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与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资产管理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华融内蒙古分公司将其对下列公告清单中所列债务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主债权、从权利及其项下全部权利、权益以及由此衍生的全部权利、权益(以下统称“标的债权”)依法转让给浙商资产管理公司。浙商资产管理公司已支付完毕全部债权转让价款,依法取得标的债权所有权,为标的债权的合法权利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作为债权转让方、浙商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债权受让方依法联合通知债权有关的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债权已转让的事实。
二、债务催收公告
浙商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华融内蒙古分公司上述债权的合法受让人,已依法取得上述债权,现依法向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进行催收,请各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或债务人、担保人和其他义务人的权利义务承继人,自本公告刊发之日起,向浙商资产管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特此公告
转让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腾飞路绿地腾飞大厦A座
联系人:孙先生
联系电话:0471-5180603
受让方: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大道193号301室
联系人:朱先生
联系电话:15354879866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2日
公告清单
基准日:2022年7月15日 单位:人民币 元
序号 1 2 3 4 5
本金 9,950,000.00 7,500,000.00 14,600,000.00 17,999,961.64 14,948,453.42
担保措施
保证人:鄂尔多斯市太古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创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邬泽宇、苏巧
抵押物:位于鄂托克旗乌兰镇二居委乌仁都西街西白眼井路北商业房产1-2层,建筑总面积1421.1平方米,所在土地的面积4866.25平方米。
抵押物:1.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工业园区11幢2号房产,面积合计3815.45平方米,所在土地的面积19024.7平方米;2,位于鄂尔多斯市棋盘井镇乌珠尔路东、尔格图东街南商业房产,面积165.2平方米,所在土地的面积55.13平方米。保证人:李先峰
抵押物:1.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吉劳庆北路6号街坊6号楼22层的房产,面积合计1969.67平方米;2.位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环路7号街坊锦厦国际商务广场1#商业办公楼A座18层的房产,面积合计2291.84平方米;保证人:鲁晴、李竹惠、何曜婷、王达、王立功、常丰
抵押物:位于东胜区铜川镇09南三街捷通机电城A区A5号楼的房产,面积合计89.39平方米;保证人:张建华、苗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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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
鄂尔多斯市创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鄂托克旗富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沙头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鄂尔多斯市泰合诚商贸有限公司
鄂尔多斯市永盛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利息、罚息等
5,004,007.40
7,758,611.76
8,719,003.37
13,078,959.70
8,794,808.91
注:1.本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及利息余额,债务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浙商资产管理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告、申请执行人垫付的应由债务人及担保人负担的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清单中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或法院的生效判决确定为准。如公告中债务人、债权金额、担保人等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以签署的合同等法律文件约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