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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9月1日施行

  新报讯(草原云·北方新报首席记者  王树天)  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集体表决通过《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4年9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继2021年6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实施后内蒙古自治区第二部信用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也是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法治建设取得的又一次重大突破。

  《条例》共八章51条,包括总则、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规范与发展等,确立了“政府主导、社会共建、权益保护、奖惩结合”的法治要求,在此基础上系统谋划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揽子制度设计,并保持了一定前瞻性,为内蒙古自治区信用建设的规范管理和体系建设留有发展空间。

  《条例》施行后,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将继续坚持遵循党中央、国务院明确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框架和方向,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指示要求,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再上新台阶,为内蒙古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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