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共收到经营者、消费者和美团等第三方网络平台提出的意见建议近700条,要求食品小作坊等可以从事网络经营。按照“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的原则,《条例》增加了网络食品经营条款,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可以从事网络食品经营,食品摊贩可以网络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满足了网络销售与购买的客观需要,让该群体从事网络经营有法可依。
本次修订将小餐饮店、小食杂店纳入监管范围,并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同时规定,政府部门实施登记备案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监督抽样检验应当支付样品费、不得收取检验费用和其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