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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清晰 法治保障 信息共享 强化应用

《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颁布实施
5月10日,在赤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研、征询当地登记管理部门和组织机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办理窗口。
  《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21年9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1号公布,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确定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2020年8月,自治区集中清理涉煤领域政策法规工作组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企业税款征收、矿业权人登记变更、股权变更等方面问题,提出通过地方立法提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信息质量,健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登记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支持,为全面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办法》的制定过程

  按照自治区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自治区政府起草了《办法》送审稿。自治区司法厅进行认真审查、协调和修改,广泛征求了各盟市、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并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集中清理涉煤领域政策法规工作组审核,力求使《办法》具有可操作性,符合自治区实际。

  《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五条,虽然条数不多,但是涵盖的内容较全面。

  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相关部门及职责。《办法》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工作,制定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传输、共享等标准,完善、运行和维护代码信息数据系统,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赋码和回传信息进行监测评估,为政府及其部门、企业等主体提供信息服务;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采集、归集、实时赋码、信息回传,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数据库。

  关于唯一性原则。《办法》明确了一个组织机构只能拥有唯一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在存续期间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其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不变。

  关于信息数据上传、汇集、校核和纠错等程序。《办法》明确规定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进行回传,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进行校核、归集以及发现重码或错码等情形通知自治区级登记管理部门纠错的步骤和期限。

  关于信息共享机制。《办法》要求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应当纳入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制度。

  关于信息应用。《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部门和有关组织机构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应用的职责和义务。《办法》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数据的应用标准研究,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分析组织机构的分布情况、行业特点、经济类型等内容,为政府及其部门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为企业发展和群众办事提供便利;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组织机构查询、行政许可、业务统计、社会信用等应用的主体标识和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基础数据;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推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组织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依法需要出具身份证明的,办理单位应当查验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政府部门在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涉及组织机构身份标识的,应当采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办法》明确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中相关部门权限。《通知》发布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制度的工作模式和管理方法有所改变,涉及部门较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不够明晰。《办法》紧密结合自治区实际,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做到分工明确、权责清晰、业务协同。

  《办法》实现了业务协同与信息共享。为了打破信息孤岛,建立有效协调管理和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制度,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政府及其部门实时共享信息、协同监管,实现业务联动。

  《办法》加强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应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作为国家法人数据库的基础信息,是重要的信息资源。《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登记管理部门、代码管理部门在数据库建设、业务协同方面的具体工作职责,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组织机构查询、行政许可、业务统计、社会信用等应用的主体标识,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支持服务,奠定坚实基础。

  《办法》的宣传和落实

  下一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部门将加大对《办法》的宣传培训力度。充分利用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开展广泛宣传,不断丰富宣传思路和方式方法,提高群众对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和应用的知晓率。加强对信用代码管理部门、登记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培训,讲懂讲透《办法》内容,确保准确应用,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提高各类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登记部门和应用部门的法律意识,通过代码的管理与应用打破信息壁垒,营造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良好管理环境。

  此外,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部门还将继续做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和应用工作。2021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与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管理部门等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上传、校核、归集和应用等工作领域密切配合,进一步理顺代码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解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部门形成或者储存的信息数据之间严重的信息孤岛问题,通过提高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和应用水平,推动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单位要有序协作,坚持问题导向,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的归集、共享与业务协同。

  各级人民政府要深刻认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办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办法》的立法宗旨和具体内容,准确把握各项要求,切实增强做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办法》,推进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向社会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让全社会了解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确保《办法》各项规定落到实处,提高全社会对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及其应用的关注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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