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意见提出,全面推行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对养老护理员等设有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服务技能类职业(工种),可在高级技师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此次调整后,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分别为: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
实施意见明确,到“十五五”末,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护理员占比达到80%以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其他养老服务技能人才数量显著提升。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副司长李永新介绍,这是我国首个关于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专项政策文件,有助于进一步增强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评价规范性和公信力,推动评价结果与岗位使用、工资待遇紧密结合,对提升养老服务行业吸引力、稳岗助企具有重要意义。(朱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