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全力做好长期滞留流浪乞讨 无户口人员落户安置工作
《通知》明确落户安置对象,即在救助管理机构、托养或合作医疗救治机构滞留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流浪乞讨人员。
《通知》要求,按照流入地作为落户安置地的基本原则,长期滞留流浪乞讨无户口人员可安置在当地政府设立的、具有集体户的救助管理机构或福利机构等公办福利机构。在申请落户安置前,救助管理机构(无救助管理机构的依托当地民政部门)应当对拟落户安置人员的救助档案进行整理,帮助其申报户口,按照一人一函原则,准备户口申报材料,并报所属民政部门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