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条例》,内蒙古将对电动自行车全面实施登记管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正式号牌;对《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发放过渡期通行号牌,并实施5年的过渡期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采取增设服务点、推行“带牌销售”和网上办理等多种便民措施,为公众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查询等提供便利,办理登记和取得号牌不收取费用。
《条例》明确,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相关通行规定,禁止醉酒驾驶、逆向行驶、牵引攀扶、手中持物或双手离把、驶入禁行区域及驾驶改装、拼装、加装电动自行车等行为,鼓励驾驶人和搭载人规范佩戴安全头盔,明确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应当采取使用安全座椅等保护措施。
另外,《条例》明确禁止在建筑物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以及电池进入电梯轿厢。规定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企业必须随车配备安全头盔并定期进行清洁、消毒,要求企业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加强日常调度,平衡区域供给,及时清理挤占盲道、人行道、车行道、绿化带的电动自行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