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2024060 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俊生煤场 (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09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 23.9295 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强 电话:13384875877 地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2024061 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贺达煤场(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10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 51.999 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强 电话:13384875877 地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2024062 内蒙古鑫龙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09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 506.781 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强 电话:13384875877 地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2024063 王永成(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10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 81.207 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强 电话: 13384875877 地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2024064 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金沙煤场(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10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 10.176 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 李强 电话: 13384875877 地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
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2024066 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嘉亿煤场(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10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 47.814 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 李强 电话: 13384875877 地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2024067 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郁夏苑煤场 (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10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 49.8885 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强 电话: 13384875877 地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2024068 任表青(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09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 60 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 李强 电话: 13384875877 地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2024071 北京科中环科贸中心(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10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49.203 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强 电话: 13384875877 地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2024072 高吉军(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09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 9.102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强 电话: 13384875877 地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2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编号:2024075 王博驰(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09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 170.7825 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强 电话: 13384875877 地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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