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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验收新规出台

  本报6月28日讯  (记者  白莲)记者从自治区科技厅获悉,自治区科技厅日前出台《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工作规程(试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强化基础研究科研成果管理,提升项目执行质量和科研诚信水平。

  此次改革亮点突出,一方面下放结题验收权限,面上项目、一般联合基金项目及分析测试项目的验收权下放至盟市科技局、部分直属高校院所及国家驻区科研单位等归口管理单位,强化主体责任,推动科研诚信建设,提高管理效能;另一方面,建立多元化评价体系,根据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类型、研究目标制定差异化评价标准,避免“一刀切”。同时,完善成果登记和报送机制,全面评估科研成果的科学性、创新性与实用性,助力成果应用。

  在组织实施环节,规程提出,30万元以下项目采用集中评审,根据学科进行分组,专家组通过信息系统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形成结题验收意见。30万元(含)以上项目采用会议验收,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项目组汇报、质询等基础上,形成结题验收意见。

  此外,规程明确,结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在杰出青年基金项目中择优遴选一定比例的优秀项目,结题验收“通过”的,项目结余经费按有关规定由项目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结题验收“不通过”的,给予不超过一年的整改期限再次结题验收,仍不合格的进行项目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因主观原因致使不通过的,纳入科研诚信失信行为记录进行惩戒。终止项目相关经费按规定程序交回自治区财政厅,重点联合基金项目相关经费按出资比例交回联合资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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