,未发生土地无法耕种现象。

  4.关于投诉反映的“该厂将淀粉生产过程中的废薯渣、烂马铃薯、马铃薯清洗过程产生的泥沙直接倾倒,污染土地,臭味扰民”问题。

  经查,2020年10月9日兴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兴和县明兴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淀粉厂在万昌元村承包土地中堆存薯渣(约2000方)。针对该企业随意堆存薯渣的违法行为,兴和县生态环境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款规定,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该企业10万元的罚款,并责令该企业按环评要求对临时储存薯渣进行处置。2020年10月15日,薯渣按要求全部清理完毕。之后对该企业日常检查巡查中,未再次发现薯渣、烂马铃薯直接倾倒的现象。现场核查时,未发现薯渣堆存。

  经查阅《马铃薯淀粉加工有机肥水还田技术指南》,马铃薯清洗过程产生的泥沙还田符合技术要求,结合上述该公司的历年租赁土地种植产量和2019年和2021年三方土壤检测结果,未发现土地污染现象。

  经实地核查,该企业处于季节性停产状态,厂界无异味,生产期间产生的薯渣已在生产期清运,并作为饲料综合利用。2019年、2021年,企业自行监测报告显示,厂界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限值要求。进一步排查发现,在收集沉淀池周边和承包土地能够闻到轻微恶臭异味, 2022年4月19日,兴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对上述位置进行了恶臭气体监测,结果显示沉淀池卫生防护距离(100米)范围和承包的耕地恶臭浓度均能够达标。

  5.关于投诉反映的“排污许可证已过期,一直违法排污”问题。

  经核查,该企业于2018年12月29日取得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2021年12月28日许可证到期),该企业在排污许可证到期前已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重新填报,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因该企业为季节性生产(每年生产期约80天),2021年10月底停工后至今未生产,投诉反映的“一直违法排污”问题与实际生产情况存在出入。

  6.关于投诉反映的“该厂违规打井,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问题。

  经查,2019年11月19日,水利部门向该企业发放了取水许可证,批复年取水量为3.55万立方米(有效期限为2019年11月19日至2024年11月18日)。《兴和县明兴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年加工10万吨马铃薯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结论显示,企业取水“占兴和县区域地下水资源量的0.05%,占可开采量的0.10%,占项目论证区内地下水资源量的10.41%,占可采量的16.09%,总取水所占比例较小,取水不会对水源地地下水资源量产生较大影响,取水不会形成地下水超采区”;“该企业每天生产污水产生量为522.44立方米,沉淀池损耗26.12立方米,剩余496.32立方米,生产污水年退水量为5.96万立方米,项目退水不会对水功能区、水生态环境、第三者产生影响”。

  经实地核查,附近村庄2019年已实施安全饮水工程,村民饮用自来水,水源距明兴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场区的两眼自备井直线距离分别为842米和448米。经走访大库联乡幸福村委会及万昌元村民(常住户29户,走访23户,走访率79%)证实,饮水水量充足,水井未干涸。因该村无水位监测井,水位与水量无直观数据,通过比对自治区水文局与项目地距离较近的大库联乡哈少营村委会东马家村、团结乡台基庙村委会特拉忽洞村两个水位监测点两年监测数据(距与万昌元村14.4公里处的大库联乡哈少营村委会东马家村监测井数据为:2020年1月1353.32米、2021年1月1357.20米、2021年12月1359.64米;距与万昌元村18.2公里处的团结乡台基庙村委会特拉忽洞村监测井数据为:2020年1月1294.12米、2021年1月1294.58米、2021年12月1294.52米),反映该区域水位总体未下降,略有上升。实地核查时,未发现企业违规打井行为。

  7.关于投诉反映的“该厂日夜生产时,噪音扰民严重”问题。

  经查阅2019年、2021年兴和县明兴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聘请第三方检测公司对该公司淀粉厂进行的厂界噪声检测报告,显示厂界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2类)要求。

  部分属实  责成企业在今后的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马铃薯淀粉工业有机肥水农田利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马铃薯淀粉加工产生的“有机肥水”还田利用工作,产生的薯渣及时进行清运,做到日产日清,产生恶臭部位采取添加除臭剂等措施,进一步降低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确保不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同时,督导企业于5月10日前取得排污许可证,督促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操作各类机械设备,采取有效的降噪措施,进一步降低噪声影响。已办结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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