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伊金霍洛旗交管大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有人疑似酒后驾车。接到指令后,执勤交警迅速赶到现场,原来刘某应好友尚某之约饮酒小聚,酒足饭饱后,烧烤店老板驾驶尚某的车欲将刘某和尚某送回家中,途中两人提出要去商店买烟,烧烤店老板便将车停靠在路边后离去。
买烟回来,刘某因担心好友醉酒不能驾车,主动要求驾驶机动车,途中与其他车辆会车时,尚某“路怒症”发作,与对方车辆驾驶员发生争吵,并与对方驾驶员发生肢体冲突,双方大打出手。驾驶员刘某见势不妙将车停入停车位后返回,却发现尚某与对方当事人因冲突已报警处理。随后,刘某、尚某均被派出所民警移交交管大队处理。
面对交警询问,刘某拒不承认酒驾,交警当即对其进行抽血检测。经检测,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47.9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拟对犯罪嫌疑人刘某进行移送审查起诉。而尚某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款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