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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拟不再需要户口簿

  《北京晚报》消息  近日,民政部公布《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对比现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取消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需要出具本人户口簿的规定,并结合《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冷静期”及撤回离婚申请的内容。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沿用20多年。根据本次征求意见稿,办理婚姻登记所需要的证件材料大为简化。办理结婚登记,只需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离婚登记需要的证件,则只包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本人的结婚证两项。

  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还取消了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的相关表述。

  据了解,自2021年以来,我国开始试点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已逐步对婚姻登记的地域管辖限制进行了修正。截至目前,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区市均已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

  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对比现行条例,事实上取消了婚姻登记地域管辖的规定。

  此次《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对“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征求意见稿提出,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如男女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王琪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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