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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

  □见习记者  郝佳丽

  “您好,请出示一下行程码和绿码。”疫情发生后,这是大家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大数据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收集、获取已不是难事儿,由此产生的侵犯信息行为也很常见。尤其是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在对大量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使用时,如何有效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保护个人信息有了更全面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疫情防控中,如何保护个人信息?记者采访了内蒙古中毅法律咨询有限公司刘东刚律师。

  个人信息处理是否应征得个人同意?

  刘东刚律师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无须征得个人的事先同意。同时,告知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种类和保存期限等相关情况并让个人知情,是公民享有个人信息权的重要标志和实现方式,也是疫情防控主体收集、使用和处理公民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和合法前提。

  公共场所采集个人信息应注意什么?

  刘东刚律师说,要依法合规在公共场所设置收集处理个人信息的设施设备。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敏感个人信息包括哪些?

  刘东刚律师说,应注意区分一般个人信息与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即便在疫情防控中,对于公民的敏感信息、隐私信息或特殊信息,疫情防控主体应当谨慎收集和严格保护。 

  如何提升个人信息的安全保护技术,防止泄露、篡改、丢失?

  刘东刚律师说,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疫情防控主体应对其收集和掌握的个人信息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以防止泄露、篡改和丢失。特别是在采集大量个人信息基础上形成的临床研究信息、疫苗研发信息等重要的疫情数据,由于涉及重大公共卫生安全,应当采取特殊的技术手段进行安全保护。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会带来哪些后果?

  刘东刚律师说,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国家机关不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疫情期间,无论是企业还是机关,都应当依法合规处理个人信息,一旦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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