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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

校外培训机构“十不准”

  新报讯(草原全媒·北方新报首席记者  王树天)  6月5日,内蒙古自治区“双减”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办公室发布《致全区涉考校外培训机构的告知书》,告知高考期间校外培训机构“十不准”。《告知书》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十不准”包括:不得到学校开展涉高考培训、咨询活动,不得在高考考点、学校等周边组织考试招生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不得对涉及学生考试的相关培训进行虚假宣传,夸大培训效果,引诱误导学生及家长。不得以任何形式协助、参与、组织考试舞弊。不得编造或传播涉高考的押题、原题、重题、错题等各类虚假信息,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或夸大的涉考涉招敏感信息和话题,制造教育焦虑,破坏考试招生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宣传炒作“高考状元”“高考喜报”“高考升学率”“一本上线率”“本科上线率”“高分考生”,本机构“上榜率”“录取率”等。不得超经营范围或违反规范要求,违规开展高考志愿填报等咨询服务或违规使用非官方填报志愿程序并违规收费。不得以“命题(试卷)老师授课”及其他噱头进行虚假宣传,引诱误导学生及家长参加校外培训。不得组织或参与进入考点收集试题,不得违规发布、传播高考真题原卷;不得以文字、音频、视频直播等任何方式公布或评价试卷。不得通过买卖所谓的“试题”“答案”“内部招生指标”等欺骗性行为,实施涉考涉招诈骗。不得煽动、组织考生和家长对有关考试招生工作进行串联、闹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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