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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本报6月27日讯  (记者  郝佳丽 实习记者  薛晓芳)6月27日,记者从自治区司法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据悉,新修订的《办法》共31条,从行政复议的指导思想、办案程序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修订完善。该《办法》将司法所代办行政复议申请的地方实践,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方便人民群众就近提交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在提出申请、案件受理、案件审理等各个阶段规定了便民举措;明确了行政复议中的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在各个环节全程调解,并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衔接配合优势,强化行政复议调解办案的效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行政争议防火墙的作用;细化了行政复议案件申请、受理、审理等程序规定,补充完善了行政复议调查取证、行政复议人员回避、行政复议听证、被申请人的负责人参加听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情形等相关规定,为行政复议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提供了程序保障。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责令履行的书面申请。在督促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履职方面,根据该《办法》,对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以及无正当理由中止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向上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监督。

  自治区司法厅要求,全区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办法》,准确把握并落实各项法律规定,积极回应群众关切,改进和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质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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