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5日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5029号
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嘉亿煤场(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10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47.814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 强 电 话:13384875877 地 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5030号
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奥能煤场(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10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12.4275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 强 电 话:13384875877 地 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5031号
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科中环煤场(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10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6.15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 强 电 话:13384875877 地 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2025年3月5日
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5032号
高吉军(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09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9.102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 强 电 话:13384875877 地 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5033号
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贺三俊煤场(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09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4.527 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 强 电 话:13384875877 地 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5034号
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陈恒毅煤场(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10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5.8635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 强 电 话:13384875877 地 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5035号
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安能煤场(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10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79.7265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 强 电 话:13384875877 地 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5036号
土默特左旗广鑫煤炭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09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17.0655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 强 电 话:13384875877 地 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5037号
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友汇煤场(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10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19.8345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 强 电 话:13384875877 地 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5038号
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金沙煤场(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10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10.176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 强 电 话:13384875877 地 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责令整改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2025039号
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远鑫煤场(单位/个人): 你(单位)从 2009年开始,未经任何机关合法批准,非法占用位于沙尔营煤炭物流园区内的土地2.55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内进行工业建设,且在占用的耕地中建房并持续占地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现对你(单位)通知如下: 1、现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 2、对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上修建的房屋以及土地硬化部分限期改正,在收到本通知书后7日内恢复土地原状。 联系人:李 强 电 话:13384875877 地 址: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政府办公楼 土默特左旗白庙子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