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王某与李某是多年的好友,李某因生意需要向高某借款10万元。为了增加借款的信用度,李某请求王某为其提供担保。王某考虑到双方关系不错,且李某一直信用良好,便毫不犹豫地答应了。然而,事情并没有像王某预期的那样顺利。李某因经营不善,无法还款。债权人高某多次催收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李某和王某诉至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王某在得知自己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后,顿时感到手足无措。
案件审理中,法官根据当事人提交的借条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认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担保责任,被告李某应当清偿债务,被告王某作为担保人,对借款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且李某向原告借款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故被告王某在保证期间内,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即对被告王某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说法】
法官介绍,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实属常见,未按期还款的理由也较多,债权人主张债权的同时又顾及情面,有时会请一个借款双方均熟识的人做中间人调和矛盾,再次约定还款方案。若中间人仅仅只愿调和矛盾,没有替该笔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不可在借款双方达成的还款协议上作任何承诺,也不可在还款协议上签名保证。
法官表示,民间借贷有风险,为人担保需谨慎。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做到深思熟虑,做出决策前要充分了解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信息,并进行全面评估,还要明确自己担保的责任范围、担保期限以及担保方式等关键信息,在帮助他人的同时莫忘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