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现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告知如下:
2012年5月28日你非法买卖转让柏树梁火区矿产资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买卖、出租采矿权的,对卖方、出租方、出让方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内自然资规〔2023〕1号)通知的规定违法所得在50万元以上的,处以10万元的罚款。拟对你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80万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合计:壹仟陆佰玖拾万元整(¥:16900000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将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地址:准格尔旗大路新区建业大厦7号楼402室
联系人:张敏 赵志刚
联系电话:0477-2260130
准格尔旗自然资源局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