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上述车库被不明人员占用,现我中心公告如下:
一、公告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我中心要求战备路13号交通厅小区院内东北角1至13号车库占用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自行腾退车库并将车库钥匙交还我中心。如对腾退事宜有异议,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联系我中心,并提供相关佐证依据。
如逾期未腾退亦未提出异议,我中心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公告期限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有效。
三、联系方式
联系人:武艳清
联系电话:0471-6965189
特此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2025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