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我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顶格(按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依次扣减其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二是我区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以及招用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在3年内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顶格(分别以每人每年9000元、7800元标准)依次扣减有关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坚定不移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内蒙古时的重要指示重要讲话精神,持续为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提供保障,助力补齐民生短板,增进民生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