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执法该严不严、该宽不宽、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发生,2023年1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对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规定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适用原则、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因素的裁量原则等内容,以及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和同一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原则。同时明确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的概念和具体适用情形,统一了处罚幅度。
2023年8月,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梳理了153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涉及15大类市场监管领域的579项行政处罚事项进行细化量化,明确了“从轻”“一般”“从重”三种情形具体的处罚幅度,既统一规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也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可量化可操作的适用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