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劝退”的新闻登上热搜,引发全民热议。“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职场性别歧视现象或明或暗在社会存在,成为一个老生常谈却远未过时的话题。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可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用人单位在发布招聘信息时时常使用“仅限男性”“适合男性”等字眼,或者要求女性已婚已育,这些都让女性不能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用人单位出于成本效益的考虑,在选人用人时会有所顾虑,可以理解;职场女性受制于家庭方面的原因,要经历怀孕、哺乳等重要阶段,通常要占据一到两年甚至更长时间,也是客观存在。但这些都不应成为女性被排除在职场之外的理由。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为女性提供平等就业机会,也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
前不久,国务院印发《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明确要为女性生育后的职业发展创造有利条件。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等。其中若干为职场女性“撑腰”的细则,犹如道道阳光照亮职场“半边天”,不仅极大地保障了女性合法权益,更是让男女地位平等的观念落到实处。
当然,除了“硬约束”,要实际消除职场性别歧视还需要方方面面的“软关怀”。比如,建立联合约谈机制,对涉嫌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比如,探索社会共担机制,通过补贴、奖励等多种方式激励更多用人单位招聘女性,实现生育成本由政府与用人单位等多方共担。再比如,构建劳动公益诉讼制度,减轻女性的诉讼维权成本,扫除女性维权途径上的障碍;在宏观上保驾护航、微观上人文关怀,刚柔并济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必将极大提高女性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而推进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20世纪初,艾米·诺特这位被爱因斯坦称为“有史以来最伟大女数学家”的数学奇才,竟然无法在当时欧洲的顶级学府谋得一个教职,最后逼得另一个数学领袖希尔伯特在大会上怒吼:“这里是大学,不是澡堂!”事实上,女性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利,关系到经济社会发展和谐稳定,更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