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牧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