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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有章可循啦!

  本报7月6日讯  (记者  刘志贤)日前,自治区教育厅制定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鼓励教育工作者积极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提高教书育人本领。

  教学成果是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为扩大高校教师参与范围,持续激励高校教师从事教育教学改革与实践研究,实施办法明确将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周期由过去的每4年评审一次调整为每2年评审一次。实施办法还明确,自治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为自治区级奖励,个人获得自治区级教学成果奖的,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任、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同时,自治区将建立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滚动预选培育机制,每两年遴选一批前期基础好、实践效果好、应用推广强的教学改革项目重点培育。实施办法还强调,教育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质量第一,并坚持向教学一线倾斜,现任学校领导主持申报的教学成果推荐数量要严格控制在本校推荐限额的25%以内。

  据了解,实施办法共21条,明确了奖励依据、奖励范围、评审周期、奖励等级和奖励额度、成果申报、成果评审、授奖单位、成果培育机制和应用推广、结果公示、监督检查等内容,规范了我区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工作,建立了长效工作机制,使评审奖励有章可循。实施办法试行两年,试行期结束后,将根据工作实际进行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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