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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有了这些新规定

  “新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增加了关于‘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可以免予行政执法资格认证考试’的规定,进一步优化了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条件……”近日,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自治区司法厅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处副处长刘剑锐回答记者提问。

  12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早在2015年9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以第216号政府令的形式公布施行该《办法》。《办法》施行以来,对规范全区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明确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政策的调整和机构改革的深入推进,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面临新任务和新要求,现行规章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新时代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自治区司法厅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在经过广泛征求意见、深入开展立法调研、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将新制定的《办法》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新制定的《办法》明确了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条件、行政执法证件的效力、行政执法证件上载明的信息,规范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全流程。同时,还明确规定同一人员不得同时申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避免了行政执法人员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情况。

  据刘剑锐介绍,新制定的《办法》赋予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旗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相应的管理权限。同时,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还要在行政执法公示平台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便于公众监督。此外,新制定的《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持证人在换发和遗失行政执法证件时应当履行的相关程序性规定。如出现特定情形,司法行政部门可以采取向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文书、撤销和注销其行政执法证件等措施,进一步加强持证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责任。

  (郝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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