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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施行

  本报7月20日讯  (记者  郝佳丽)7月20日,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举行的新修正《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获悉,新修正《条例》已于7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自2000年8月6日颁布施行以来,对规范和保障全区公证工作及维护公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全区公证机构发展到119家,公证从业人员1500余人,服务企业11967家,服务群众45万余人次。

  原《条例》实施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执业范围、程序等陆续作出了新规定。与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相对照,原《条例》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现实需要。为此,2021年4月,我区启动了《条例》修正工作。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公证协会组成专班,在充分调研全区公证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其他省份相关立法规定和经验,征求基层一线意见建议,于今年5月26日,经自治区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正的《内蒙古自治区公证条例》。

  《条例》的修正施行,对进一步利企便民、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有积极促进作用,也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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