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7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政策问答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管理部门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应用
  一、根据《办法》规定,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中涉及哪些行政部门,这些行政部门应当履行哪些管理职责?

  《办法》对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中自治区相关行政部门工作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实现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主体标识的公共信用信息关联互通,推动组织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第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工作,制定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传输、共享等标准,完善、运行和维护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数据系统,校核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对赋码和回传信息进行监测评估,为政府及其部门、企业等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机构编制、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司法行政、农牧、政务服务、宗教事务、工会等有组织机构赋码权或者负责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归集的部门是登记管理部门,这些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采集、归集、实时赋码、信息回传,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数据库。

  二、在《办法》实施后,全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主要任务和内容是什么?

  按照《办法》第五条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挂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牌子)为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是全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工作的承担单位,主要职能是承担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应用及管理,组织机构数字证书的发放和应用,对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信息进行宏观经济分析。研制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传输、共享等标准,完善、运行和维护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数据系统,校核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对赋码和回传信息进行监测评估,为政府及其部门、企业等主体提供信息服务。

  三、根据《办法》的规定,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如何实现?

  首先,由登记管理部门赋予提出设立申请的组织机构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上传至相应的自治区登记管理部门;自治区登记管理部门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在二个工作日内传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其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码、错码校核、信息归集等相关工作,发现存在重码、错码等情形,应当通知自治区登记管理部门,自治区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传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再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码、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最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制度,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政府及其部门实时共享信息、协同监管,实现业务联动。

  四、《办法》的出台对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有哪些积极作用和影响?

  一是解决了信息孤岛现象。《办法》的出台提升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库质量,保证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唯一性、兼容性、稳定性和全覆盖性。明确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的职权职责,确保信息及时回传,加强了信息共享共用,打破信息孤岛。

  二是推动了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确立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与应用的唯一性原则,明确规定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政府及其部门在业务服务和管理系统应用中的主体标识地位,要求登记管理部门推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信用体系建设中应用的工作职责,等等。《办法》完善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推进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创造了条件。

  三是提升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的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为基础,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利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基础信息,推动各地区、各部门信息资源共享,并与社会和市场各方面信息交换整合,形成可供利用的大数据资源,推广深层次应用,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建设提供决策依据,为自治区各项事业发展保驾护航。

  四是回应了自治区对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组织机构身份识别码的社会现实需求。在自治区开展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中,暴露出因缺少识别组织机构身份的统一标准、组织机构在行政机关的登记事项不齐全、生产经营信息不完整导致的税收、股权转让等方面的监管漏洞现象,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通过立法明确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的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完善监管措施、堵塞制度漏洞,对推动自治区有序开发利用煤炭资源、做强做大煤炭等资源产业是有现实意义的。

  五是通过明确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法律制度弥补现行立法的空白。自治区原调整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是规范组织机构代码工作的一部重要政府规章,该办法于2018年被废止。因此,《办法》的相关规定是对自治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制度的实践经验的总结,并通过前瞻性法律制度设计引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规范化、法治化。

  (本版文图均由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
~~~《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国内新闻
   第03版:要闻·广告
   第04版:主题宣传
   第05版:特别报道
   第06版:特刊
   第07版:市场监管
   第08版:要闻
   第09版:科技
   第10版:先锋
   第11版:出彩
   第12版:公益广告
《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 政策问答
首部省级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颁布
权责清晰 法治保障 信息共享 强化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