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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联合信用惩戒塑造社会诚信意识

  □本报记者  高敏娜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后,不仅银行征信受影响,出差也无法购买飞机票。近日,兴安盟一名被执行人李某慑于信用惩戒压力,主动来到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交付了拖欠3年之久的案款100余万元,至此一起拖欠工程款纠纷案件得以执结。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不断深入,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年来,兴安盟两级法院积极推动“互联网+”发展,不断拓展对被执行人惩戒的范围和深度,形成多部门、多行业、多领域、多手段联合信用惩戒。

  “目前,兴安盟两级法院已与20家单位建立合作机制,使失信被执行人不仅乘坐飞机、高铁等消费行为受限,申请贷款、参加招投标、担任企业高管和股东、对外投资等也受到限制。各级法院还通过LED大屏幕,以及微信公众号,居委会、村委会公告栏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形成了有力的信用惩戒威慑态势。”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张明介绍说。

  不久前,科右前旗法院办理了一件被执行人为党政机关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标的59万元,被执行人为科右前旗交通运输局。

  “经网络查控,因被执行人基本账户内均为财政性资金,冻结后机关单位无法正常履行职能,我们核实后对账户解除了冻结。但是解除冻结措施后,执行难度加大,我们通过多次沟通交涉,向其主要负责人送达‘预限高’通知书,告知其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和需要面临的联合信用惩戒,最终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全部金钱给付义务,该案顺利执行完毕。”■下转第3版  ■上接第1版  科右前旗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梦寒说。

  联合信用惩戒,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治理手段,通过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示于社会,形成对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生活限制,从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律义务。“这种惩戒方式不仅是一种惩戒手段,更是一种教育方式。让更多人了解到失信行为的危害和后果,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张明说,在这个过程中,被执行人的诚信意识也得以重塑,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

  如今,在兴安盟,通过实施联合信用惩戒措施,大量失信被执行人受到了有效的约束和惩戒,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明显增强,公众对信用体系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也得到了显著提升。据统计,2023年兴安盟两级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30869件,共列入失信人员名单885人,联合信用惩戒实施以来,结案28389件,结案率达91.97%,主动履行200余人,被执行人的履行率大幅提升,为构建诚信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高效发挥需要政府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信用服务机构和新闻媒体的协同。”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胡景文表示,下一步,兴安盟两级法院将继续深入推进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持续优化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不断增强全民遵法守信意识,共同营造诚信、和谐、美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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