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水利部制定发布的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对满足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要求,且评价总分在85分及以上的县(区),认定为节水型社会建设达标县(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达标县(区)每5年开展一次评估,发现未持续巩固达标建设成果、已不满足节水型社会评价标准的县(区),水利部取消其达标县(区)命名。被取消达标县命名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近年来,内蒙古认真贯彻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治水思路,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为抓手,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全过程,以水资源的消耗总量和消耗强度的刚性约束促进经济发展方式和用水方式转变,节水型社会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按照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内蒙古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节水行动实施方案》,建立了自治区节水行动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在实行用水总量和用水效率双控制的同时,全面推进各行业节水。截至2022年,全区103个旗县(市、区)中,县域节水型社会累计建成57个旗县(市、区),建成率达到55%,超额完成水利部设定的目标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