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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新进展 《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全区信用体系建设又有新进展:《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自治区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内蒙古是全国首个推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方立法并已完成省级政府规章的地区。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在登记注册时,由登记管理机关(包括机构编制、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司法行政、农牧、宗教事务、工会等7个有信用代码赋码权的部门)赋予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其结构由18位阿拉伯数字或大写英文字母组成,包括第1位登记部门代码,第2位机构类别代码,第3-8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第9-17位信用代码的主体标识码,第18位校验码,共5个部分组成。

  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其相关的组织机构基本信息已广泛应用到公共服务领域、政府管理部门、组织机构活动的司法取证、金融服务等领域的应用,在组织机构实名标识和验证、数字政府建设等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李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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