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费27万余元购买的房子,却收到法院要求支付37万余元购房款的判决。这究竟是怎么回事?不久前,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检察监督案充满了戏剧性。最终,检察机关查明事实,促成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19年8月8日,李某通过熟人刘某低价购买了甲公司开发的一套商品房,当时刘某称其与甲公司有特殊关系,能低价买到房屋,李某便与刘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将27万余元购房款交付给刘某。2019年8月27日,刘某带着李某来到甲公司售楼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钥匙,李某与甲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37万余元。
谁知,李某装修入住后,甲公司却以未交付37万余元购房款为由,于2020年1月3日将李某诉至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均认为,甲公司未授权案外人刘某出售该公司的商品房,刘某出售房屋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2022年12月24日,二审法院判决李某支付甲公司购房款37万余元。且甲公司早在2019年12月就已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法院查封了李某其他两套住房。
李某不服法院判决,于今年5月8日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李某为了图便宜,低价从刘某手中购买房屋,并将购房款交给刘某,而刘某与甲公司存在其他债权债务纠纷。甲公司将房屋交付李某后,并未收到购房款,刘某也因涉嫌其他刑事犯罪被羁押。承办检察官认为,该案中,买方李某与卖方甲公司均为利益受损者。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法院判决并无不当。
事实清楚后,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纠纷,承办检察官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深入交流,寻找利益平衡点。在承办检察官和代理律师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和解协议,约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返还甲公司房屋,甲公司补偿李某7万余元,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李某其他两套住房的查封。李某也撤回了监督申请。目前,和解协议已全部履行,这场长达3年的官司终于画上圆满的句号。
案件和解的背后不是简单的程序性结案,而是检察智慧与司法为民的有效结合。近年来,巴彦淖尔市检察机关在不断强化民事检察精准监督的基础上,深化溯源治理,巧用“枫桥经验”,把化解矛盾纠纷落实到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的全过程,以可触可感可信的办案方式,主动释放“司法善意”,为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检察力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