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资产信息清单(详见下表)
二、对交易对象和交易条件的要求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涉黑涉恶,不存在非法经营、非法集资等情况。且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的管理层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人及关联企业等利益相关方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买受人信誉良好,有付款能力并可承担购买资产所带来的风险。
三、公告期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公告期内受理该资产处置有关异议和咨询。
四、特别提示及声明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上述资产处置方式、处置方案进行调整。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五、联系方式
受理公示事项联系人:陈女士 祁先生 暴先生
电话:0471-5180620 0471-5180605
0471-5180623
受理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的举报电话:
0471-6958868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南路45号绿地腾飞大厦A座14楼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23年4月3日
本金(元) 0
抵债资产债权请求权
抵债资产
抵债情况
位于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宝日陶勒盖街、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巴彦乌拉街商业房产及土地,房产面积合计5,631.14平方米;分摊土地面积合计2,828.37平方米。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2015)西执字第103号执行裁定书,将抵押人所有的上述商业房产作价抵偿西乌珠穆沁旗大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刘永恒、高蕾、赵治文、邹玉峰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支行欠款17,608,524.39元;该抵债裁定生效后,工行西乌珠穆沁旗支行取得抵债资产所有权,但尚未到有关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于2017年12月26日将上述资产以债权转让形式转让于我司,尚未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我司享有与工商银行内蒙古分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编号:内蒙2017年ST-TX008号)项下的债权请求权。
剩余债权
债权合计
1,364,407.86
债务人
西乌珠穆沁旗大华石材有限责任公司
0
利息、罚息等
1,364,40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