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发出的噪声究竟算不算污染?近日,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因电梯噪声导致的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给出了答案。
原告刘某、白某与被告内蒙古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建设的位于呼和浩特市某小区的房屋。原告入住后,发现房屋配套的电梯噪声很大,严重影响其日常生活。因此,原告多次向小区物业及被告反映问题,被告亦对该电梯井进行了相应整改处理,但始终未能消除电梯噪声,且噪声明显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原告的生活和身心健康,故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噪声污染侵害并赔偿精神抚慰金及诉讼支出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开发商未尽到对房屋电梯设计、安装及降噪的注意义务,使电梯噪声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影响了购房人享受安静舒适的居住环境,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应对电梯产生的噪声污染承担降噪责任。本案被告虽提供了房屋竣工验收证据及电梯合格证书,但其将电梯紧邻原告12楼卧室设计,电梯曳引机承重钢梁架设在原告12楼卧室的承重墙上,且没有采取降噪措施,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故被告应对电梯产生的噪声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涉案房屋所在单元的电梯采取降噪措施,使其不超过A类房间噪声的标准;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原告检测费及公证费37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办案法官提示,噪声污染确属环境污染,因房地产开发商自身原因造成电梯噪声污染,干扰购房者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购房人可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外,电梯产生的噪声如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视为开发商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购房者亦可起诉合同违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