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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本报4月29日讯  (记者  石向军  实习记者  方圆)4月29日,记者在自治区政府新闻办组织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改的《内蒙古自治区气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两部《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两部《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气象事业的公益性,强调要不断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益。

  两部《条例》新增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监督管理条款,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并向社会公布;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制定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做好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明确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相应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管理;同时规定多部门联合开展城市通风廊道规划设计,建设城市内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强化城市安全运行;规定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重点作出规划;■下转第4版  ■上接第2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气候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组织开展农产品气候品质评价,因地制宜打造气候生态品牌;明确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等。

  两部《条例》的全面施行将进一步推动内蒙古气象事业高质量发展。内蒙古自治区气象局将抓紧制定完善两部地方性法规配套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全力推动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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