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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决定

(2023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自治区党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推动中办、国办《关于全面加强资源节约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全社会资源全面节约集约的指导意见》扎实落地,推进资源有效保护、高效利用和依法精准监管,助力“五大任务”见行见效,推动在全社会形成节约集约资源新风尚,在资源各领域形成节约集约利用新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结合自治区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强化刚性约束,推动资源有效保护

  (一)地下水保护

  要全面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地下水保护和管理条例》,切实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严格落实用水总量、分水到户到井到地块水量管控要求,制定并落实分年度治理目标,逐步削减地下水超采量,2025年大型超采区要实现采补平衡。要明确地下水生态恢复目标和措施,加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力度,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对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促进作用。

  (二)草原生态保护

  要全面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草畜平衡和禁牧休牧条例》,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草定畜、动态平衡,责权明确、奖惩并举的原则,压实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营者主体责任,切实实现草畜平衡。要搞好政策组合,统筹好生态、生产、生活,切实保障牧民合法权益。

  (三)矿产资源保护

  要加快推动矿产资源绿色勘查、综合勘查,积极开展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严格执行矿山开采规模准入条件,逐步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矿产开发新格局。依据国家发展战略和我区资源赋存状况,做好矿产资源整合,优化矿山布局和企业结构,实现矿产资源科学有序勘查、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

  (四)土地资源保护

  要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严守“三区三线”,加快构建有利于节约集约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全面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推动农用薄膜回收离田以及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推动农药使用品种结构更加合理,化学农药使用总量持续下降。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稳步推进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改革。深入推进批而未供土地消化、闲置土地处置工作,不断提高用地开发利用强度和产出效率。

  二、强化产业升级,推动资源高效利用

  (五)水资源高效利用

  要优化水资源利用结构,推进水权转换,把有限的水资源运用到高效益产业。要坚持“以水定绿、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全面提高各行业用水效率,到2025年全区单位GDP用水量比2020年要下降12%。要高度重视农业节水,扎实做好井灌区“以电折水”计量和大中型灌区在线计量工作,加快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进程,重点解决精细精准用水问题。大力实施工业节水,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达到先进用水定额水平。建立健全常规与非常规水源统一配置格局,加强雨洪资源化利用,推进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用水优先利用再生水,到2025年全区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力争达到35%,其他城市达到25%。

  (六)农牧业资源高效利用

  要进一步拓展农牧业增值增效空间,着力农牧业全产业链培育,特别是在肉牛育肥和精深加工环节上发力,在企业的产品品牌培育上发力。推进农牧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通过产业联动、产业集聚、技术渗透、要素跨界配置等方式,推动农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和餐饮、旅游等服务业深度融合。

  (七)矿产资源高效利用

  要创新调查方式和评估方法,推动建立常态化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调查评估制度。要强化矿产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技术部署,加强井下填充、矿产智能采选等关键技术攻关。鼓励综合开发利用共伴生矿和低品位矿,做到同时勘查、同时评价、同时开发。加强矿产资源就地精深加工,进一步拓展矿产资源应用领域场景,推动矿产资源产业产品全链条、高水平发展。

  (八)大宗固废高效利用

  要积极推进大宗固废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和骨干企业建设,大力拓展大宗固废综合利用渠道。推动尾矿、煤矸石、粉煤灰、冶炼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农作物秸秆等大宗固废大掺量、规模化、高值化利用。开展产废行业绿色设计,切实从源头消减大宗固废。

  (九)新能源高效利用

  要坚持“先立后破”,在发挥传统能源基础性作用的情况下,更好发挥新能源引领作用,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要大力开展新能源在传统领域以及光伏产业、风电产业、氢能源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等方面的多场景应用,积极推进新能源“风光氢储”一体化、全链条发展,加大碳捕集利用与新能源结合制绿色甲醇等重点技术攻关。在全国率先建成以新能源为主体的能源供给体系,率先构建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

  (十)粮食节约减损

  要紧盯粮食生产、储存、运输、加工、消费等方面,深入实施优质粮食工程,推动建设粮食全链条节约减损体系。加强餐饮行业管理,全面推广“光盘行动”。要倡导或规范按量配餐、小份供餐和适量点餐,坚决遏制“舌尖上的浪费”,做粮食安全守护者和推动者。

  (十一)垃圾资源化利用

  要牢固树立“资源有限,循环无限”的理念,使垃圾分类成为节约资源、低碳生活新时尚,让各类垃圾成为永续发展新资源。创新垃圾分类多部门协同机制,联合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以及社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公益组织、专业机构等协同发力。加快解决生活垃圾“前分后混”一车装问题,切实保护居民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的积极性。

  (十二)人力资源高效利用

  要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和激励等机制,特别是要在用真才、真用才上下功夫。健全人才供应链和培养链,积极吸引区外“高精尖缺”人才来我区创新创业,不断扩大人才队伍规模、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激发人才队伍活力。推动实现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农村牧区转移劳动力等重点群体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稳定和提高人力资源利用效率。

  三、强化制度创新,推动依法精准监管

  (十三)全面推进标准化规范

  要鼓励引导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参与节约资源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化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助力技术创新、引领产业优化升级。不断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加强现行标准的实施情况评估,推动标准化建设与资源节约集约各领域工作深度融合,实现资源标准供给水平的显著提升。

  (十四)全面推进数字化监管

  要将数字化监管作为推动资源节约集约的有力抓手,完善并充分运用数字化监管平台,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系统梳理资源价值,量化资源节约工作成效,推动数据开放共享,提升资源保护和利用智能化水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将资源浪费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并及时推送信息至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十五)全面推进法治化保障

  要大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领域法治建设,加快立法进程,筑牢资源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法治基础。各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提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凝心聚力共同营造资源节约集约的良好法治环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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