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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为165万困难群众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

  本报7月23日讯  (记者  赵曦)为扎实稳住经济、做好民生兜底保障,近日,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在提高救助保障标准的基础上,为全区165万余名困难群众按照每人100元标准增发一次性生活补贴。自治区本级财政拿出1.7亿元对所需资金给予全额补助。

  这165万余名困难群众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及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通知》要求,全区各地要在7月底前,把一次性生活补贴全部发放到人。同时,加大对临时遇困群众的救助力度,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组织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条件的未参保失业人员、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及时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部署,今年我区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2022年全区城市低保平均标准达到813元/月,较2021年增长5.3%;农村牧区低保平均标准达到7320元/年,较2021年增长8.8%。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平均标准达到1358元/月,较2021年增长3.8%;农村牧区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平均标准达到11259元/年,较2021年增长6.9%。

  截至6月底,我区按照新的救助标准将提标资金进行了补发,累计支出资金2.6亿元,惠及城乡困难群众165万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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