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森,身份证号:15010219881130011X。该员工于2022年6月在没有依规履行机关请假手续的情况下离岗,其后一直未返岗工作,经多次联系未果。其行为已严重违反《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考勤管理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机关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规定》,达到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条件。 请纳森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30日内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务服务保障中心办理离职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益,我单位将依法与纳森解除聘用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务服务保障中心
2025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