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制》提出,全区法院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服务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给予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以宽松、稳定、可预期的司法政策,让在内蒙古投资兴业的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限度保障,以高质量司法助推高质量发展。
在《机制》提出的八种审查措施中,建立涉企和企业家犯罪案件“冤错性”审查机制,秉持刑法谦抑性原则,坚持罪刑法定,严格落实涉企和企业家冤错案件甄别纠正机制;建立涉民营企业人员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规定自受案之日起先行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无羁押必要或犯罪情节轻微,采用非羁押方式对社会稳定无重大不良影响、有助于企业持续经营的,鼓励及时变更强制措施。
建立涉民营企业财产查扣冻“适当性”审查机制,规定自受案之日起先行进行涉案财产查封、扣押、冻结适当性审查,牢固树立对涉企财产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办案理念。同时,建立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到位性”审查机制,对长期未执结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强化执行措施,提高到位率,规范涉民营企业终本案件办理等方面作出详细规定。
《机制》同时提出,建立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对地区经济“影响性”审查机制、涉民营企业破产案件“优化性”审查机制、涉民营企业行政案件审执“效率性”审查机制和涉案民营企业“合规性”整改审查机制,分别就减少司法活动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保护债权人和破产企业合法权益、深化涉民营企业行政案件审执改革、引导涉案民营企业进行合规改革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