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已将其对公告清单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债权及担保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依法转让给内蒙古慧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本公告清单所列债权凡涉及最高额担保的,包括但不限于最高额抵押担保、权利最高额质押担保、最高额保证担保的相关《最高额抵押保合同》、《权利最高额质押担保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等,约定担保的债权合同已特定化为公告清单所列示的对应债权合同及相关展期协议和其他补充协议。
内蒙古慧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上述债权的受让方,现要求公告清单中所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内蒙古慧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履行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还本付息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若借款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发生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者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等情形,请相关承债主体、清算主体代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清算责任。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联系人;李经理,联系电话:0871-63662536
联系地址:昆明市滇池度假区红塔东路198号海埂悦府小区11栋商业楼
内蒙古慧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联系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东街44号1号楼1-3层301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内蒙古国信金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关炜,联系电话:13039509888
特此公告
附:公告清单
内蒙古慧尔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
2024年5月17日
债务人贷款本金金额币种借款合同号担保合同号担保人兴和县木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98,976,746.59人民币【15010120140001082】【15100120140008863】兴和县木子炭素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木子岱海湿地公园有限公司、李春平、杨兰娣《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15010120140001065】【201410100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 、 【15010120140000876】【20141010001】《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权利质押合同》、【15010120140000822】【ABC(2012)2005】《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1501012014000084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