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制定《实施细则》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对干部要高标准严要求,不能把标准降低到不违纪违法就行的水平上,庸吏会造成很大不良影响。建好建强领导干部队伍,至关重要的是要发扬彻底的自我革命精神,既要持之以恒正风肃纪反腐,坚决清除各种腐败变质分子,又要持续推进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把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选拔出来,把相形见绌的干部调整下去,实现干部队伍新陈代谢、吐故纳新。2022年9月,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进一步健全能上能下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激励广大干部奋进新征程、建功新时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中央《规定》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自治区党委对此高度重视,自治区党委书记孙绍骋多次强调,要认真落实中央《规定》,研究制定自治区《实施细则》,让干得好的上是导向,让干得差的下也是导向。按照自治区党委安排部署,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在认真学习中央《规定》精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起草了《实施细则》,按程序报请自治区党委审定后,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名义正式印发。《实施细则》的制定既是贯彻落实中央《规定》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健全完善从严管理监督干部制度体系,解决干部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庸懒散躺、推拖绕躲等问题,倒逼干部担当作为的有力抓手,对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的高素质干部队伍、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具有重要意义。
问:《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主要有哪些考虑?
答:《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重点把握了以下几点:一是体现政治要求。《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充分吸收党的二十大报告和中央《规定》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有关工作要求,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全方位建设“模范自治区”、推动自治区高质量发展等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紧密结合,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坚定政治方向、扛起政治责任。二是突出问题导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难点是解决能下问题,主要是怎样把那些存在一定问题,但还不到严重违纪违法程度的干部调整下来。《实施细则》重点围绕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细化和明确了政治能力不过硬、斗争精神不强、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20种具体情形,在识别方式、调整程序、后续管理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细化,通过加大“下”的力度,切实解决“干好干坏一个样”和干部“躺平”的问题,倒逼干部敢于担当、积极作为。三是注重制度衔接。《实施细则》起草过程中,注意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组织处理规定等党内法规,以及自治区党委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十二条措施、容错纠错八条意见等制度要求相匹配,力求把中央和自治区相关制度成果衔接好、落到位。四是坚持务实管用。围绕提高制度可操作性,《实施细则》逐项明确了下的情形、识别认定、程序步骤、调整方式、后续管理、工作责任等方面内容,便于各级党组织在工作中对照掌握、操作执行。
问:《实施细则》对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了哪些细化?
答:《实施细则》在中央《规定》明确的15种不适宜担任现职情形基础上,紧密结合内蒙古实际进行了细化。比如,在“政治能力不过硬”情形中,充实了“在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交给内蒙古的五大任务上存在明显差距”等内容。在“作风不严不实”情形中,充实了“‘三多三少三慢’问题突出、整治不力”等内容。再比如,在“担当意识和斗争精神不强”情形中,充实了“为官不为,不敢负责、不愿做事,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平常时候看不出来,重大斗争中站不出来、豁不出去”等内容。在“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情形中,充实了“不思进取、安于现状,装样子、混日子、得过且过,缺乏交卷意识、报账意识、成果意识”等内容。还比如,补充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树得不牢”情形,细化了“落实‘三个离不开’、‘五个认同’、‘四个与共’,以及民族地区好干部‘四个特别’要求不到位,在民族工作中缺位、错位、不担当不作为”等内容,使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更加清晰、具体,更加贴合实际、更有针对性。
问:《实施细则》在操作和实施方面进行了哪些细化?
答:《实施细则》在中央《规定》基础上,还着重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识别方法、调整程序、调整方式、后续管理、工作责任等五部分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
一是关于识别方法。对“日常了解、综合分析研判”等识别方法进行细化的同时,充实了“重大任务重大斗争一线考察、年度考核、换届考察、党组织建议、监督成果运用、班子成员监督”6种方法,使识别方法途径更加多元,为准确识别认定提供了依据和标准。
二是关于调整程序。对“核实认定、提出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5个步骤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核实认定工作要求、提出建议考虑因素、听取意见具体范围、谈话主体等内容,对严格履行程序提出了要求,使调整工作更加严谨细致,以程序规范保证结果公正。
三是关于调整方式。重点在落实“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提前退休”5种调整方式过程中,如何把握好“调整原则和有关政策”进行了细化,要求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审慎稳妥作出调整安排。
四是关于后续管理。本着对干部负责的态度,坚持严管和厚爱相结合,对“管理权限、关心关爱、教育培训、管理使用”4方面内容作了明确具体规定,防止出现“一下了之”、“放而不管”现象,充分发挥好“下”对干部的教育、促进和鞭策作用。
五是关于工作责任。从压实各方责任、纪实报备、纪律要求、营造氛围、督促检查、追责问责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问:对抓好《实施细则》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下一步,我们将把贯彻执行中央《规定》和自治区《实施细则》作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的重要措施来抓,充分发挥制度的规范、引导、激励、约束作用。
一是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工作责任制,把对中央《规定》和自治区《实施细则》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报告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责任,组织(人事)部门承担好具体工作责任,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
二是认真做好纪实报备工作。按照“谁办理、谁纪实”的原则,要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情况,包括调整原因、安排方式和后续管理等进行纪实,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报备,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区、单位工作进展,适时开展调研评估、交流研讨,推动干部能下常态化推进。
三是加强日常管理监督。综合运用干部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方面成果,动态掌握干部现实表现,对干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咬耳扯袖、纠偏正向。同时,对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原因被调整的干部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帮助干部端正态度、放下包袱、提升能力,引导其继续发挥作用。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工作,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四是积极营造良好氛围。教育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理解党的干部政策,淡化“官本位”意识,理性看待干部上和干部下,转变“下必有错”的思想观念。注重树立“下不失志”、“下仍有为”、“下后再上”的典型,激励受到调整的干部始终保持奋发进取的动力和状态,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