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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本实施细则所指工资保证金是指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账户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牧民工被拖欠工资的专项资金。

  第二十三条规定: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款专用,除用于清偿或先行清偿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包工程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工程提供劳动的农牧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对行政部门擅自减免、超限额收缴、违规挪用、无故拖延返还工资保证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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