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内容包括:采供血机构向医疗机构供应的血液价格包括采集、储存、分离、检验及耗材等相关费用;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收费包括采供血机构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血液产品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最高限价;调整“洗涤红细胞(手工)”项目,收费标准为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260元;调整“病毒灭活冰冻血浆(新鲜、单采同)”项目,收费标准为120元/100毫升;调整“血液滤白处理费”和“血液辐照处理费”计价单位为“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新增“洗涤红细胞(机洗)”项目,收费标准为每单位(200毫升全血制备)620元;取消手工浓缩白细胞、手工白细胞血小板悬液、手工少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外周造血干细胞采集、血液置换、标准血清、特殊抗血清等项目;采供血机构为辖区内医疗机构供血,应与医疗机构签订送血计划。对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对计划外送血,费用由采供血机构和医疗机构协议确定。计划外送血费由医疗机构负担,不得向患者收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