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阅读
当前版: 04版 上一版  下一版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签订“阴阳合同” 为逃税手段! “两高”明确

  新华社消息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3月18日发布,该司法解释首次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的手段明确列举。

  司法解释规定,纳税人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以签订“阴阳合同”等形式隐匿或者以他人名义分解收入、财产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欺骗、隐瞒手段”。司法解释同时列举了“伪造、变造、转移、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其他涉税资料的”“虚列支出、虚抵进项税额或者虚报专项附加扣除的”等其他逃税情形。

  最高法刑四庭庭长滕伟表示,近年来文娱领域发生几起以“阴阳合同”逃税案件,影响极坏。司法解释将签订“阴阳合同”作为逃税方式之一予以明确,为司法机关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提供确切的依据。

  此外,司法解释提高逃税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对伪造、非法出售、购买、虚开发票等各类涉发票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予以明确。针对近年来骗取出口退税多发的形势,司法解释明确列举了“假报出口”的8种表现形式,为司法机关从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提供了明确指引。

  据悉,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涉税犯罪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5年来,全国法院共审结涉税犯罪案件30765件,判处48299人。(罗  沙  齐  琪)

上一篇    下一篇
 
     标题导航
   第01版:一版要闻
   第02版:发布
   第03版:城事/广告
   第04版:天下
   第05版:风铃
   第06版:关注
   第07版:关注
   第08版:体坛
赢得总统选举 普京:俄中关系将继续深化发展
骑行春天里
签订“阴阳合同” 为逃税手段! “两高”明确
多部门对虚假医药信息亮出“组合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