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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源开发、房地产为名的非法集资

——远离非法集资 拒绝高利诱惑案例三
  2006-2011年,鄂尔多斯人宁某以购买煤矿、土地,开设银行等为由,以向社会公众承诺利益、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76名不特定主体非法集资8.29亿元。事实上,宁某并未购买煤矿和土地,而是多数用于归还个人借款、为个人购置房产、车辆、奢侈品等,致使集资参与人被骗受损。

  宁某因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风险提示

  1.非法集资无论采取什么形式,集资人都会把“回报率”定的很高,超高额的收益具有很强的诱惑性。部分社会公众缺乏金融知识,幻想“一夜暴富”;也有少数人明知是投资陷阱,仍抱有侥幸心理,冒险参与;甚至还有一些非法集资协助人为了获取优厚“提成”,甘愿充当不法分子的“帮手”和“掮客”,坑害亲朋好友。

  2.以“资源开发”“房地产开发”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往往打着项目的幌子,社会公众要保持清醒头脑,一是要具备基本常识,现实中这些开发往往要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颁发各类证照,二是理性分析,实地考察项目,了解项目进展和相关情况,警惕上当受骗。

  编者按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明确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得经济利益”“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收集整理了近年来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提醒社会公众面对花样繁多、高利诱惑的非法集资,要善于思考和辨别,谨记“天上不会掉馅饼”,提高风险意识,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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